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论-精品文档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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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 权 法 论总 论 第一章 债权法的逻辑起点 第二章 债权法上的基本权利 第三章 债权实现的条件 第四章 债的移转 第五章 债的消灭分 论 第一章 合同之债的一般原理 第二章 法定之债的一般原理债权法总论和分论的关系一、债是一类法律关系的总称 债有多种多样,各种具体的债有个别性特点,也有共同性特点,二、债权法在体系上,由债的一般规则和各种具体的债的规定构成 民法中的债编,由“通则”和“各种之债”构成。 通则或者一般规则是关于债的共同性的法律规范,各种具体的债或各种之债是关于各种具体的债的个别性的法律规范,二者是一般和个别的关系。三、债权法理论的体系,与法律规范的体系相照应,形成“总论”和“

2、分论” 总论,是关于债的共同性、一般性的理论,分论是关于各种具体的债的个别性、特殊性的理论。四、债法的适用规则 面对具体的债,首先到债权法分则的相关部分找法,分则没有规定的,再到一般规则中找法。 理论的运用也是同样道理。第一章 债权法的逻辑起点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债的效力 第三节 债的类型化分析第四节 债 法第一节 概 述 一、债的意义 二、债的特点 三、债的基本类型 四、债的性质 五、债的社会基础一、债的意义(一)民法通则的定义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四点解说:1、债是一种法律关系,是一类品质和特点相同的财

3、产性法律关系的总称。 债这个概念,汉语的本义是“欠别人的钱”的意思。在民法中,则是概括一类相同品质和特点的财产性法律关系的抽象概念,是合同关系、无因管理关系、侵权赔偿关系、不当得利关系等关系的总括性称谓。因此,民法上的债是一个抽象概念,具体的债则是“X X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2、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权利人与特定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所谓“特定人”,意思是“某个人”或者“某些人”。即在债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那个人或者那些人。因此,债,就是“某个人与某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某个人与某些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某些人与某些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4、系”。 任何法律关系的权利人都是特定的,但是,义务人是否特定,因法律关系性质的差别有所不同,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关系的义务人都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各种合同、侵权赔偿等关系的义务人只能是特定人。因此,债的义务人,是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少数情况如发行国债,国家也可为债务人。下面试举几例进行分析:例1借款合同。甲、乙二人发生了借款合同关系,乙向甲借了人民币3000元,应按照约定向甲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分析:此借款关系的权利人是甲,义务人只是乙,权利人甲能够要求乙履行债务,不能要求其他人或任何人履行债务。例2侵权赔偿。(权:限指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不含债权) 赵某故意打坏钱某价值800元的眼镜

5、,按照民法上(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侵权赔偿”的规定,赵某对钱某应照价赔偿。 分析:赵某是钱某的赔偿义务人,其他人对钱某都没有“赔偿眼镜损失800元”的义务。例3无因管理。(因:法定的或者约定的原因) 孙某晕倒路边,路人李某将其送到医院救治,为其花费医药费200元。按照“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孙某应向李某偿付200元。 分析:李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孙某花费医药费,为了孙某的利益而善意管理孙的事务,孙某受益、李某受损。 为鼓励人们救人危难,法律(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事务被管理而受益(包括免受损失)者,有义务向管理人补偿管理所发生的费用。 在无因管理关系,事务被管理的人(如孙某)是管

6、理人(如李某)的义务人。 交易和非交易场合都能发生无因管理。例4不当得利。(不当: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而从对方取得利益。) 甲、乙二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买受人甲公司向乙公司预付货款20万元。后来,双方商定解除了合同,但是,乙公司无理拒绝退还20万元。 分析:乙公司继续占有甲公司预付款,已丧失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按照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构成不当得利,对甲公司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乙公司是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人,其他公司没有这个义务。 上述是交易关系中的不当得利,在非交易的场合,也能发生不当得利。如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再如,他人错送物品,收取人将错就错而据为己有

