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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扬全校教职工的主人翁精神,进一步激发教职工在 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各项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教 职工在学校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学校决定在全校教职工中按聘期开展 劳动模范评选表彰活动。第二条学校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如遇特殊 情况,经学校同意,可提前或推迟评选。学校各部门和二级 学院要认真做好劳动模范评选表彰活动的宣传、组织工作和 劳动模范的发现、培养、推树、教育、管理等工作。第三条为弘扬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发挥劳动模范的典型示范 作用,
2、确保评选表彰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规范我校劳动 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评选组织机构第四条为切实做好劳模评选表彰工作,加强对劳模评选工作的 组织领导,学校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 负责人组成学校劳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劳动模范 候选人名单,研究提出学校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工作的意 见和建议,指导和协调相关工作。第五条校工会牵头,各二级工会组成劳模评选工作小组,负责 对正式候选人评议推荐,评议结果上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评选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学校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的具 体工作,指导、协调和处理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检查有 关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
3、情况,提出调整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 法的建议方案,完成学校和学校劳模评选领导小组交办的其 他工作。劳模评选办公室设在校工会,校工会常务副任办公 室主任。第三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学校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在我校工作(含聘用)满三 年的,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勤奋努力、踏实工作并做出突出 贡献的教学、科研、管理、教辅、工勤人员等。第七条劳动模范的评选条件:热爱祖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 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优秀 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立足本职、奋发进取、开拓创新、 勇于奉献,以高度主人翁精神投身于学校改革和建设事业, 工作成绩突出,有广泛的群众基础。第八条劳动模范是时代精神的体
4、现者,具有时代特色,应根据 不同时期的特点制定具体的评选条件。第九条学校劳动模范评选名额要严格控制,重点向教学、科研、 管理和服务一线倾斜。每次评选表彰的名额由学校另行确定。第四章评选原则和程序第十条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 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逐级推荐,置于全校师生员工 的监督之下,增强评选活动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采取“自下 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 并兼顾不同方面和层次,充分体现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 充分发挥评选表彰活动的激励推动作用,使评选表彰劳动模 范的过程,成为弘扬师德师风的过程,成为学习实践职业道 德规范的过程,成为建设社
5、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过程。第十一条推荐评选劳动模范的程序:(一)基层单位推荐。所在单位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 的基础上由党政工组织研究确定推荐人选,经二级教代会或 教职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后报劳动模范评选 工作小组办公室。(二)学校劳模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对各二级单位推荐 的候选人进行初评,并向学校劳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推荐。(三)学校劳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人选审核同意 后,报学校审批,并在校园网等媒体公示无异后,由学校命 名表彰。(四)对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取得 重大工作或事件中先进事迹特别突出,在社会上产生重要的 积极影响,经学校提名和审定,可破格及时命名表彰。第
6、五章奖励和待遇第十二条对学校劳动模范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 合的原则,以精神鼓励为主。推荐评选全国和省、市劳动模 范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学校劳动模范优先推荐。第十三条对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学校举行颁奖典礼,颁发荣誉证 书和一次性奖金。学校劳动模范从评选表彰当年开始享有荣誉称号,并在 表彰后三年内享受一次学校组织的劳动模范暑期学习、参观、 考察、调研或休养活动。第六章日常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劳模评选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校劳动模范的管理 工作,劳模所在单位工会负责对本单位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各二级工会要及时掌握劳动模范的工作、生活情况,建 立健全劳动模范动态管理档案和电子档案,协助、督促
7、所在 单位落实好劳动模范的各项政策。第十六条建立劳动模范管理动态情况报告制度。当劳动模范出现 工作变动、职务升降、违纪处分、突发困难、遭遇灾祸、住 院治疗、去世等情况,所在单位工会应及时上报学校。第十七条劳模所在单位党政工组织要关心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 和身心健康,建立联系、走访制度,组织开展各种有益活动, 及时听取劳动模范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八条学校宣传部门要广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大力弘 扬劳动模范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艰苦奋斗、勇于创新的优 秀品质和时代精神,形成关心劳模、爱护劳模、尊重劳模、 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风尚。第十九条劳动模范评选、奖励、管理、活动费用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第七章
8、撤销荣誉称号和终止享受待遇第二十条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撤销其荣誉称号:(一)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的;(二)受到刑事处罚和治安处罚的;(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的;(四)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 行为,在群众中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五)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第二十一条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享受劳动模范休养:(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被撤销的;(二)调离学校、自动离职或被除名的;(三)其他不适合继续享受劳动模范休养的。第二十二条凡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和终止享受劳动模范休养,须 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关资料上报学校批准。经批 准后,撤销荣誉称号的应收回荣誉证书,终止享受劳动模范 休养的从宣布之日起执行。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劳模评选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学校审定公布之日起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