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植院〔2021〕2号扬州大学园艺与植物保护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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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园植院(2021) 2号扬州大学园艺与植物保护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健全实验室安全工作机制,预防 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切实保障教学和科研 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江苏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试行)(苏教科 (2019) 1号)和扬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扬大设备(2014) 2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实验室”是指在学院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 实训场所,包括:本科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科研实验平台、实验基地(含 花房、大棚与玻璃温室、蔬菜实验基地、果树实验基地、粮棉与蔬菜种

2、植基地 等)。第二章管理机制与职责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 责”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 立健全实验室安全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指导、谁负责”的 原则,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逐级责任制度,实行院、系(科研团队)、实 验室三级管理机制。第五条 学院是第一层级,党委书记、院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分管实验室的院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学院层面的主要职责:组织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实验室安 全督查小组;成立实验管理中心或配备实验室

3、安全管理工作秘书;建立实验室 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责任网络;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安 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考核, 讨论决定奖惩。第六条各系科、科研团队是第二层级,各系主任是所属教学实验室(包 括基地,下同)的责任人,各科研团队负责人是该团队所属科研实验室的责任 人。系科、科研团队的主要职责:负责根据专业、学科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 管理制度(如:实验室准入制度、实验室安全培训制度、实验室安全报告制度、 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等);明确每个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组织、协调、督促 相关人员定期开展安全自查与整改;组织、落实相关科研和实验项目的安全状

4、况评价和审核工作;落实所属实验室相关的安全设施(如:警示标识、防护用 品、急救设施、安全用品等);对长期安全不到位的实验室提出处理意见并上 报给学院;负责安全信息的汇总、报告等相关工作。第七条各实验室是第三层级,各实验室的具体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 中:本科教学实验室的责任人为各系的教辅人员;各科研实验室的责任人为相 应科研团队的研究生导师;科研平台的责任人为科研平台兼职管理员;各实验 基地的责任人为相关基地的负责教师。实验室的主要职责:做好本实验室学生的安全准入教育以及规范实验操作 的习惯养成等引导和管理工作;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建立本实

5、验室的物品使用与管理台帐(如:特种设备、化学危险品与易制毒化学品、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等);负责 本实验室特种设备的检验工作;建立并落实安全值日制度;根据实验危险等级 情况,负责对本实验室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实 验室安全进行检查、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杜绝各类事故发生。不 能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须及时上报给系科(团队)和学院,共同排除。第三章安全管理与预防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一)凡购买、储存、使用、销毁危险化学品的,须严格遵守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154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

6、5号)。(二)管控类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须严格落实“五双”制度,即:双 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三)管控类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由相关实验室根据实验工作实际需要, 提出采购申请,并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申购手续。(四)管控类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统一纳入学院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仓 库实行专人负责制,由学院指定2名兼职库房管理员,负责统一保管、登记、 发放、盘点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帐实相符,管理规范。(五)管控类危险化学品的领用:相关实验室须在规定的时间,指定2 人到危化品库房领用,并及时登记台账,如实记录领用日期、品种、数量、使 用方向等,不得过量领用。实验结束后,须将剩余的

7、管控类危险化学品及时返 还危化品库房集中保存,原则上不得在实验室过夜存放。(六)严禁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使用明火及高温设备。(七)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根据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种类配备化 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开展危险化学品实验前必须详细阅读,掌握 其相关知识。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一)特种设备是指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设备,学院现有特种设 备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高压灭菌锅等)。特种设备的购置、 安装、使用、检验、报废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 务院令第549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46 号)等有关规定。(二)使用特种设备的实