7、。 不当得利问题在民法和民法理论中有重要地位,民法志趣者当着力研习。 例5缔约过失。(缔结合同过程中的过失) A公司为阻挠B公司同C公司的交易,假意愿以同B公司缔结合同,B公司信以为真同其谈判,A公司借故拖延时间,最终又制造借口,不与B公司签订合同,使B公司受到10万元损失。 分析:A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磋商,使合同不成立,B公司丧失信赖利益,依合同法第42条之规定,应赔偿B公司10万元。A公司是B公司的义务人,其他人对B公司无赔偿义务。 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阶段,当事人双方都应当本着诚实对待、在条件合理时成立合同的立场,协商合同事项,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

8、提供虚假情况,使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损害对方对缔约的信赖利益。否则,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例6悬赏广告 法学院学生周生在“公告栏”贴出告示,曰:“本人不慎丢失民法课堂笔记,濒临考试、心急如焚,送还者,谢燕京啤酒一瓶、牛肉半斤”。旋而,商学院同学吴生将该笔记交还周生。 分析:周生之告示行为,是“悬赏广告”。周生是吴生的义务人,对吴生有按照单方允诺给付酒、肉之债务。3、债的发生,或因合同约定,或因法律的具体规定。 债的发生原因,分为两种:(1)合同。行为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设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发生债的关系。(2)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事。如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不当得利行为、缔约过失

9、等。按照民法的规定,这些情事,直接导致当事人之间发生债的关系。4、债的内容是特定的权利、义务。债的内容,是债这种法律关系所包含的权利和义务,叫做债权、债务。债的内容特定,有两层含义:(1)债权、债务的标的特定。 债权、债务的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叫债的客体。它是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应当实施的那个行为。通称“给付”。给付的种类,主要有两类,分成三种:第一类,作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实施某种行为。这是给付的主要形态。有两种:第一种,以某物的权利移转为目的的交付行为。如,例1中乙偿还借款3000元的行为、例2中赵某赔偿眼镜损失800元的行为等。第二种,不涉及物的权利移转的

10、某种行为。如运输行为、保管行为等。第二类,不作为。即依约不实施某种行为。如,按照约定不在对方房屋南侧200米范围内建造高层建筑物。(2)债权、债务特定 债权、债务的种类,标的物及其质量、数量,债务履行的时间、地点等,由合同或者法律特定化。 如例1中,甲对乙的债权,是合同约定的3000元偿还请求权,乙的债务对应的是3000元偿还义务。标的物是人民币,3000元是标的物的数量。所有这些方面,构成这个债的债权、债务的特定要素,不能随意更换。 问题1:在例5中,债权的种类、要素是什么?为什么特定?(二)学者的定义 学者对债的定义,虽然多种多样,但都大同小异,相同的地方,一般都认为债是特定人之间以特定行

11、为为标的的法律关系。 具体内容,可参见史尚宽的债法总论、江平主编的民法学、张俊浩主编的民法学原理等。此处不再一一讲解。(三)罗马法上的“法锁” 在罗马法中,认为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锁,即把当事人连接在一起的法律锁链,双方在债中被法律之锁链捆绑在一起,受到约束和限制,而“给付”即债务的履行,则是打开法锁的钥匙,当债务履行、债权实现,当事人之间的法律锁链即行打开,双方即再无债的约束。二、债的特点 债的特点,是债与物权关系相比较而具有的特殊的地方。债的特点,是从债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考察的结果。 (一)主体义务人特定。(二)客体特定行为给付。 给付,是约定的或者法定的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三)

12、内容-特定的权利、义务。称为债权、债务。债权:债权人享有的得请求义务人为给付的权利。(以给付请求权为核心)债务:义务人应为给付的义务(给付义务)此外,在权利实现方面,债和物权关系也有不同: 债务人给付,债权人请求给付,实现利益。 物权人支配特定有体物实现利益。问题2: 前列6个事例中,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有什么共同性特点?三、债的基本类型(一)意定之债 1 、合同之债 2 、单方法律行为所生之债 (二)法定之债 1 、无因管理之债 2 、侵权之债 3 、缔约过失损害赔偿之债 4 、不当得利之债 四、债的性质 债的性质,是债这种法律关系区别其他法律关系的根本属性与品质。 债与物权关系的相同之处,在

