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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报告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施工承包商发生的各种事故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统计报告。第二条国务院第 493 号令公布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中,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直接经济损失在 1 亿
2、元以下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直接经济损失 1 万元以下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直接经济损失 1 万元以下的事故;就本条而言“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三条立即报告事故1、施工承包商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应立即以快速方式向公司、监理报告,同时向承包商上级主管部门和丹巴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死亡事故还应向丹巴公安局、检察院等报告。2、公司在接到人身重伤、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在1 小时内上报丹巴县安监部门和董事会
3、。3、施工承包商发生一般以上机械事故、火灾事故,较大交通事故(含场内交通事故),应立即以快速方式向公司相关领导报告。其中火灾事故,施工承包商还应立即向丹巴县消防队报告;对道路交通事故,立即向事故发生所在地交警部门报告。4、对一般以上机械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含场内交通事故),公司在接到报告后,应在 24 小时内上报丹巴县安监部门和董事会。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单元概述;2、事故发生的时间、位置和事故现场;3、事故简要描述;4、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采取的措施;6、应报告的其他情况;第五条事故报告发生新情况的,应当及时
4、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了变化,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了变化,应当及时补报。第六条事故月报、年度报告提交程序1、施工承包商每月应使用“电建安 A 表(见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管理规定”下同)向公司报送“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并在次月 2 日前报出。2、施工承包商应使用“电建安 A 表”向公司报送“职工伤亡事故年报表”,并在次年 1 月 2 日前报出。3、各参建单位每月应使用“电建安 C 表”和原劳动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安 1-1 表”及“劳安 1-2 表”,分别汇总上报公司和丹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并在次月5 日前报出。4、公司每年应使用“电建安 C 表”和原劳动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安 1-1 表”及“劳安 1-2 表”,分别汇总上报董事会和丹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工伤亡事故年报表”,并在次年1 月 10 日前报出。第二章 附 则第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吉牛水电站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