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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杭州市合同示范文本HT3301 / SF02 1-2022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2022-10-21 发布2022-10-21 施行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二章房屋基本情况第一条房屋性质该房屋为【口全装修住宅】【口其他类型房屋,第二条项目建设依据1 .出卖人以【口划拨】【口出让】方式取得坐落于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 证号】【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出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年月日O2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核 准名称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号 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O3 .全装修住宅对装修部分单独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装修部分的施 工许可证号为 0第三条销售依据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已由 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O第四条房屋基本情况1 .该房屋的规划用途为住宅。2 .该房屋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建筑总层数 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3 .根据买受人取得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编 号:),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坐落于第二条规定项目 中 幢 单元 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该房屋%产权归政府,由(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 目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负责管理。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 不影响该房屋的特定位置。该房屋的平面图见附件二。4 .
3、该房屋的房产测绘机构为,资质证书 号,其预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房屋共用部位见附件三。该房屋层高为一米,有一个阳台,其中一个为阳台为封闭 式,一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为准。5 .该房屋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为,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编号:O绿色 建筑等级为【口一星】【口二星】【口三星】【口 Jo6 .有出售(或赠送、出租)车位、车库或者停车设施的,有关该 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附件十一。7 ,有出售(或赠送、出租)储藏室、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 物业买卖、赠与、
4、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附件十二。8 .买受人通过购买拥有该房屋的%产权,买受人为多人的, 买受人对其持有的产权份额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二买受人在取得 不动产权证满10年后,可书面向(该共有产权 保障住房项目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申请以买卖方式上市交易该房 屋,在同等条件下 (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 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享有优先购买权。(该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决定放弃行使优先购 买权的,买受人方可向他人转让该房屋。买受人获得转让总房价款 的%,其余%归政府。其他未尽事项,以买受人与(该共有产 权保障住房项目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另行签订的杭州市共有产 权保障住房使
5、用管理协议约定为准。第五条抵押情况与该房屋有关的抵押情况为【口抵押】【口未抵押】。抵押类型:,抵押人:, 抵押权人:,抵押登记机构:抵押登记日期:,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类型:,抵押人:, 抵押权人:,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日期:,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权人同意该房屋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 件四。该房屋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 房屋交易确认以及不能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买受人 有权解除合同。如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以及 (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政 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 内退还买受人已支
6、付的房屋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 款之日起,以买受人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为基数按 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标准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口买受人 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 金。第三章房屋价款第六条计价方式与价款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 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大写),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根据本合同第四条载 明的该房屋预测建筑面积及买受人的产权份额,买受人支付的房屋价 款暂定为人民币 元(大写)o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选择下列第
7、 种方式付款:L 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本合同第六条列明的买受人支付的房屋价款。2.贷款方式付款:【口公积金贷款X 口商业贷款】【L买受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本合同第六条列明的买受人支付的房屋价款的首期房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本合同第六条列明的买受人支付的房屋价款 的剩余房款人民币 元(大写)由买受人申请贷款支付。买受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向贷款 机构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年月 日前贷款没有发放或者发放贷款不足以支付剩余房款的,按照以下约定处 理:0第八条资金监管买受人应将房价款缴入预售款监管账户(监管机构:、 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第九条逾
8、期付款责任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双方同意按 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 日之内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买受 人以及 (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政府产 权份额代持机构)。买受人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 按照逾期未付款额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 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未付款 额万分之
9、(该比率不低于第Q)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所称逾期未付款额是指依照第七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实 际已付款的差额,本条所称违约金自本合同的未付款期限之日次日起 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o第四章房屋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十条房屋交付条件该房屋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项所列条件:1 .己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2 .己取得房屋实测测绘报告;3 .;4 .;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全装修住宅还应当符合下列第5、一项所列条件:5 .该房屋已取得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住宅分户空气质量 检测合格报告;6 .;7.o第十一条房屋相关设施设备和交付条件(-)基础设施设备L供
10、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 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 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7 .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8 .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 接,保证燃气供应,;9 .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5,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10 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11 o以上第1、2、 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 相关费用;第3、4、5、6、 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 手续。如在约定期限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 下列第一种方式处理:(1)以上设施中第1、2、3项
11、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 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第4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 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 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一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 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 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一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2) o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1 .小区内绿地率:年 月 日达到;2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年一月一日达到;3 .规划的车位、车库:一年一月一日达到
