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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柳州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 明1、出台背景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对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推动共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绿色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制定的依据1、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的通知 (桂价格2018113 号) 。2、原柳州市物价局、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 2018年 12 月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的通知 (柳价格2018110 号) 。文件执行以来,在实际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市发展和改革委、市住建局
2、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对上述文件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本实施方案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三、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1、用水定额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定额标准执行;2、不具备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的非居民用水户,按核定用2水计划实施超计划累进加价。四、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1、加价幅度按自治区桂价格2018113 号文件规定执行。2、计费周期和方式方面存在用水定额管理和用水计划管理两种类型,实行定额管理的用水户计费周期自治区桂价格2018113 号文件提出要结合当地实际,可按月、季度或年度实行加价收费,由于我市的加价水费今后由供水企业收取,收费还涉及供水企业的抄表周期
3、问题,对实施定额管理的用水户具体收费还需结合供水企业抄表计费周期和供水企业的意见后确定,因此,本方案按照自治区桂价格2018113 号文件保留可按月、季度或年度实行加价收费的规定。3、实行计划管理的用水户,直接按照自治区桂价格2018113 号文件的规定“对超过计划部分按年度实行加价收费” 。在计费的方式上,方案进行了具体细化,参照供电加价电费的计费方式明确“当累计水量达到年度计划分档基数后的用水量,开始实行累进加价” 。五、执行时间考虑到柳价格2018110 号从 2018 年 12 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执行以后出现了一些问题,本实施方案是对该文件的进一步细化。为保持我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政策的连续性,确定实施方案的实行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