13、于都是财产性法律关系,但是,二者还有一些根本性区别。债同物权关系相比较,本质的不同主要是:(一)债是相对性财产关系,对特定人有约束力,物权关系则有绝对性,约束任何人。(二)债是以给付请求权与给付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物权关系是以对特定物的支配权和不妨害支配的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三)债是请求型财产关系,物权关系是支配型财产关系。(四)债是以特定行为为客体的财产关系,财产利益的享受,有间接性;物权关系以特定的物为客体,权利人直接享受客体的利益。(五)债是动态财产关系的总称,表述财产在特定人之间移转的法律关系;物权关系是静态财产关系的概括,界定权利人支配特定物并排除任何人干预的关系。(六)债权没

14、有排他性和优先性,具有平等性。债务人可以对数个债权人负担相同的给付,而且互不排斥、都可实现。如在同一时间、地点,向多个债权人提供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相同的物品。 债权之间效力平等,除法律规定的特别债权之外,一般债权之间没有效力优先和劣后的区别。不像物权那样,先成立的物权,能够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五、债的社会基础 债的社会基础是信用关系,债是信用关系的法律化。(一)信用关系是债的社会基础1、信用的涵义。(1)汉语意义:能够履行约定的事情而取得的信任。通俗地说,就是言而有信、可信赖、可信任。(2)经济学上的意义:把将来可以得到的经济利益当作现在的经济利益。(3)金融学上的意义:货币运动之形态。2

15、、信用的性质。 信用是将信任作为财富(财产和非财产两个方面)的一种社会理念。 民法理念上,对信用多以财产对待。3、信用的作用。(1)是社会生活的产物,有普遍性、一般性信用和个别性、特殊性信用的区别,具有适应社会需要的作用。交易方面: 远期交易对信用的需要。个别的、特殊的。 现货交易对信用的需要。与远期交易大体相同,不同的是信用当即实现。非交易方面: 表现为社会成员之间相互给予尊重人格和财产的信用。它是社会生活中普遍的、一般的信用。 具体社会关系(特定利益关系)中的个别性、特殊性信用需要。婚姻、家庭。(二)债是信用关系实现的法律形式1、意定之债与信用。 法律对当事人以意思表示构建的个别的、特殊的

16、信用关系,予以认可和维护,使之成为特定人之间具有特定权利、义务,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实现财产移转的法律关系。即各种合同关系。2、法定之债与信用。 法律为维护社会生活所必需的一般信用,对那些破坏一般信用的行为,规定为侵权行为,或者不当得利,使行为人不能得到利益,甚至要用自己的财产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以此警戒社会成员,维护一般信用。由此形成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因此说,债是法律保护的、应当实现的信用利益的法律形式,是信用关系的法律化。第二节 债的效力一、债的效力的意义二、债权的效力三、债务的效力 一、债的效力的意义 债的效力,是债对当事人、第三人所具有的法律作用力。也叫债权、债务的效力。 债是特定

17、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 首先,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债一般对当事人之外的人没有特定权利义务的约束,但是,在特定条件下,对第三人能够发生法律效力; 最后,债有一般性、共同性效力,即债的“共同效力”或叫“一般效力”;但是还有一些具体的债,具有其他的债所不具有的效力,即债的“特殊效力”。 对债的效力,一般从下面两个方面理解。(一)债对人的效力 债对人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为外效力。1、对内效力。即债对当事人的效力。(1)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2)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为给付,否则,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给付;(3)债务人不按照债的规定为给付的,要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