12、;4 .物业服务用房:一年一月一日达到;5 .;6.o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 .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2 .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3 .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o (三)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四)全装修住宅内的装修和设备还应约定以下内容:L厨房交付时可以正常使用,:4 .卫生间交付时可以正常使用,;5 .;4.o以上内容中第1、2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 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第 项未
13、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日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第十二条交付时间和手续(一)出卖人应当在一年月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房屋。(二)该房屋达到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 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 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 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 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交付房屋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 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
14、条约定的交 付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 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三)查验房屋1 .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房屋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 以缴纳相关税费(住宅专项维修基金除外)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 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2 .买受人查验的该房屋存在以下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 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 次日起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2)管道堵塞;(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5)吊顶开裂;(6)瓷砖剥
15、落开裂;(7)墙面剥落、开裂;(8)地砖、地板起翘、开裂;(9) o3.查验该房屋后,双方应签署房屋交接书。由于买受人原因 导致该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2) o第十三条逾期交付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 付给买受人,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L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日之内的(该期限不得多于第九条第1 (1)项 中的期限),自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 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本合同第六条列明的买受人支付 的房屋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九条
16、 第1 (1)项中的比率)。(2)逾期超过日(该期限应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 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出卖人以 及(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S 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己支付的房屋价款(包括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 人付款之日起,以买受人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包括已付贷款部分)为说明专业术语解释第一章合同当事人第二章房屋基本状况第三章房屋价款第四章 房屋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第七章房屋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八章 合同备案、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十章其他事项基数,按照
17、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的标准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列明 的买受人支付的房屋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 o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第十四条面积差异处理在该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 买受人提供该房屋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建筑面积)。实测 建筑面积和第四条载明的该房屋预测建筑面积有误差的,双方同意按 下列原则处理:1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 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合买受人产权份额结算房价款。2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8、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以及(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 构)。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支 付的房屋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以买受 人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含己付贷款部分)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给付利 息。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 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产权 份额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按照买受人产权份 额计算的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 筑面积误差比
19、绝对值在3%以内(含396)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结合 买受人产权份额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 结合买受人产权份额双倍返还买受人。建筑面积误差比二实测建筑%*白鬻.建筑面积x 100%预测建筑面积3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 协议。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第十五条规划变更(一)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许可的内容建设房屋,不得擅自变更。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 房屋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 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 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
20、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 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 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以及(该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出卖人应当自解除 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含已付 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以买受人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含 已付贷款部分)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本 合同第六条列明的买受人支付的房屋价款的为向买受人支付违约
21、 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 方约定如下:第十六条设计变更(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的施工 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房屋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 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 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 .该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o 3.o 4.o 全装修住宅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室内装修 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房屋质量或使 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 达买受人。出卖人
22、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单方解 除合同。2 .房屋使用分区和设计功能发生改变;3 .增加或减少室内楼梯的数量;4 .主要使用空间层高降低超过10%;5 .;5.o(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 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以及(该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出卖人应当自解除 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己支付的房屋价款(含己付 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以买受人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含 已付贷款部分)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 款市场报价
23、利率(LPR)的标准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本 合同第六条列明的买受人支付的房屋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 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 方约定如下:第七章房屋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十七条房屋质量(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出卖人承诺该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地方 及行业标准。房屋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该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予以说明;买受人认为该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 构不合格的,双方委托进行质量检测。经检测合格的,因此发生的检 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 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以及
