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商银行系统丰收信用卡章程202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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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农商银行系统丰收信用卡章程( 2022 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农商银行系统信用卡业务发展需 要,向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和规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丰收信用卡品牌是由浙江省各县(市、区)农 商银行(农信联社)委托浙江农商联合银行申请、供委托单 位发行使用的统一的信用卡品牌。各委托单位为丰收信用卡的发卡机构。第三条 丰收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发卡机构向 社会公开发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 用额度内先使用后还款,以人民币记账的信用支付工具。信 用卡具有消费、存取现金、转账结算、分期付款等功能,具 体功能依照特定卡种的丰收信用

2、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 领用合约,本章程所指的领用合约为各类丰收信用 卡领用合约的总称,其涵盖了各类丰收信用卡领用合约)约 定执行。持卡人可按其所持卡的不同等级享有相应的增值服 务。第四条信用卡按照发卡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 照持卡人信用等级分为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第二十三条发卡机构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不包 含电子现金账户相关信息),对账单上列明上一期账单日次 日至本期账单日(含)之间已经入账的交易明细及全部应还 款额、最低还款额、到期还款日、账户信用额度等信息。第二十四条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 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未逾期以及逾期190天(含) 的,按照应收利

3、息、各项费用、透支取现及转账款、分期分 摊资金、透支消费款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含)以 上的,按照透支取现及转账款、分期分摊资金、透支消费款、 各项费用、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 机构有权直接按持卡人选择的还款方式从其提供的账户中 扣款,转入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 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除取现及转账透支款项 外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还款期待遇。 持卡人账户结计的费用免息。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 待遇,并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

4、至还款日止的透支 利息。持卡人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 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 待遇。因持卡人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 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代扣业务等其他原因导致 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对于上述情形, 持卡人不得以超过信用额度为由拒绝归还持卡人账户欠款。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 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有权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 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透支利率按照发卡机构 与持卡人签订的领用合约执行。第二十七条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 最低还款额的,还须按最低还

5、款额未偿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收 取违约金。违约金比例按照发卡机构公布的收费表执行。第二十八条发卡机构按照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 及标准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 新公告为准。第五章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九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一)发卡机构有权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 申请人及担保人的资信、财产及相关情况,有权审查申请人 及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及担保 人的个人资料。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 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领卡种类、 批核给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发卡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 无论是否予以发卡,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

6、料均不予退回,由 发卡机构进行妥善处理。对未批准的申请,发卡机构无须向 申请人说明理由。(二)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消费、还款记录情况、 资信状况变化等情况调整其信用卡的授信额度、透支利率。 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授信额度采用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持卡 人,经持卡人同意后可调升信用卡授信额度;风险状况出现 恶化的持卡人可调减信用卡授信额度。(三)持卡人未在发卡机构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 的,发卡机构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信函、短信、 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 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发卡机构有权选择采取 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

7、外);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行使质权;向担保人追索;从持卡人在发卡机构开立的任何 账户中直接扣收等。(四)发卡机构有权基于持卡人资信状况下降等原因或 为维护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在不预先通知持卡人的 情况下止付持卡人信用卡;持卡人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以及本章程和领用合约规定的,发卡机构有权在不预 先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自行或授权有 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如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发卡机构有 权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五)发卡机构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 供免费增值服务的,发卡机构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 服务种类及内

8、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发 卡机构行使此项权利时应进行公告,且公告一经发布即对持 卡人产生法律效力。(六)因非发卡机构原因引起的供电、通讯、网络故障 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发卡机构视情况协助持 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过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 责任。如因不可抗力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发卡机构不承担责 任。(七)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转让、处 置对持卡人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并可通过公告或手机短 信、信函、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持卡人债权转让及处置事 宜。第三十条发卡机构的义务:(一)发卡机构应书面或通过网站等提供信用卡使用的 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

9、指南、收费项目及标 准等。(二)按约定通过有关服务渠道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服 务。(三)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 对持卡人关于账务的查询给予答复。(四)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但若自上次提供对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 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 提供对账单。(五)发卡机构应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进行保密。但法 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同意等特殊情 况时除外。第六章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 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