18、果。即:债权人得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或者承担约定的或法定的不利后果。例7出卖人违反约定不交付货物。 C法人与D法人签订买卖合同,约定D于合同签订日付清货款20万元,C于2006年8月10日交付货物,违反约定者须向对方支付货款总额10%的违约金;D如约付款而C到期不交货。 问题3:买卖合同对D、C有哪些效力?2、对外效力。 即债对第三人的效力。 第三人,是债的当事人之外的人。可以是不特定人,也可是特定第三人。 通说是,债权和债务原则上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特殊情形,也会发生约束力。 所谓特殊情形,是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得对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形。主要有:(1)债权人得通过法院行使代位权。(2

19、)债权人得通过法院行使撤销权。(3)涉他合同。(4)第三人恶意侵害债权的情况。(二)债的一般效力和特殊效力1、一般效力。 (1)债务应当履行的效力。即债务人应依约定或法律规定,主动为“给付”。(2)债权的给付请求力。当债务人未按债的规定为给付时,债权人得行使“给付请求权”,请求其给付。(3)债权的执行力。当债务人不按照债的规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4)受领利益保持效力。债权人受领给付后有权保有所得利益,不受追夺。2、特殊效力。 特殊效力,是某种债除一般效力之外所特有的效力。 如合同之债,除具有债的共同性效力外,还有违约金给付请求力,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债,无此效力

20、。 再如,买卖之债有标的物所有权移转效力,而租赁之债就不具备这个效力。 又如,按份之债有按份分配债权或者债务的效力;连带之债有当事人牵连性享有债权或者负担债务的效力等。 特殊效力是个别的、存在与特定的债中的,不像一般效力那样高度类型化。 特殊效力是决定、认识、处理各种具体的债的基础性因素。因此,研究债权法,既要了解债的一般效力,更要注重各种债的特殊效力。这样,才能正确应对、处理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债权的效力(一)债权的意义债权是当事人依约定或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得请求对方当事人为给付的权利。 简要的解说:1、债权是财产权。债权的内容是财产利益,决定债权是财产权。2、债权是请求权,对客体和标的物

21、不具有支配力。债权人凭借债权,得请求债务人按照债的规定为给付,实现其利益,但是,对债的客体没有支配的权利,不能像物权那样直接就标的物享受利益。因此,债的利益具有间接性和期待性。3、债权以债务不履行为行使条件。 债务是一种法律约束,债务人应当主动履行,尤其是意定之债,它是当事人自愿设立的,履行是换取对方给付的条件,当然应会主动履行。同时,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通常无法确定债务是否不履行,债权无请求给付之必要,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方得行使。 例7买卖合同。 E、F两公司约定,卖方E公司的交货时间是11月30日,买方F公司12月10日付款。在这个例子中:(1)债务人应主动履行。履行期届至,债

22、务人应不待债权人请求而为给付。(2)在履行期限届至之前,债权人不得请求给付,债务人一般也不应当提前给付。(3)履行期届至而债务人不为给付时,债权人得请求给付。如E在11月30日没有交货,F就有权要求其交货。 问题4:为什么债务应主动履行? 问题5:为什么在履行期届至前,债权人不得请求履行? 问题6:债务人能不能提前履行?有无例外? 4、债权是以给付请求权为核心的财产权。 债权是多重结构的财产权,包括给付请求权、受领保持权、执行请求权等。其中,给付请求权是核心。给付请求权圆满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就全部实现,相反,给付请求权稍有不能实现,债权就受到损害。如例1中,借款人甲不偿还借款,贷款人乙请求偿还

23、,甲因乙的请求而偿还,乙得收回借款。相反,甲仍然不偿还或只部分偿还,乙就受到损失,就要行使“执行请求权”,请求法院强制甲全部偿还。(二)债权效力的结构 债权具有给付请求力、受领保持力、执行请求力等多种效力。其中,给付请求力是基本效力,其他效力是从属效力。 基本效力,即根本效力的意思,也叫“固有效力”。 从属效力,也叫“派生效力”,是围绕基本效力、为基本效力实现服务的效力。三、债务的效力(一)债务的意义 债务是特定义务人依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所负担的应当为给付的义务。 简要的解说:1、债务是财产性义务。首先,债务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因义务人、义务的内容等具有特定性,当事人之间有债这个“法锁”,才叫做