24、(该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出卖人应当自解除 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含已付 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以买受人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含 已付贷款部分)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 由出卖人支付【口按照买受人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百分之一】【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 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二)其他质量问题该房屋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国家、地方、行业标准 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
25、构外质量问题的, 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O(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 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以及(该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出卖人应当白解除 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含已付 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以买受人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含 已付贷款部分)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 由出买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26、。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该房屋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 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地方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 约定的标准。涉及安装的还应符合国家的、地方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 约定的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 (1)、方式处理(可多选):(1)及时更换、修理;(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3) ;(4) o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1,该房屋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口国家】【口地方】标准,标准名 称: ,标准文号: o该房屋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口国家
27、】【口地方】标准,标准名 称:,标准文号: O该房屋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 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以及 (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 构)。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支 付的房屋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以买受 人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给付利 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 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
28、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 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房屋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 付责任。2 该房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 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 .该房屋的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技术措施为(1); (2) ; (3) ; (4) ; (5) 第十八条保修责任(一)该房屋实行保修制度。出卖人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按照住 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2 .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
29、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3 .o(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日 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 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 承担。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详见附件七。第十九条质量担保为房屋质量提供担保。出卖人不按照第十七条、第十 八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 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八。第八章合同备案、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第二十条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一)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口30日内X 日内】 (不超过30日)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并 将本合同备案情况
30、告知买受人。(二)有关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其他约定如下:第二十一条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 该房屋交易手续和不动产登记。(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房屋交付之日起日内 完成该房屋的交易手续和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一种方式处理: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 人以及(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政府产权份 额代持机构)。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 受人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 以买受人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为基数,按照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
31、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 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交易手续和 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部完成房屋交易手续 和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按照本合同 第六条列明的买受人支付的房屋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2.o(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房屋的交易手续 和不动产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二条前期物业管理(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 O(二)物业服务时间从 到 O(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口包干制】【口酬金 制】【口物业服务费为一元/月平方米(建筑面
32、积)。(四)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 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 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 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 规约。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六)买受方应按照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市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全额缴纳该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并按照物 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全额物业服务费用,行使物业管理的表决权。(七)物业服务用房坐落于 O该房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
33、九。第十章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管理责任和义务房屋交付使用后,买受人承担整套房屋专有部门和共有部分的物 业管理服务费以及使用过程中的全部管理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四条税费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房屋买卖发 生的税费。因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导致买受人不能享受税收优 惠政策而增加的税收负担,由 承担。第二十五条送达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 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口快 递】【口邮寄挂号信】【口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 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1 .本合同文本由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
34、管理局、杭州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在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的基础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 法(杭政办函(2021) 58号)制定,供杭州市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预售活动中的当事人使用。2 .除作为家庭成员的未成年子女外,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 的主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均应为合同买受人,并为购房家庭产权份额的 共同共有人。未成年子女由购房家庭书面确认是否为合同买受人,如 不为合同买受人,则为同住人。3 .购房家庭购房后因故确需退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保障的,可向 市或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提出回购其份额的 申请,经同意后,由代持机构进行回购
