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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丹东市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丹东市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 抽查、丹东市内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 参照执行。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 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2产品分类2. 1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lo表1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1102分类名称日用及纺织品服装2.2产品种类服装,包括休闲服、运动服、西服、大衣、风衣、衬衫、裤子、裙 子、羽绒服、睡衣、家居服等。3生产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相关管理办法,确定生产企业规模。4检验依据凡是
2、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 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 则。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T 5296. 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 说明GB/T 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GB/T 2660-2017衬衫GB/T 2662-2017棉服装GB/T 2665-2017女西服、大衣GB/T 2666-2017西裤GB/T 14272-2021羽绒服装GB/T 22853-2019针织运动服GB/T 22849-2014针织T恤衫GB/T 26384-2011针织棉
3、服装FZ/T 73009-2021羊绒针织品FZ/T 73017-2014针织家居服FZ/T 73020-2019针织休闲服装FZ/T 73032-2017针织牛仔服装FZ/T 81006-2017牛仔服装FZ/T 81010-2018风衣等相应产品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5抽样5. 1抽样型号或规格应根据产品的销售单元(件/条/套)抽取相同款式(货/款号)、 相同花型和相同颜色的同一批次的产品。5. 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5. 2. 1抽样方法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经销企业合格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 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
4、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随机抽 样工具选择扑克牌或骰子,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 等方法产生。抽样基数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5. 2. 3抽样数量表2抽样数量序号产品种类抽样数量1针织内衣、家居服2件/条/套(其中备样1件/条/套)2运动服、休闲服2件/条/套(其中备样1件/条/套)3其他服装2件/条/套(其中备样1件/条/套)注:如样品过小,可适当增加抽样数量,但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需要。5. 2. 4抽样时应注意的问题5. 2. 4. 1应由抽样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抽取,不得由企业自行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 的产品,
5、其保质期应满足检验及异议处理时间要求。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营业执照等被抽查企业的 相关信息,确认企业不存在不得抽样的情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 供有效证明的,不得抽样:(1)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 的;(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3)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 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4)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 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5)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 “样品”等字样的;(6)企业提供上级市场监管部门6个月内该种产品的监督抽查抽 样
6、单或者合格检验报告的。5.3样品处置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抽取的样品(连同其原包装和使 用说明)用清洁的包装袋(箱)密封包装后加贴封条封样。包装的方式 应能防止样品在运送过程中损坏或被污染,封样的方式应能有效防止未 经授权的拆封。封样单上应有被抽查企业和抽样人员的签名,注明抽样 日期,并确认封样单牢固。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抽样人员将封存的样品,带回或寄送至抽样机构。抽样机构及时将抽查样品及抽样单等相关文书按时间节点要求寄往承检机构。样品在保 存及运输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做好防潮、防霉、防蛀措施,保持样品状 态良好。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 破损及其他
7、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与 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并填写样品接收表(注:当封条若破损,样 品有可能被调换或损坏时,或样品与抽查样品不一致时,立即与抽样单 位联系,确认原因,同时上报任务委托单位取消该样品的抽查工作)。 对检验样品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待检。5. 4抽样单应按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的抽样单填写,并记录被抽查 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泳装产品销 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 并加以注明。6. 5其他要求可对抽样的关键过程留下影像资料在进入企业、取样、双方签字 确认等环节时,影像资料要能清晰
8、记录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名称、被抽 样的产品、抽样状态、抽样人员和企业陪同人员等。5.6样品获取方式监督抽查所需的样品要在受检单位以购买方式获取。6检验要求7. 1检验项目表3服装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标准检测方法1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 料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相应产品标准GB/T 17592-2011GB/T 23344-20092甲醛含量GB/T 2912.1-20093pH值GB/T 7573-20094耐水色牢度GB/T 5713-20135耐酸汗渍色牢度GB/T 3922-20136耐碱汗渍色牢度GB/T 3922-20137耐干摩擦色牢度GB/T 39
9、20-20088纤维含量FZ/T 01057 (所有部分)GB/T 2910 (所有部分)FZ/T 01026-2017FZ/T 01095-2002 等9产品使用说明GB/T 5296. 4-2012注:表3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 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 项目。6.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 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 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
10、的 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 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 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7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 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8异议处理对被判定为不合格企业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8.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 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8. 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监督 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细则对留存的样品或抽 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复检项目如有仲裁法需用仲裁法进行复检,并 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