24、“债”务。同时,债务以财产利益为内容,因此是财产性义务。2、债务的发生,或因约定,或因法定。因约定发生的,是“约定债务”,依法律规定发生的,是“法定债务”。3、债务以“给付”为要素。没有约定或法定的“特定行为”,就不能形成债务。(二)债务的类型及其效力 债务的效力,从共同性讲,是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给付,未为给付或给付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应当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由于债务分为多种类型,各种类型的债务,其效力有共同性又有个别性。1、约定债务与法定债务。(1)意义。见上“2”。(2)效力。前者依约给付,后者依法律的规定给付。2、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1)意义。(2)效力。

25、3、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1)意义(2)效力4、附随义务。(1)意义。(2)效力。5、给付行为义务与给付结果义务。(1)意义。(2)效力。6、合同义务、合同前义务与合同后义务(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1)意义。(2)性质。(3)效力7、真正义务与不真正义务。(1)意义。 真正义务是为相对人利益、对相对人为给付之义务。 不真正义务是为自己利益、无给付之义务。其实是对自己利益的注意义务。(2)效力。有无给付义务不同。四、债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关系(区别与联系、 转化)(一)债权与物权 债权是对人请求取得物、物权是对物直接支配。债权是物权取得的手段、物权是债权的目的和归宿。 “债权在现代法上的

26、优越地位”说;互为目的和手段说。(二)债权与知识产权 债权是实现知识产权的方法;还是取得知识产权的法律手段。(三)债权与人身权人身权受到侵害,生发出债权,即人身权侵害赔偿请求权;此债权实现,受害之人身权得到救济。 在债权法上,以债权为核心,形成一组在逻辑上紧密相连的、以保障权利人通过请求特定义务人给付而实现其利益的权利群。 对此点,今后还有讨论。第三节 债的类型化分析一、债的类型化的目的和方法二、以债的发生原因为标准进行的分类三、以债的给付标的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四、以债的主体数量为标准进行的分类五、以债的关系成立时标的物是否特定化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六、以给付可否由当事人选择为标准进行的分类七、以债

27、有无执行力为标准进行的分类一、债的类型化的目的和方法(一)目的 从不同的角度掌握债的特点,并建立类型化考察法律关系的思维方法。(二)按照不同标准对债分类 确立不同的标准,以各种不同标准对债进行分类、比较分析。具体方法是:(1)类型化。对各种债进行分解和归类的方法。(2)比较分析。从多方面比较,发现不同债的不同特点。 二、以债的发生原因为标准进行的分类(一)合同之债 (二)损害赔偿之债(三)不当得利之债(四)无因管理之债(五)缔约过失之债(六)其他原因所生之债 分类的意义:明确不同的债其发生原因不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须根据其发生原因适用法律。三、以债的给付标的为标准进行的分类(一)实物之债(二

28、)货币之债(三)利息之债(四)劳务之债(五)智力成果之债(六)损害赔偿之债 分类的意义:明确给付标的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须适用关于其标的的法律规定。四、以债的主体数量为标准进行的分类(一)单一之债1、意义。2、特点。3、效力。(二)多数人之债1、意义。2、特点。3、效力(1)对内效力 依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当事人一方在内部形成按份的或者连带的关系。(2)对外效力 在没有相反法律规定时,形成连带关系。 所谓连带,即一方当事人内部各当事人之间,有权利义务上的相互关联、牵连不可分解的意思。通俗地说,即一利俱利、一害俱害的关系。 多数人之债,分为“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可分之债又可分为“按份之债