35、。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回购价款为原销售价款加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届时市场价格低于上述价 格的,以市场价格回购;满5年的,回购价款参照届时公布的增购价 格执行。4 .购房家庭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可向市或区共有产权保障住 房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申请一次性增购政府产权份额。市或区共有 产权保障住房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同意购房家庭购买政府产权份 额的,购房家庭应向市或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 指定账户补缴政府产权份额价款。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后,住房性质转 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买受人信息保护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
36、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及共有产权 保障住房政策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 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 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 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第二十七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先行协商解决或者委托第三 方调解组织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一种方 式解决:1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二十八条补充协议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 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三)。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
37、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 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 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第二十九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 面形式。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出卖人执 份、买受人执 份、(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执 份、不动产登记机构执 份、执 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合同签署页)出卖人(签字或盖章):买受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订时
38、间: 年 月 日签订时间: 年 月签订地点:签订地点:附件一同住人情况本房屋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同住人情况如下: 同住人:户籍所在地:性别: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住所:联系电话: 同住人:户籍所在地:性别: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住所:联系电话: 同住人:户籍所在地:性别: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住所:联系电话: 全体同住人签字(盖章): 日期:附件二房屋平面图(应当标明方位).房屋分层分户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1 .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装修设计方案平面图(全装修住宅
39、提供)(应标明功能和主要空间 层高)附件三关于该房屋共用部位的具体说明(可附图说明).纳入该房屋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面积和所在位置1 .未纳入该房屋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所在位置附件四抵押权人同意该房屋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1 .抵押权人同意该房屋转让的证明.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2 .关于抵押的其他约定附件五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1 .相关设施的位置及用途.其他约定附件六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交付的房屋达不到本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 (三)款约定处理。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一)外装饰装修部分(该房
40、屋所在幢).外墙:【瓷砖】【涂料】【玻璃幕墙】【);1 .电梯:;.管道:;2 .窗户:;.;3 .;(二)内装饰装修部分双方就内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级别、 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品牌、级别等内容应明确清晰,不得出现“其 他同级别产品”等模糊字样):序号菜单内容装修材料品牌、产地、规格、级别、数量备注起居厅1地面瓷砖大理石木地板2墙面涂料壁纸木饰面软包石材瓷砖3吊顶石膏板卧室 (书房)1地面瓷砖石材木地板2墙面涂料壁纸木饰面软包3门木门玻璃门厨房1地面瓷砖石材墙面瓷砖石材吊顶铝合金石膏板2橱柜洗涤池柜门材料台面材料3厨房设备油烟机燃气灶4门木门玻璃门卫生间1地面瓷砖石材2墙
41、面瓷砖石材马赛克3吊顶铝合金扣板防潮石膏板4淋浴空间淋浴房5卫浴盥洗盆马桶6门木门玻璃门其他 未尽 事项附件七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出卖人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该房屋的保修期自房屋交 付之日起计算,关于保修期限的约定不应低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一)保修项目、期限及责任的约定L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 程的合理使用年限);O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厨房、地下室和外 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8年);O3,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保修期限为:(不得低于2个采暖期、供冷 期);4 .电气管
42、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8年);O5 .装修工程:(1)埋设于墙体、地面内的电气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隐蔽工程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8年);(2) ;(3) ;6. ;7. ;8. o(-)其他约定附件八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附件九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1 .临时管理规约附件十出卖人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如:该房 屋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 况)附件十一车位、车库或者停车设施买卖、赠与、租赁协议书(车位、车库或者停车设施的坐落位置、产权约定、使用期限、面积 或尺寸、价款与结算、交付、违约责任等)。附件十
43、二其他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协议书(该物业的名称、面积或尺寸、物业及占用土地的权属情况、价款与 结算、交付、违约责任等)。附件十三补充协议变为商品住房。5 .购房家庭取得不动产权证满10年,可书面向市或区共有产权 保障住房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申请以买卖方式上市交易该房屋,市 或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 先购买权。如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交接手续完成后,代持机构 应当向购房家庭支付转让价款。代持机构决定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购房家庭方可向他人转让该房屋。购房家庭按照其产权份额获得转让 总价款的相应部分。上市转让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购房家 庭取得不动产证满
44、10年,可书面向市或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府产 权份额代持机构申请以赠与方式处理该房屋,赠与前购房家庭应按照 增购价格一次性增购政府产权份额。6 .购房家庭在按规定由代持机构回购其份额前,或在其增购政府 份额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通过购买方式获得其他房产。7 .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买受人、同住人应 与房屋所在地市或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签订 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管理协议。8 .买受人已知晓并完全理解杭州市现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及受理公告相关内容,愿意履行相应义务和受其约束。购房家庭采取 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手段骗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市住房保障和 房产
45、管理部门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按照规定追究其法律责 任。9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 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 J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X,以示删除。10 .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 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11 .为了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仔 细阅读合同条款及附件并慎重签订本合同。12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 签订合同时认
46、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 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13 .本合同文本自2022年10月21日起使用,今后凡未制定新的 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专业术语解释1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是指开发企业按照我市共有产权保障 住房管理规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预先出售给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 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2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3 .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 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4 .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 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 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5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