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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系统一、凡发生与生产工作有关的轻伤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相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法定代表人报告,事故责任单位应在8 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简要经过、伤亡情况、损失程度、初步原因分析等。生产部门或法定代表人收到除轻伤事故外的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报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在24 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二、事故调查与处理:轻伤事故,由法人代表召集安全、生产、技术等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除轻伤事故外的其它事故,上级安监部门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的职责和权利: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事故处理必须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负有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对领导和其他责任人按照伤亡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办理。轻伤事故经公司董事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批准后关闭,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经上级安监主管等部门批准结案。三、事故发生后,生产部应按规定进行统计,但是,本公司其他单位人员伤亡事故的统计数据应列在表外。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