29、”和“连带之债”。 分类的意义:主体一方或者双方是否多数,决定主体相互之间债权、债务的分配的不同。单一之债,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简明、直接,债务人一人对债权人一人负担债务;而多数人之债,呈现债务人一人对数债权人、数债务人对一债权人、数债务人对数债权人的现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比较复杂,有三种法律关系:不仅有债权人一方与债务人一方之间的关系,还有数债权人或者数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例8 甲、乙两公司之间发生买卖关系,甲为买方,乙为卖方。甲、乙之间为单一之债,甲按约定向乙付款、乙按照约定向甲交货,双方之间的债即消灭。 例9 A、B合伙之“二贤百货店”与C、D合伙之“双英货栈”发生买卖关系,“二贤”欠“

30、双英”货款四万元。 当事人之间是典型的多数人之债。设:A以个人财产向C付清了全部欠款,但A、C都未告知D。 问题7:A的付款,在A、B与C、D之间发生何种法律效果?D是否有权请求A、B付款? 问题8:C受领清偿,D、C之间有无法律效果? 问题9:A、B之间有无法律效果? (三)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1、可分之债。 给付可分割的多数人之债。如甲、乙二人欠丙1万元,可以分成各欠一部分。2、不可分之债。 即给付不可分割的多数人之债。如甲、乙二人为丙制作一幅壁画,此给付无法分割。(四)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1、按份之债。(1)意义。多数的债权人按照一定份额享有债权或者多数的债务人按照一定份额负担债务的债。(

31、2)成立条件。 一般而言,按份之债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债权人或债务人须为多数。第二,债的标的是同一可分的给付。第三,债权或债务须由当事人分享或分担。(3)按份之债的效力。对外效力。 各债权人或债务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或分担义务,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债权份额请求债务人清偿,无权请求债务人向自己进行全部清偿;债务人仅就自己所负债务的份额向债权人履行,对其他债务人应负的债务份额无清偿的义务。某一债权人或债务人所发生的事项,诸如给付迟延、给付不能、受领迟延、债务免除、混同、诉讼时效完成等,对其他债务人或债权人不生效力。对内效力。 除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外,各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按份额分享或分担债

32、权或债务。债权人之一受领给付超过自己应有的份额时,除可认为是代其他债权人受领者外,超过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 某一债务人的给付超过自己应负担的份额时,除可认定为代其他债务人给付者外,超过部分可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并不消灭。 2、连带之债 (连带:二人以上的债权人的债权相互牵连,或者二人以上的债务人的债务相互牵连)(1)意义。 债权人或债务人为数人时,每一债权人都有权请求债务人清偿,或者每一债务人都有义务清偿,一债权人受领清偿或者一债务人清偿,即归于消灭的债。 例10 甲欠乙、丙、丁三人的合伙企业12万元,乙、丙、丁均有权请求甲清偿12万元,任一人收取12万

33、元后,甲即不欠三人的债款。 此例为连带之债的一种。其特点是:债权人的债权是连带关系。 例11 甲对乙、丙的合伙有20万元的债权,乙、丙都有义务清偿此20万元,乙或丙偿还20万元后,二人均不欠债。 此例为连带之债的又一种,其特点是:债务人的债务是连带关系。(2)种类连带债权。债权人为数人时,各债权人都享有的请求债务人清偿的权利。 在连带债权,一债权人受领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消灭,债亦归于消灭。如例10。连带债务。债务人为数人时,每一债务人都负有的清偿义务。 在连带债务,一债务人清偿,其他债务人即解脱债务,债归于消灭。如例11。(3)对外效力(从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两面考察)第一,请求效力。任何债

34、权人得对任何债务人请求清偿。第二,清偿效力。任何债权人受领任何债务人的清偿的,债即消灭。任何债务人对任何债权人清偿后,任何债务人均得对抗任何债权人的给付请求。第三,抵销效力。一人发生抵销,效及全体债权人或者债务人。(4)对内效力 发生内部求偿权内部求偿权的意义。 债权人的内部求偿权:在连带债权中,一债权人受领清偿时 ,未获清偿的债权人享有的对受领人请求自己应得部分的权利。 如例10中,乙得到12万元,则丙、丁各对其有内部求偿权。求偿的数量,由各自在合伙中的权利份额决定。 连带债务人的内部求偿权:连带债务中,一债务人为清偿后享有的对未为清偿的债务人请求补偿自己多给付部分的权利。如例11,丙向甲清

