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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和管 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执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 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中心行政执法 人员对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设 备,包括但不限于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执法记录仪、 视(音)频监控等。第三条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 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 合法、有效。第四条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分支机构应配备下列执法 音像记录设备:(一)执法记录仪;(二)音视频同步的询问(约谈)室。第五条执法音
2、像记录设备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由专人 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使用,使用中应遵 循“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六条实施以下可能引发争议的执法管理活动时应携 带执法记录设备,进行现场执法记录。(一)现场检查;(二)调查取证;(三)执法文书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四)举行听证等其他现场执法活动。第七条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现场执法记录:(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二)情况紧急,不能进行执法记录的;(三)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执法前,应对执法 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时间等进行检查, 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第九条
3、执法记录仪应佩戴于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 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第十条执法音像记录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 度要求,记录执法时间、地点、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执 法现场环境、执法过程,并随卷归档。第十一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 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因设备 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 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 音说明。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事先告知当事 人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告知的规范用语是:“您好,我们是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人员XXX、XX
4、X,为保护您的 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J 第十三条 执法记录设备所记录的音像资料,由承办机 构统一存储和保管并明确专人负责。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音 像记录进行删节、修改。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应当在每次执法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 日内将执法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下载、存储至相应 案件的执法案卷中,同时上传至中心行政执法系统。执法人 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现场执法记录。第十五条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最少保存1年, 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第十六条因工作需要调用执法音像资料的,须经政策 法规部同意、分管领导批准,并做好登记记录后,方可调用, 任何个人不得私自
5、调用已归档的执法音像资料。第十七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 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保管、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无锡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岗位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和年 度目标管理责任状及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在执法过程中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的;(二)对执法记录进行删减、修改、弄虚作假的;(三)滥用、私用音像记录设备,或者将音像记录设备 交由非本单位人员使用的;(四)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声像信息的;(五)故意毁坏音像记录设备或者音像资料存储设备 的;(六)有其他严重违反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 的。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