10、务进行投诉。(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 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三)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免费向发卡机构索取对 账单,或通过发卡机构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四)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 持卡人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持卡人有权向发 卡机构申请协助查询或更正,经查询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 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一)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 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 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持卡人同意将在申请表中所填住宅地址(家庭地

11、 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作为通知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上述内容以及持卡人在发卡机构预留的工作单位、联系方 式、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以发卡机构规 定的方式办理资料变更,否则持卡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 后果或损失。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可通过短信、客户端或电 子邮件方式向其发送与信用卡有关的信息,并保留中止发送 的权利。(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 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不得将信用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 关信息泄漏给他人,且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否则应自行 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四)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签署的领用合约规定, 按时偿还透支本金、利息、费用;不

12、得以与特约商户纠纷或 与其它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不 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或其他双方约定的通知为由拒绝向发卡 机构支付欠款或要求修改信用记录,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 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五)持卡人信用卡透支及分期资金不得用于投资、偿 还贷款等政策限制或禁止性领域。(六)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机构、持卡人利益,持卡 人应配合发卡机构及特约商户做好相关风险防范工作。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以及领用合约和发卡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执行。如 发卡机构与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另有约定的,遵从双 方约定。第三十四条 本章

13、程由浙江农商联合银行制定并负责 修改。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 手续并公示后实施。第三十五条 浙江农商联合银行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 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当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更 时,或发卡机构经营需要时,将对本章程作出修改。本章程 的修改,将通过浙江农商联合银行门户网站、发卡机构门户 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告,公告期为45个自然日,修改后的章 程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 否同意章程的变更内容。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内容有异议, 应提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 届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内容。 修改后的条款对

14、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第三十六条 原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信用卡 章程(2021-2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同时废止。照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 按照是否与营利性机构/非营利机构合作发行分为联名/ 认同卡和非联名/认同卡;按照是否带有持卡人彩色照片分为 彩照卡与非彩照卡;按照产品功能差异分为贷记卡、准贷记 卡和借贷合一卡;按照是否配置实体卡片分为实体卡和虚拟 卡;按照是否同时具备实体卡和虚拟卡号分为数字卡和非数 字卡。信用卡使用银联和其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标识。第五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 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第六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

15、词遵从如下定义:“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 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副卡持卡人;或指由法人或其 他组织向发卡机构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法定代表人或其 他组织负责人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账户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等为 其名下的某一账户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授信限额,包 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等。“透支”指持卡人使用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 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分期付款、取现透支、转账 透支和透支扣收等。“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取现或转账等交易的 日期。“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 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

16、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利息记入其 信用卡账户的日期。“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 本金、取现和转账交易本金、费用、利息等进行汇总,并计 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 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日期。“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未还的 费用、交易本金以及利息等的总和。“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于到期还款日(含)持 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免息还款期”指在持卡人于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 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 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

17、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 遇的时间段。“分期付款”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 在发卡机构提供的分期付款期数范围内,按照与发卡机构约 定的还款计划,每月向发卡机构归还当期应还款项,直至商 品或服务总价清偿完毕为止的一种交易方式。“违约金”指当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或还 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存在分期付款提前还款时,按规定 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预授权”指特约商户就持卡人预计支付金额,提前向 发卡机构取得付款承诺,并在持卡人获取商品或接受服务 后,按实际交易金额通过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进行支付结算 的业务。“溢缴款”指持卡人还款时多缴的资金或存放在信用卡 账户内的

18、资金。第二章申领条件和手续第七条 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 法、稳定收入来源且资信良好的中国公民、常住境内的外国 人及港澳台同胞,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发卡 机构申办个人卡。个人可申领不同种类的个人卡主卡,亦可 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 人办理副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副卡或停止副卡的 使用。副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账户信用额度,主卡 持卡人可规定副卡使用的限额。副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 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副卡项 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副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副卡项下

19、发生的债务互 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副卡持卡人 只对其所持副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第八条在发卡机构所在地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 户,并具有偿还能力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其 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 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发卡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向发 卡机构申领单位卡。每个单位可申请若干张单位卡,但持卡 人必须在申请表中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下同) 书面指定,其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等均记入该 单位信用卡账户内,由单位承担还款责任。单位可随时书面 申请注销持卡人用卡资格或变更持卡人。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向发卡机

