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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大学学位授予信息管理规定XX大办字2020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学位授予信息质量,确保学位授予信息安全,明确学位授予信 息管理工作职责,规范和加强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 授予信息管理工作规程(学位办(20208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学位授予信息是学校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 学 位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键信息,主要包括学位获得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学业信息、 学位证书信息,以及研究生学位论文信息等。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开展的学位授予信息采集、报送、审核、备案、更改或 删除、公开、共享、使用等工作。第二章管理机构与
2、职责第四条学校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实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研究 生处 承担)统一管理,各学位类别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体实 施的工作机制。第五条学校各学位类别管理部门统筹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学位授予信 息管理工作:(一)研究生处牵头负责全校学位授予信息的政策制定和采集上报工作,同时具体 负责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授予信息的采集与上报工作;(二)教务处负责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的采集与上报工作;(三)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本科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的采集与上报工作。第六条 学校各学位类别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学位管理和信息报送的有关政策要求,制定学校学位授予信息管理规
3、定,明确学位授予信息采集、校核、上报、监督流程和责任;(二)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学位授予信息数据结构和有关要求,收集 、整理、核实本部门所负责的学位授予信息并由学校统一按规定报送;保 障支持,及时组织或安排有关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学位授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第七条各学院按照学校各学位类别管理部门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本学院学位授 予 信息的采集与上报工作,主要职责:(一)根据学校学位授予信息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学院学位授予信息管 理细则;(二)根据学校各学位类别管理部门的要求,收集、整理、核实本学院学位授予信 息并按规定报送;(三)安排
4、专人负责本学院学位授予信息的采集、核实与报送,在办公设备、场地 、时间等方面提供充分保障支持,根据学校要求安排有关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本学院学位授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O第三章学位授予信息内容第八条 学位授予信息的基本内容如下:(-)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国籍、民族、政治面貌、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等必要信息, 以及个人手机号码、电子信箱等可选扩展信息。(-)学业信息和学位证书信息主要为学校名称、校长姓名、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姓名、学位类别、学科专业(或专 业学位领域)、获学位日期(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学位证书编号、 学位授予决议
5、编号,以及学位证书样式信息等。根据获得学位的层次和方式,还包括以下 信息:L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不含同等学力人员)信息还包括导师姓名、入学年月、 学号、学习方式、毕业年月等;2 .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博士、硕士学位者信息还包括导师姓名、申请学位编号、申请 学位年月等;3 .学士学位获得者信息还包括培养单位、入学年月、学号、学制、学习形式、毕业 年 月等。(三)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信息论文题目、论文关键词、论文选题来源等。(四)电子照片照片作为学位获得者的特征信息,是学位授予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位授予信息 报 送中提交的电子照片必须使用毕业生图像采集照片,且必须与学位证书上粘贴的照片一
6、致。第九条 学位授予信息应当真实反映学位授予当时状态,关键信息与学位授予决议一致,其他信息有对应学籍学历信息的应当与学籍学历信息相匹配。学位获得者有对应学 历 的,获学位日期不应早于其毕业日期。第四章信息报送流程与要求第十条 学校学位授予信息报送流程包括信息采集、信息上报、审核反馈、备案存储 四个环节。信息采集工作由各学院按照学校各学位类别管理部门的要求组织进行,信息上 报、审核反馈、备案储存环节由学校各学位类别管理部门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 系统集中管理。第十一条 学院学位授予信息的采集工作应当遵循如下基本要求:(一)严格按照有关数据结构和相关标准,在学校各学位类别管理部门的指导下采
7、集学位授予信息,及时与攻读学位者本人核实有关信息,完成信息采集工作;(二)完成信息采集后,根据学籍学历信息对学位授予信息进行校核,校核与采集 应当由不同工作人员负责完成;(三)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本学院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起10日内, 组织完成本学院学位授予信息的采集工作;(四)不得上报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信息;(五)对于因特殊情况超过规定时间后需上报的学位授予信息,须向学校各学位类 别 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补报申请,说明补报原因,并按要求提供补报信息,经学校各学位 类别管理部门审核后,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名义向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补报 申请。第十二条学校各学位类别管理部门学位授
8、予信息的报送工作应当遵循如下基本要求:(-)指导学院严格按照有关数据结构和相关标准完成信息采集工作;(二)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决议、学籍学历信息对学位授予信息 进行校核;(三)对学位获得者姓名、学位类别、获学位日期等关键信息在校内进行公开;(四)在学位授予决议生效起15日内,组织完成本部门负责的学位授予信息的采 集 工作,并统一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报;牵头部门(研究生处)应在学位授予决议 生效起30日内将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决议(含学位获得者名单)的电子扫描件 及相应学位授予信息,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上报至省级学位委员会办 公室;(五)不得上报不符合相关规定和
