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监督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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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监督规程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监督规程 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照此执行。二 OO 三年五月十五日 南昌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监督规程(试行)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及省、市有关规定,为加强对经营性土地指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娱乐、金融等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监督,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监督行为,特制订本监督规程。一、原则 1、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实行全程监督;2、经营性土地使用公开出让必须在指定的土地交易中心举行;3、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监督;4、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

2、;5、分级实施监督,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组织的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由市监察局实施监督,各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由所在县区监察机关实施监督。二、监督内容 1、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审查;2、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告知监察机关的制度;3、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过程的监督;4、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三、监督程序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审查。按照洪府发200225 号文件规定,土地使用以无论采用哪种出让方式,土地部门都应先制定出让方案,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上报政府批准之前,应送监察机关审查。监察机关审查的重点内容是:1、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完整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中应当包括:1、地块位置

3、;2、地块面积;3、公告形式及时间;4、拟出让形式及时间;5、规划条件;6、报名条件;7、出让价格。2、土地出让价格的确定是否经过评估和集体研究;3、价格的合理性。方案中拟出让的土地出让价格应不低于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后的宗地地价,不低于或与附近同等条件已经出让的土地价格应当相近。4、公开出让的形式是否符合规定。符合下述条件的应采取拍卖方式出让:1、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的,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2、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的,一般单位和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3、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符合下述条件的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出让:1、除获取最高出让金上,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

4、会、公益建设条件并明确具体政策的;2、土地用途受一定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有受让意向的。其中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特别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对通过拍卖形式出让有可能导致地价异常,可采取挂牌交易方式进行出让。另外,对以招标形式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其价格确定后,应当有内部保密要求和保密措施。5、土地部门应按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送级监察机关审查。同级监察机关应在受理的 1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告知制度的执行。坚持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前告知监察机关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之前,土地管理部门应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时间、地块位置、面积和规划条件等有关活动作

5、出监督安排,并在受理的 1 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土地部门。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间要满足 20 天的要求。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过程的监督。即对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的现场监督。1、招标。1、确定标底价格应有保密措施,如发现标底泄露,应当建议重新组织招标;2、评标办法的合理性及操作性应符合招标文件及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3、报名要求参与竞买的单位资格审查。主要审查该单位的企业注册证明及资质等级证书、保证金到帐情况,并当场宣布;4、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是否合理,评标应封闭进行;5、招标的程序是否严格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执行。2、拍卖。1、报名要求参与竞买的单位资格审查。主要审查该单位的企业注册证

6、明及资质等级证书、保证金到帐情况;2、拍卖过程是否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进行。3、挂牌交易。1、挂牌交易时间要满足 10 个工作日;2、在挂牌交易的截止日监督人员必须到场,对挂牌交易的过程进行检查,查验有关记录,并在挂牌结果记录上签字;3、对参与挂牌交易的竞卖单位的企业注册证明及资质等级证书、保证金到帐情况进行核查。对挂牌交易截止时间仍有单位继续出价的,转为组织对该宗地进行现场竞价。现场竞价可采用举牌出价,也可采取每个竞买人一次性报最后出价的方式进行,价高者获得使用权。四、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 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监察机关派员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不定期地督查,对严重违反合同情况的,及时提出监察建议。四、监督要求 1、监督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和省市关于土地出让的政策。2、监督人员必须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监督纪律,对所监督的土地出让负有监督责任,并充分考虑有可能影响履行职责的因素,实行回避制度。3、监督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监督程序,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对违反纪律的行为要及时报告,提出处理建设。监察机关要组织力量对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按规定严肃处理。4、监察机关要经常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联系,了解经营性土地出让工作的动态,不断改进监督工作。五、其他 本规程未尽事宜,由市监察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按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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