20、构申办信用卡时, 需按发卡机构要求,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呈交 资信证明等证明文件。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包括纸质签 字、电子签名等)确认(单位卡需加盖单位公章)即表示其 已完全获知并同意遵守申请表、本章程与领用合约、收费表 及其后的修订版本中的各项规定。第三章使用及账户管理第十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 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书写习惯、体例相同的本人签名,并 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 失由持卡人负责。发卡机构另通过指定的途径向持卡人提供 信用卡交易密码(以下简称密码)。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 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

21、规章,以及发卡机构、特约商户及 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通过电 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发卡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 程、协议和交易规则。第十二条 发卡机构为持卡人设立人民币账户(主账 户)及/或电子现金账户。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支付应用功能。电子现金 账户有余额上限,不计息、不挂失、不透支、不可取现、不 设消费密码,具有圈存、圈提、脱机小额支付和查询等功能。第十三条 个人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 人民币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 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第十四条 单位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单位的 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

22、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 入单位卡账户,销户时单位卡账户的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 户。第十五条 持卡人凭卡面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标识 (包括但不限于银联),可在境内外带有该受理标识的特约 商户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消费,在境内外该信 用卡组织或公司、发卡机构指定的取现网点或带有其受理标 识的ATM上取现,并享受发卡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第十六条 持卡人凭卡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 约商户消费结账的确认方式为“密码+签名”,在境外带有 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结账的确认方式为“密码+签 名”或“签名”,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 信用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小额免密免签”服务

23、、现 场无磁消费业务等)。持卡人凭卡在境内外带有万事达卡受 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结账的确认方式为“密码+签名”或 “签名”。持卡人凭卡在发卡机构指定的境内外银行网点联机提 取现金时的确认方式为“密码”,在境内银行网点柜台取现 时的确认方式为“密码+签名”,在境内压单消费和在境内 银行网点压单取现时须签名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在境外银 行网点柜台取现须签名并根据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第十七条 持卡人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 行交易。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发卡机构 规定或依甲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 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 移动设

24、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可凭持 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 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 及指纹、面部特征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 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 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并由持卡人承担交易款项。基于持卡人 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 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持卡人遗忘密码,可按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密码重 置。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保障的互联网上和安全商户环境 中使用信用卡,并且妥善保管信用卡、密码、移动设备以

25、及 验证要素,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因信用卡、密码、移动设 备及验证要素保管或使用不当产生的后果或损失应由持有 人自行承担。带“闪付”标识的IC卡具有“闪付”和“小额免密免 签”功能,申请人在支持“闪付”和“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的特约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具体由银联规定)以下的非接触 方式消费时,无需输入密码也无需在电子付款凭证上签名确 认即可完成支付。申请人可通过发卡机构营业网点、电话银 行渠道选择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第十八条 持卡人若发生信用卡遗失、被窃、被冒用或 遭他人非法占有等情形,应立即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 电子银行渠道或到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 妥后挂失生效,挂失

26、生效时间以发卡机构系统记录的时间为 准。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 不再由持卡人承担,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仍 应由持卡人承担: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持卡人有 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发卡机构调查情况遭持卡人拒绝;遗 失或被窃信用卡无持卡人签名。挂失生效前信用卡产生的损 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发卡机构存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挂失 后如需补办新卡,可按照规定办理补办手续。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卡片上的电子现金账 户余额不支持挂失,卡片丢失后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 担。第十九条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可按发

27、卡机构规定的 方式办理换卡手续。第二十条发卡机构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过期自 动失效。如持卡人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 本章程、领用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信用卡继续有 效,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已过期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等 权利。如因发卡机构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合作终 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发卡机构可发放其他同信用等 级卡片。持卡人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的,仍须 清偿该卡所欠债务。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申办销户手续后,仍须清偿信用卡 在销户前后发生的一切债务和损失。第二十二条 信用卡持卡人向发卡机构申请分期付款 业务应遵守发卡机构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分期付款每期 扣款金额入账后,还款规则、计息规则以及违约金等费用计 收规则与普通消费相同,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 外。持卡人未全额偿还分期金额前,发卡机构可根据持卡人 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 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持 卡人信用卡账户,持卡人应按当期对账单载明的应还款额在 到期还款日前偿还。第四章计息及费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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