9、标准的信息;(六)对于因特殊情况超过规定时间后需上报的学位授予信息,须由学校学位评定 委 员会向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补报申请,说明补报原因,经省级学位委员会 办公 室同意后通过系统补报,补报信息的内容要求与正常报送一致;匹配适用的学位授予信息;(八)加强学校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优化管理流程,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学位 授予信息与学籍等相关信息的关联匹配,提高保障学位授予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能力 ,避免人为因素造成信息错漏。第十三条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信息报送流程:(-)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XXXXX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XX大校字(2020) 2号)对本学院申请博士、硕
10、士学位人员进行审核,形成建议授予学 位人员名单并报送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对各学院建议授予学位人员信息进行核实,核实 无 误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二)学院指派专人通过研究生管理系统维护本学院建议授予学位人员的学位授 予信息,并根据学籍学历信息进行校核。研究生需按要求核对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学业 信息、学位证书信息及学位论文信息、,核对照片一致性;(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位授予决议后,研究生处根据学位授予决议对学 位授予信息进行校核,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上报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第十四条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信息报送流程:(-)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XXXXX大学学士
11、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山农大 校字(2013) 10号)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17年对XXX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 作 细则修订意见对毕业生进行审核,并将拟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位的名单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复核,根据学籍学历信息对学位授予信 息 进行核验,核实无误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审查意见;(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位授予决议后,教务处根据学位授予决议对学位 授予信息进行校核,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上报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五条 成人本科学士学位授予信息报送流程:(一)继续教育学院依据XXXXX大学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XX
12、大办字(2019) 50号)对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学 籍学历信息对学位授予信息进行核验,核实无误后将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 名 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位授予决议后,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位授予决议 对 学位授予信息进行校核,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上报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第十六条学校各学位类别管理部门和各学院应当高度重视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 责任落实到人,并为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工作保障。涉及信息采集、 更 改、撤销、删除、传递、上报、核查(含校核、审核)、存储等关键环节采用相应负责同 志签名或单位
13、盖章(含电子签章)等方式履行确认手续,并及时形成和保存好原始记录档 案。第五章信息更改与删除第十七条 经报送、审核的学位授予信息,原则上不允许更改或删除。确需进行信 息更改或删除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第十八条根据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反馈的审核结果、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委 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反馈的形式核查结果要求学校更正有关信息的, 学校 各学位类别管理部门应及时核对有关信息,并根据具体情况撤回或更正后,以学校 学位评 定委员会名义重新上报。第十九条学校申请更改或删除学位授予信息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书面形 式向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
14、同时通过学位授予信 息报送(备案)系统上传有关材料。涉及更改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 学位类 别等关键信息的,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同意,方可更改。不涉及更改学位 获得者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学位类别等关键信息的,根据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 室审核意见更改。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撤销学位的,学校各学位类别管理部门须在撤销学位决议生效 起10日内,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省 级学位 委员会办公室,并抄送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说明撤销学位原因并 附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有关学位决议。撤销已在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备案的 学位授予信 息的,同
15、时将撤销学位信息及有关材料上传系统,经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确认后,对学 位授予信息作撤销备案。第六章信息公开、共享和使用第二十一条 学位授予信息数据资源的共享类型为有条件共享,仅限政府各级机关、 事业单位与学校之间用于履行职责、信息核验等业务协同。第二十二条 学位授予信息的共享、公开、使用,以及编制和发布基本统计数据等, 应当符合国务院、教育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并落实审验核准机制。第二十三条学位授予信息原始数据和分析结果均不得用于商业目的。第七章安全与责任第二十四条 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报送的学位授予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
16、行脱密处理。第二十五条学校各学位类别管理部门与各学院应当严格确保学位授予信息的数据安全,有关管理信息系统须按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加强建设和管理。第二十六条因学位授予信息审核报送管理不严、信息安全保障不力,造成学位获 得者权益受损、引起法律纠纷的,学校将根据具体行为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 对在学位授予信息管理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或存在危害国家和公 共 安全,或违反国家教育、统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校将配合有关部门坚决依法 依规 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二十八条由于学生本人原因造成的学位授予信息报送错误或不完整而影响 到学 位信息认证的,其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