35、偿了20万元债务,他有权请求乙补偿自己多给付的部分。 内部求偿权的效力。求偿权人仅得就自己应得或者多偿还部分,对其他人有求偿权。如例10中,设乙、丙、丁三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份额均等,乙受领了12万元,则,丙、丁二人各对乙有4万元的求偿权。 同理,在例11中,设连带债务人乙、丙在合伙中权利份额相等,清偿20万元者对未偿还者有10万元的求偿权。(5)连带之债的成立条件第一,须有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第二,须为标的同一。第三,须多数当事人一方之间有法定或者约定的连带关系。(6)连带债务的特别规则。 连带债务在强化债权人权利的同时,加重了债务人的义务。因此,发生连带债务,须有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

36、定。否则,多数人之债以按份债务处理。连带债务多来自法律的强行规定。 依现行法律的规定,发生连带债务的情形有下列几种:个人合伙债务;法人合伙型联营的债务;连带责任保证;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代理中的连带责任。五、以债的关系成立时标的物是否特定化为标准进行的分类(一)特定之债1、意义。 特定之债,是债成立时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2、特点。(1)债务人给付时须交付特定物;(2)仅在特定之物因灭失不存在时,方可免除交付原物的义务。(3)当事人对于特定之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除法律有强行规定之外,可自行约定。(二)种类之债1、意义。 以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2、特点。(1)给付的标的物是种类物。(

37、2)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标的物所有权随交付而转移。(3)种类之债的履行与标的物的特定化同时发生,双方约定的交付方式是种类物特定化的重要标志。(三)种类物特定化的方法1、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律规定完成交付。2、债权人指定。 分类的意义:特定之债的当事人,不能改换标的物,否则构成债的不履行;种类之债,当事人交付同种类的标的物即可。六、根据给付可否由当事人选择为标准进行的分类(一)简单之债1、意义。 只有一种给付作为标的的债。2、特点。 当事人对债的标的没有选择余地,债权人仅能请求债务人依确定的唯一给付履行债务,债务人也只能就该标的履行债务。因此,也称不可选择之债或单纯之债。 (二)选择之

38、债1、意义。有多个给付可供当事人选择的债。 如:合同中约定出卖人人可以自己送货、代办铁路托运、代办公路运输,出卖人就可以选择。2、特点(1)在债成立的时候,有多个给付可供选择。(2)在当事人行使选择权之前,标的并未特定化,行使选择权之后,选择之债特定化。(3)除非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选择权由履行给付义务一方行使。(4)给付不能出现时,选择权当然排除该种给付,如果有数种给付不能而只剩一种给付,则成为单一之债(简单之债),如果剩余两种以上,则选择范围缩小到所剩给付。3、选择之债的给付特定。 数宗给付在选择之债成立时即已确定,但债务人并不负履行全部给付的义务,而只须在数宗给付中选择其中之一为履行

39、,即选择之债的给付特定 。给付特定的方法有合同、给付选择和给付不能三种:(1)依合同而特定。即双方当事人依合意从数宗给付中选择一宗为债的标的。(2)依给付选择而特定。即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从数宗给付中选择一宗为债的标的。债权人享有选择权的,称选择债权;债务人享有选择权的,称选择债务。除当事人有约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选择权原则上归债务人,这样有利于债务的顺利履行。(3)因给付不能而特定。在可供选择的数宗给付中,因给付不能而仅余一宗给付时,即发生给付特定。七、以债有无执行力为标准进行的分类(一)有执行力之债-法定之债1、意义。2、特点。(二)无执行力之债-自然之债1、意义。2、特点。第二章 债

