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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儿童福利机构监管办法的通知京民儿福发2022309号各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现将北京市儿童福利机构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 贯彻执行。北京市民政局2022年11月7日北京市儿童福利机构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儿童福利机构工作,有效防范化解儿童福利领 域工作风险隐患,切实维护好、保障好儿童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 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包括按照
2、事业单位法 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SOS儿童村等。第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监管坚持依法实施、分级负责、协同联动、加 强服务的原则。第二章监管主体和责任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建立 健全儿童福利机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事项、监管内容、监管主体、监管 对象、监管标准等要素,及时研究解决儿童福利机构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重 点难点问题,督促各区民政局和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履行监管职责, 加强机构监管。第五条 区民政局和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分别负责区属儿童福利 机构、市属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管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 规定,对所属儿童福利机构进行监
3、督、检查,并督促限时整改发现问题, 指导机构高质量发展。第六条儿童福利机构应严格按照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儿童 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及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依法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 充分履行兜底保障、照护服务、生产安全、风险防范等方面的主体责任。第三章监管内容第七条 督促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中 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相关政策文件,依法依规为机构内孤困儿童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医疗、 康复训练、教育、社会工作等方面服务。加强对
4、儿童福利机构学习宣传、 贯彻落实各类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及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管。第八条 督促指导儿童福利机构严格落实儿童入院有关规定,做好进 入机构儿童资料审核、信息登记、档案管理、户籍办理等方面工作,依法 为应当收留抚养儿童办理入院手续。加强对儿童入院前相关工作审核、接 收儿童入院程序的监管,防止不符合入院条件儿童进入机构、为实际未进 入机构儿童办理“空挂户”等问题发生。第九条 指导儿童福利机构根据儿童的身体、智力和精神状况,制定 个性化养育方案,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医疗、康复训练、教育、社会工作 等服务;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家庭寄养儿童及参照家庭寄养儿童的管 理服务工作。加强对儿童日常护理、外
5、出就医、就学、康复等重点环节的 监管,防止机构出现护理不规范、无故延误儿童就医、外出就医儿童治愈 后不及时接回机构、未经审批随意将机构内儿童送外省市甚至国外就医或 康复等问题发生。第十条指导儿童福利机构从严做好儿童离院管理及儿童死亡善后处 置工作,出现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为儿童办理离院手续 的情形时,及时为儿童办理离院手续。孤儿除继续在全日制普通学校、特 教学校就读或参军等其他情况外,年满18周岁后,应及时进行社会安置、 办理离院手续,不得无故滞留在机构。儿童死亡的,及时做好信息上报、 遗体处置、户口注销等工作。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离院手续办理、户 口迁移或注销、死亡儿童档案管理等
6、重点环节的监管,确保机构及时解除 与离院儿童的监护与养育关系。第十一条督促指导儿童福利机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动防范 消除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设施设备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 防止因安全责任管理不到位造成损害儿童权益问题发生。第四章 监管方式及结果运用第十二条 区民政局和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依托全国和北京市儿 童福利信息系统,每周至少对儿童信息录入情况检查1次。对机构儿童入 院、身体健康、医疗救治、康复训练、社会安置、送养、离院、死亡等方 面信息录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儿童入院、在院、离院环节可能 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第十三条区民政局和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应指导儿童福利
7、机 构,严格落实儿童入院、离院、死亡、传染病感染等重要事项和应强制报 告事项需经主管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工作机制,强化对儿童养育关 键环节工作的监管。第十四条 区民政局和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应主动联合属地消防 救援、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建立隐患、 整改、责任清单,督促指导机构及时完成问题整改。机构存在的重大消防 隐患问题、传染病防控问题、建筑问题等要提交民政部门行政办公会议或 工委(党委)会议研究,切实推动问题解决。第十五条 区民政局和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每年至少开展1次儿 童福利机构经费专项检查或专项审计。严格按照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对儿童福利机构建
8、设资金、人员工资、工作经费、孤困儿童生活费、儿童 福利类彩票公益金、捐赠资金等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建立 问题清单并督促立行立改。发现困境儿童生活费与行政事业经费重复申报、 混合使用,挪用、截留、克扣、挤占、骗取套取儿童生活费等情况,应督 促机构立即整改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步将相关情况报市 民政局备案。第十六条 区民政局和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每季度开展1次业务 档案检查。对机构新发生的儿童入院、离院、抢救、死亡、寄养探访、出 京就医等关键环节的档案记录材料,进行全面检查。对儿童业务档案、机 构日常业务工作记录、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按照一定比率分类 进行抽查。儿
9、童业务档案应包括办理儿童入院的各类证明材料、寻亲公告、定期 健康体检记录、教育记录、医疗救治记录等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 办法中规定的相关材料。日常业务工作记录应包括工作人员每日健康监 测记录、值班人员记录等,以及儿童健康监测、营养搭配、用药、生活区 环境管理等方面内容。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应包括新入职人员(含 保安、保洁等编外人员)以及在职人员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 等违法犯罪记录的查询结果。第十七条 市民政局定期联合市残联、市教委等相关部门对儿童福利机构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等方面 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为机构链接充足的教育、康复资源。第十八条 市民政局每年开展1次专项检查。对各区民政部门监督检 查情况、儿童福利机构业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职责落实不到位的 区、履行养育主体责任不到位的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并将根据最新政策文件规定 及机构工作实际进行调整。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