8、验室,须指定专人负责相关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放在醒目位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三)所有特种设备须放置在实验室相对固定位置,不得随意放置于过道 或走廊。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资质证书后方可进行操作,严禁无证上岗。对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 验操作(如高温、高压、高速运转等),原则上须有第二人在场。(四)相关实验室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档案,包括:特种设备 使用登记本、操作人员资质证书、特种设备检验记录等。第十条水、电、气安全(一)凡用水、用电、用气的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9、安装, 不得私拉、乱接,不得超负荷安装使用。(二)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定,按正确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三)各实验室必须坚持定期、不定期检查,对陈旧老化、存有安全隐患 的设施,须及时进行更新和维修,否则必须暂停使用。(四)每天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须认真检查并保证所有水、电、气已 全部关闭。冬季使用空调、取暖器的,离开实验室前必须关闭电源。(五)严禁将电瓶车放在实验室内充电。(六)实验室水电费的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杜绝浪费现象。第十一条实验室环境安全(一)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确保实验场所符合实 验的安全要求;危险化学品必须放在专用试剂柜,不允许散放;所有放置于实

10、 验台的非危险化学品(普通化学品、非危险性配置溶液等),须分类存放、有 序摆放,化学品标签应完整清晰。实验完毕,所有物品、试剂须及时归位,保 持日常实验室环境清洁卫生、整洁有序。(二)实验操作应选用对环境无害的或减少环境危害的实验方案,尽量减少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排放。(三)实验室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将实验 室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放;严禁实验室废液不经处理倒入下水道。(四)凡进入实验室人员需穿着质地合适的长袖实验服或防护服;按需要佩 戴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帽、呼吸器或面罩等。禁止在实验室内放置食品 或在实验室内饮食、吸烟;禁止在实验室使用可燃性蚊香;禁止在实验

11、室放置 床铺并在其中睡觉过夜。(五)各实验室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 安全标志完好有效,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及设备,并定期检查更新,消除火灾 隐患。第四章安全检查与整改第十二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制度。学院每月 至少开展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根据上级部门要求进行专项检查。实验室安 全督查小组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抽查、暗访,每月不少于1次。各实验室应积 极主动配合实验室安全检查。第十三条各实验室须对安全隐患的风险点进行排查和管控,须积极开展 安全自查,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十四条 对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的

12、实验室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到位。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立即停止实验活动,待隐患消除并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使 用。第五章安全预案与处置第十五条实验室应根据专业及研究方向等特点,制定本实验室应急管理 制度及预案,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实验室安全演练。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须按照 相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妥善开展应急处置,防止 危害扩大蔓延,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与信息报送。第十六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后,应主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查明事故 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及时报送有关部门。第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的,将视情节给予 相应的处

13、罚:(一)不服从、不配合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二)因实验室管理不到位,收到学校或学院整改通知的。(三)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未按要求及时排查、消除 实验室安全隐患的。(四)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报告的。(五)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执行不严的。(六)实验基地管理不到位,导致长期闲置或杂草丛生的,周边环境脏、 乱、差且不及时清理的。(七)校、院下发整改通知书两次及以上仍不整改到位的。(八)违反法律法规和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的。(九)未按规定随意倾倒实验废液或丢弃实验废弃物的。(十)违规购买、储存、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性气瓶以及其他特种设备的。(十一)未按

14、规定程序,私自购买使用剧毒、易制毒、易致爆或其他危险性化学品的。(十二)实验过程中监管不利、擅自脱岗,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引起安全事故的。(十三)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报告事故情况的。(十四)事故发生后,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凡涉及以上(一)至(六)行为之一的,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 重但未造成损失的,取消实验室负责人该年度考核评优资格;造成损失或危害 的,参照(七)至(十四)行为的处理办法。凡涉及以上(七)至(十四)行为之一,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关 责任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取消该年度各类评奖评优资格,扣院发绩效的 20-40%;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

15、任人该年度考核不合格,扣院发绩效的 80-100%,收回其实验室使用权,职称晋升推迟;对于情节严重的,移送上级 职能部门,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 失。以上行为涉及学生的,取消该生本学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按学校有关规 定给予相应处分,并按相关规定追究其指导教师责任。第十八条 对于积极支持校、院工作,在实验室安全和规范管理方面取得 较大进步的;在年度校、院层面各类实验室检查评比中获奖的;保证设备安全 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成绩显著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 除险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事故发生时,奋力 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的,学院视情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扬州大学园艺与植物保护学院2021年3月29日抄送:教务处、设备处、学生工作(部)处。2021年3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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