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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平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方案为增强我市非居民用户节约用水意识,促进水资源可持 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 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改价调发(2018) 220号)、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 度的实施意见(晋发改商品发(2018) 413号)、高平市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节水行动高平实施方案的通知(高 政发20201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建立 我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出如下方案: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
2、加价 制度,要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 为抓手,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 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 调整。(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我市经济社 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非居民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 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二是保障合理需求。保障非居民用户合 理用水需求,并兼顾不同行业领域非居民的承受能力,多用水多负担。二、目标任务2020年底全面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三、实施内容(一)实施范围。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所有非居民用 水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宗教等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
3、 用户,原则上执行居民用水价格政策。(二)用水定额。按照山西省地方标准山西省用水定 额(按最新文件执行)规定的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 并综合考虑季节因素、用水基础管理情况、节水技术改造等 因素,科学核定各用户计费周期内的定额用水量。1、对取得我市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称号的用水户 用水定额值取上限,未取得我市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称 号的用水户用水定额值取下限。2、对于山西省用水定额(按最新文件执行)没有 规定行业用水定额的,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发布的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工业节水部分第21 项“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确定 用水定额。(三)分档水量和加
4、价标准。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在用水定 额范围内用水。超出定额用水的,除按计量水量缴纳非居民 用水对应类别基本水费外,对超定额用水的部分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1、超出定额不足20% (含)的水量加价0.5倍;2、超出定额20%不足50%的水量加价1倍;3、超出定额50%以上的水量加价1.5倍;对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为重点的 “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乘D等行业用水 实行更高更严格的加价标准,各档加价标准按1倍、2倍、3 倍执行。(四)加价项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仅对自来 水水价加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五)计费周期。非居民
5、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计费周期, 充分考虑非居民用户用水习惯和生产周期性差异等因素,以 一年为一个计量周期,实行年考年收。(六)数据统计。供水、用水单位定期向市城市管理局、 市水务局报送年度供水和用水统计报表。(七)征收和资金使用。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局定期 将考核结果下发至市供水企业,由供水企业按年度负责该费 用的收取,做到应收尽收,并专户储存。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 之于水”,主要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 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 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推广等。资金征 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局制
6、定。四、保障措施和具体要求(一)明确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政府 主导、部门联动、企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非居民用 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分档水量 划分工作;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市城市 管理局、市水务局负责提供非居民用水定额政策并监督实施 等工作,主要负责做好计费周期确定、超定额用水核定、超 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资金征收和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的制定等 工作;供水企业要配合做好超定额累进加价资金的征收等具 体工作。(二)推进成本监审和公开。市发展和改革局在加快推进 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同时,要加强对供水 企业成本的常态化监审,进一步健全
7、和完善供水企业信息披 露机制,认真落实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公 开制度。(三)完善配套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 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改造,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 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加快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 制度提供更有利的基础条件。(四)强化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强化 水情教育,大力宣传我市水资源紧缺现状,引导各用水主体 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凝聚各方共识,创造良好舆论氛围。(五)加强督导检查。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行政审批局、 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局要加强工作指导、督导和检查,将 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项要求落实到 位,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