40、法上的基本权利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债权 第三节 债权的担保权 第四节 债权的保全权 第五节 债务人的抗辩权第一节 概 述一、债法上的四类基本权利二、债权与其它三种权利的关系一、债法上的四类基本权利(一)债权(二)债权的担保权1、意义。根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所发生的担保债权实现的权利。2、种类。包括:(1)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2)保证权利,属于从债权。 (3)定金权利。3、作用。用一种比被担保的债权具有利益现实性和更大可靠性的权利,担保债务履行、债权实现。(三)债权的保全权1、意义。债权的保全权,是债权人根据债法享有的、当债务人减损其财产足以损害债权时,得通过法院恢复债务人的

41、应有财产状况和偿债条件的权利。是债法规定的维护债权安全的权利。简要说明:(1)所谓损害债权,是指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2)保全权是法定之权。此点与担保权主要是约定之权大不相同。(3)保全权是债务人减损其财产足以损害债权时方得行使的权利,在无损债权时,不得行使此种权利。担保权的行使,则以债务不履行为必要条件。(4)保全权行使的结果,是把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恢复到减损财产行为之前的应有状态,防止减损财产导致债权落空,不能直接实现债权利益,债权人仍然应当向债务人请求给付。而担保权行使的结果则是实现债权利益,债权消灭。 2、种类。(1)债权人撤销权。(以下另有详讲)(2)债权人代位权。(以下另有详讲

42、)(四)抗辩权1、意义。抗辩权是债务人享有的因有约定或者法定的事由,得对抗债权人给付请求的权利。简要解释:(1)抗辩权是债务人的权利。(2)抗辩权的作用是对抗债权人的不当请求。债权人为自己利益,可能会不适当地主张权利。比如,要求提前清偿、单方面改变约定的履行条件请求给付等,在此种种情事,如果法律满足债权人的恣意请求,就会损害债务人合法利益。为衡平当事人双方的合法利益,债权法认可,债务人得提出理由,拒绝债权人的不适当请求,遂有抗辩权制度。(3)抗辩权以债务人有正当拒绝理由为必要条件。 所谓正当理由,就是债权人请求不符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符合约定如未到履行期而请求给付;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时效期间届

43、满而请求给付。 从自身利益出发,有的债务人面对债权人的恰当请求也会不讲诚实信用,滥行抗辩,无理拒绝应当之给付,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为防止不诚实心态之债务人滥行抗辩,民法上规定了抗辩权的要件,具备要件的,抗辩权成立、抗辩有效,否则,抗辩无效。 抗辩权的种类、要件、效果等,在下面第五节详细讲解。二、债权与其它三种权利的关系(一)与担保权1、主、从权利关系。2、担保权对债权的实现发挥加强功能。3、债权正常实现,担保权消灭;债务不履行,担保权发挥效用;担保权实现,债权消灭。(二)与保全权1、保全权维护债权的安全,债权不安全则保全权发生,债权安全,保全权不发生。2、保全权的行使不能使债权实现。(三)与抗

44、辩权1、抗辩权成立,债权的效力被阻却或被灭却。被阻却的,暂时不能行使,如未到履行期的抗辩;被灭却的,永久不能行使,如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 理解这些关系,目的是正确认识有关法律规范,准确解释和解决相关的法律关系,重点是掌握对抗的法律手段,形成对抗和解决对抗的思维方式。第二节 债 权 一、债权与债务对立、互相依存 二、债的不履行虽然是特殊现象,但又是数量大、复杂性高的现象 三、债权有担保远强于无担保;债权不安全时需要保全 四、研究债权理论和实务的核心一、债权与债务对立、互相依存(一)债权、债务互相对立1、当事人利益的对立,决定了债权债务的对立。2、利益的对立,影响着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的态度、立场、方法。3、当事人在有利场合,会主动受领或者给付,当处于不利的时候,则可能采取两种做法(1)即使不利也要实现债权或者履行债务;(2)既然不利,干脆趋利避害,不实现债权或者不履行。4、如果选择了不实现债权或者不履行债务,总要有所理由或者托词。简单拒绝只会招致更大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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