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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修订稿)的起草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一)现行政策自2019年1月1日颁布实施,至今近4 年,部分内容与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不相适应,为切实维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需对现行的集 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进行修订。(二)针对我市农村集体住宅房屋不动产登记比例已达 95%以上,不动产登记作为集体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主 要依据。我市此前实施的对农村集体住宅房屋拆迁按定额方 式给予认定补偿的政策,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必须对原 政策进行修订。(三)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形势,现行政策在征地安置 方式上过于单一,不利于维护被征地群众利益。因此,在征 求各城区人
2、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意见基础上,拓宽了征 地安置方式,增加了置换物业的类型。二、法律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 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 1105号);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 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 20号);6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 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225号);7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与
3、补偿安置人员 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南府发2013) 51号文);8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安置留用地开发利 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038号);9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 2号)1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 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202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1号);12 .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南 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13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 号);1
4、4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 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 2号);15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自治 区人民政府令2020135号);16 .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令(2020) 18 号)o三、起草过程2021年9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 我局立即将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修订稿) (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列入2022年度计划,并多次前 往县(市、区)针对补偿安置办法进行调研,完成办法 初稿,并于2022年中下旬启动办法的修订工作。2022年7月2日、2022年7月13日,我局召开征收集 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研讨
5、会议,各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均 积极结合自身实际提出意见与建议。2022年7月29日,南宁市自然资源局通过公开招投标 方式,委托广西辰亿律师事务所对办法进行社会稳定风 险评估。2022年9月11日,我局分别函至城区、开发区征地机 构和市相关部门,征求各部门意见,并根据收到的反馈意见 进行修改完善。2022年10月27日,我局函至各城区政府(不含武鸣区 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不含东盟经开区管委会)和市重点 办、市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市重点办、市司 法局、市财政局等单位征求意见。截至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收到意见73条,其中,采纳意见36条。2022年11月24日至25日,我局组织市重点
6、办、市财 政局、市司法局,各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对办法进 行了研究讨论。四、主要内容说明(一)明确各单位各部门征地工作职能针对机构改革和征地事权下放的实际,为理清各单位各 部门征地工作职能,防止推诿扯皮,本办法以列举的形式, 对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城区(开发区)自然资 源部门、征地机构的征地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二)拓宽实物置换的类型根据南府规202038号文,置换物业的类型只有商铺一 种。近年来,由于受房地产市场影响,在部分区域商铺出现 了饱和现象,难以出租或租金收益较低,不利于维护被征地 群众的利益。为此,本办法在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可选择人 均2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商铺、或人均30
7、平方米建筑面积的 酒店(含写字楼、办公用房)、或人均35平方米建筑面积 的工业用房(含仓储、物流用房)。(三)关于安排产业安置留用地根据南府规202038号文规定,从2020年2月1日起 在市本级范围内不再实行实物留地的安置方式。但在工作实 践中,由于我市辖区范围大,在一些偏远的乡镇征地,并不 具备置换物业条件,部分城区(开发区)也反映,采取一刀 切的安置方式,不利于安置工作的落实。为此,本办法结合 实际情况,对征收第三、第四区片的土地,不具备置换物业 条件的,可采取安排产业安置留用地的方式安置。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的农用地被征收面积累计达到60%以上的,可按征 地面积3%的比例安排产业安置留用
8、地,但征地安置人口人均产业安置留用地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四)以货币补偿为主,鼓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在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面,本办法通过采取评估价补偿、“房票”、“以购代建”等多种补偿安置方式,对住 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由被拆迁人选择自行安置。有利于减 少被拆迂人临时过渡周期,实现快速安置,也减少政府在建 设安置房上耗费的大量人力物力。(五)关于政府建设安置房资金来源问题此前我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以给予集体回建安置用地 由村民自建,或通过以市场化方式建设安置房,政府建设安 置房的项目不多,涉及到的建设资金较少。但由于近几年房 地产市场低迷,加上我市不再给予村民回建安置用地,因此, 政府建设安置
9、房可能在未来几年中成为主要的安置方式。安 置房建设涉及的建设资金数额较大,必须明确安置房建设资 金来源,本办法中明确了市、城区(开发区)两级财政在安 置房建设中资金公摊比例。(六)关于宅基地安置问题根据南府规202038号规定,市本级不再给予回建安置 用地,统一给予拆迁安置人员人均购买60平方米安置用房。 但在实际工作中,在偏远地区征地中,尤其一些线性工程征 地,涉及少量房屋拆迁,因当地无安置用房安置,被拆迁人 因还有土地耕种,也不愿到市里安置,造成安置难以落实。 为此,本办法规定被拆迁房屋位于第三、第四征地区片,在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乡村规划的前提下,可重新安排宅基地, 由被拆迁人自行建设,宅基地面积和审批程序按照我市农村 宅基地审批相关政策执行。(七)关于征地拆迁人员安置资格问题现行的征地拆迁安置人员资格认定政策为2013年出台, 当时是为了应对我市在2012年8月启动的户籍制度改革,该 政策出台至今近十年,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政策的一 些条款由于表述不够严谨、清晰,在法律层面上引起了不少 行政诉讼案件,需加以修订完善。本办法为此积极吸收中央、 自治区党委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有关文件精 神,对征地安置人员和拆迁安置人员资格认定条件进行了明 确和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