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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市运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监视规程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运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监视规程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照此执行。 二OO三年五月十五日 南昌市运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监视规程(试行) 依照中纪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及省、市有关规定,为加强对运营性土地指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娱乐、金融等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监视,进一步标准运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监视行为,特制订本监视规程。 一、原则 1、对运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实行全程监视; 2、运营性土地使用公开出让必须在指定的土地买卖中心举行; 3、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施行监视; 4、实事求是,公开、公
2、平、公正; 5、分级施行监视,市国土资源治理局组织的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由市监察局施行监视,各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由所在县区监察机关施行监视。 二、监视内容 1、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审查; 2、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告知监察机关的制度; 3、土地使用权出让施行过程的监视; 4、合同履行情况的监视。 三、监视程序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审查。按照洪府发200225号文件规定,土地使用以不管采纳哪种出让方式,土地部门都应先制定出让方案,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上报政府批准之前,应送监察机关审查。监察机关审查的重点内容是: 1、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完好性。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中
3、应当包括:1、地块位置;2、地块面积;3、公告方式及时间;4、拟出让方式及时间;5、规划条件;6、报名条件;7、出让价格。 2、土地出让价格确实定是否通过评估和集体研究; 3、价格的合理性。方案中拟出让的土地出让价格应不低于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后的宗地地价,不低于或与附近同等条件已经出让的土地价格应当相近。 4、公开出让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符合下述条件的应采取拍卖方式出让: 1、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的,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2、对土地使用者资历没有特别限制的,一般单位和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3、土地用处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 符合下述条件的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出让: 1、除获取最
4、高出让金上,还具有其他综合目的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立条件并明确详细政策的; 2、土地用处受一定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有受让意向的。 其中对土地使用者有资历特别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展邀请招标。 对通过拍卖方式出让有可能导致地价异常,可采取挂牌买卖方式进展出让。 另外,对以招标方式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其价格确定后,应当有内部保密要求和保密措施。 5、土地部门应按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送级监察机关审查。同级监察机关应在受理的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告知制度的执行。坚持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前告知监察机关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之前,土地治理部门应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
5、方式、时间、地块位置、面积和规划条件等有关活动作出监视安排,并在受理的1个工作日内反应给土地部门。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间要满足20天的要求。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施行过程的监视。即对运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买卖的现场监视。 1、招标。 1、确定标底价格应有保密措施,如发觉标底泄露,应当建议重新组织招标; 2、评标方法的合理性及操作性应符合招标文件及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 3、报名要求参与竞买的单位资历审查。主要审查该单位的企业注册证明及资质等级证书、保证金到帐情况,并当场宣布; 4、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是否合理,评标应封闭进展; 5、招标的程序是否严格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执行。 2、拍卖。 1、
6、报名要求参与竞买的单位资历审查。主要审查该单位的企业注册证明及资质等级证书、保证金到帐情况; 2、拍卖过程是否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进展。 3、挂牌买卖。 1、挂牌买卖时间要满足10个工作日; 2、在挂牌买卖的截止日监视人员必须到场,对挂牌买卖的过程进展检查,查验有关记录,并在挂牌结果记录上签字; 3、对参与挂牌买卖的竞卖单位的企业注册证明及资质等级证书、保证金到帐情况进展核查。 对挂牌买卖截止时间仍有单位接着出价的,转为组织对该宗地进展现场竞价。现场竞价可采纳举牌出价,也可采取每个竞买人一次性报最后出价的方式进展,价高者获得使用权。 四、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视 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监察机关派员对
7、合同履行情况进展不定期地督查,对严峻违背合同情况的,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四、监视要求 1、监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和省市关于土地出让的政策。 2、监视人员必须严格要求本人,恪守监视纪律,对所监视的土地出让负有监视责任,并充分考虑有可能妨碍履行职责的要素,实行回避制度。 3、监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监视程序,对违背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对违背纪律的行为要及时报告,提出处理建立。监察机关要组织力量对违纪行为进展调查,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4、监察机关要经常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联络,理解运营性土地出让工作的动态,不断改良监视工作。 五、其他 本规程未尽事宜,由市监察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按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