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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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学校内部审计 工作,维护财经法纪,提高办学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 设,保障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审计法和教 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是学校加强财经监督和管理,健全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 是预防学校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提高学校工 作效率的重要保障。第三条学校内部审计处在院长和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部门的 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依 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院长和上级主管部

2、门审计机构负责, 业务上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四条 学校审计处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经管理工 作的需要,设立的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第五条审计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和办公设施,应 当列入学校预算,予以保障。第六条 学校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配备适量的具备一 定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专职审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征求上一级主管部 门的意见。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 和主管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院长批准,可以临时聘请专业 技术人员参加专项审计工作。第七条审计人员要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

3、政 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审 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 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八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法律 保护,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个人 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回避。第十条审计处应建立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保证审计 人员具有熟练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每年继续教 育或培训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两周。第十一条学校对在审计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机构和人员予以表彰。为肯定审计人员为学校审计节资所作

4、出贡献,给予适当奖励。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范围第十二条审计处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以下事项进行 定期或不定期审计监督:(一)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和 使用;(二)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三)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四)学校基金、勤工助学资金、学杂费、捐赠集资款 项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五)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的预算、决算;(六)国有资产的理和使用;(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与执行;(A)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九)校内各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经济 责任审计;(+)与学校财务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 查;(十一)上

5、级审计机关委托和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审计事 项;第十三条下列事项需经审计处审签或主管校领导批准, 方为有效:(一)各种专项经费结算和专项经费决算的上报;(二)自筹基建经费的使用,基建、装饰、维修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的结算;(三)校内各单位签订的对内或对外的经济合同、承包 合同;(四)校办产业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报表,关、停、 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五)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决定需要审签的其它事项。(六)审计处根据国家和学校规定,对基建、维修、装 饰工程,2万元以上的物资购入和设备投资及经济合同等实 行全过程监审,并执行审签制度。计财处(或委托单位财务 部门)须以审计处在结算票据上的审签意见作为结算

6、付款的 依据。第十四条 对学校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 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校领导或上 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第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经院长批准,可委托社会中 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第十六条审计处具有以下职权:(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 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经营合同副本等有关文件、 资料;(二)检查会计凭证、帐表、决算、资金、物资,查阅 有关文件和资料;(三)参加有关会议;(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并 索取证明材料;(五)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意 见和建议,表扬、奖励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

7、绩显著的 单位和个人,纠正违反财经法纪和浪费行为并提出经济处罚 等的建议;(六)全过程监审校内经营性活动及收费行为。对阻挠、 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院长批准,可以 采取封存账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的建议;(七)监督检查经领导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 行情况;(A)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 审计机关反映;(九)对学校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合办的企业或项目所投 入的资金、财产、技术的使用及其效益等有关事项,以及审 计范围内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计调查,并反映情况;(十)对学校物资采购的市场信息及价格进行经常性的 市场调查和研究。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

8、程序第十七条审计处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围绕学校中心 工作和根据学校领导意见,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确定 审计对象和内容,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审计工作方 案,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审计事项的确定,须经院长、分管校领导的 批准;确定审计事项后,在实施审计前由审计处向被审计单 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填写审计工 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第二十条 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 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起十日内,将其书面 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视为无异议。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 价,出具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

9、,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经批准 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 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第二十二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处和审计人员 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对重大问题应及时 向校领导汇报,学校应明确处理意见。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有异议 时,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长 书面提出。院长应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 计单位、有关单位或学校审计处对院长所作出的决定仍有异 议,可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申请复审。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建立审计档 案,按照规定管理。第五章法律责

10、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暂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 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 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意见,报请院长或学校纪委处理:(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簿、报表、资料和 证明材料;(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第二十六条审计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根 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不遵守保密纪律的;(五)其他违反审计法律法规的。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与上级颁布的审计法规有抵触时, 按上级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学校内部 审计暂行办法(*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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