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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侵权责任法中假设干特殊侵权主体造成他人 损害时应适用何种责任原那么的问题,并对如何完善侵权责任法提出一 些建议。关键词:侵权责任主体;侵权责任能力;归属原那么;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规定了特殊责任的主体,包括:对他人造 成损害的责任归属、侵权责任的能力、有关联关系的工作人员造成他 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责任在公共开放空间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以及设施 损坏的侵权责任和特别是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损害 的侵权责任,以及因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害的侵权责任单独或与第三方 一起违反安全和安保义务的侵权行为。一、侵权责任能力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责
2、任的规定是以“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前提,其关键规 定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总那么中。民法。此处无需赘 述。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按照不同的侵权行为,分别按照过错 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的原那么,对其造成的损害承当侵权责任。 本文重点探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造成损 害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监护人应当承当责任。关于这一 规定,首先是“监护人”的规定。将民法通那么的规定适用于侵权法中 的监督义务是否合适,本文值得怀疑;其次,这种监护人原那么上应对
3、被监护人的行为承当无过错责任,这种情况也很少见。但是,侵权 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也规定,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的,可以减 轻该责任,但监护人没有不法行为的,缺乏以减轻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对民事行为能力缺乏人的责任 进行了限制,表达了公平责任的观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 害,首先应从其自身财产中予以赔偿,监护人的赔偿只是辅助性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暂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 任:行为人的自身过错使自己暂时无动于衷或者失控的,行为人应当 承当由此造成的损害的侵权责任。本条规定也适用于因醉酒、滥用麻 醉药品或精神药物的行为人。如果加害人没有过错,加害人应根据受 害人的经济情况
4、给予赔偿,这表达了公平责任原那么。但是,公平责任 原那么也适用于无过错导致酒精、毒品或精神药物失控或非故意情况的 情况,这一点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在本案中,从规那么体系的角度来 看,应当适用不受限制的侵权责任。二、员工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劳动者造成他人损害 的侵权责任,由单位或者用人单位承当;劳务派遣人员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承当侵权责任;在劳动关系中,如 果劳动者本人而非第三者遭受损害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根据各 自的过错承当相应的责任。上述规定中,劳动者或者劳务派遣人员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由用 人单位或者接受劳务派遣的一方承当。与一
5、方的过错)或用人单位(接 受服务的一方)的侵权行为无关,用人单位或接受服务的一方应当承 担严格责任。此处不清楚的是,上述规定是否仅仅是归属规范或侵权 责任规范,或者是否也为雇主的侵权责任创造了独立的索赔依据度。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能会进一步澄清这个问题。第三 十四条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也有过错的,应当承当补充责任。显然,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当过错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接受单位承当 不同侵权责任的规定也缺乏合理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本人受到损害的,侵权 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那么,即根据双方的过错承当相应的责任。这里有 两个问题:第一,当员工受到损害时,这不仅是侵权法调整的
6、范围, 也是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第二,当员工遭受损害时,根据过错责 任原那么,双方均应承当侵权责任。按照这种逻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 过错,但劳动者违反作业规那么造成损害,那么劳动者应当承当全部责任, 这显然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因网络用户引起的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承当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而未阻止,由此造成的损害,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当侵权责任;对网络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 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删除、屏蔽、断开等。根据该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适用的是无过
7、错责 任,也就是说,即使考虑到技术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技术条件 下不能识别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时,依第36条规定,也要承当侵权 责任,这一规定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 责任应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 组织、编写、发布信息造成的对他人的损害而承当的责任,适用无过 错责任原那么;间接责任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其他侵权行为提供条件 而应承当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的侵 权行为而未阻止,由此造成的损害,网络服务提供者承当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适用的是过错责任,与前款规定不一致。而且有了前款的规 定,该款本可不需要规定。第36条第
8、2款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 侵权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删除、屏蔽、断开等。该条的规定更应 该说是被侵权人的请求权,即被侵权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和排除阻碍。 只是当这一请求权没有得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实现时,被侵权人有权 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由此扩大的损害承当侵权责任。但被侵权人提 出该请求权时应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否那么,网 络服务提供者不应采取反侵权措施。被侵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 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受到损失,应由被侵权人承当赔偿责 任。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 公园和娱乐场所等公开的或
9、者公众可进入的建筑和设施中造成他人 损害时,由上述不同情形中的管理人以及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承当侵 权责任。这一规定采取了无过错这人的原那么。问题是,侵权责任主体 仅仅限于管理人和组织者是否合适?对于危险源负有责任的或者从 设施中获取了经济利益的是否应承当侵权责任?而前者与后者并非 总是相关联。因此,笔者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主 体应该包括:建筑物的所有者、建筑物的维修负责人、设施的经营者、 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五、发生在幼儿园、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第39条、第40条规定了幼儿园、 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适 用过错推
10、定责任;限制民事能力人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因教育 机构以外的第三方导致损害发生的适用过错责任并仅在第三方责任 以外承当补充责任。这些规定显然是将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与儿 童和青少年的照看关系纳入了侵权法的范畴。因此,对于有必要被特 殊照顾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相较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受到损害,要承当更严格的侵权责任。但需要说明的是,对义务的违 反从而导致过错,必须是人身损害发生的原因,并且被违反的义务必 须指向受侵害人的个体保护。这一点应在今后的司法审判中进行相应的目的性限制。参考文献1王文利.特殊侵权责任主体的立法完善探究J.新疆社科论坛,2018(03) : 58-64.2 丁淑红.特殊主体器官捐献法律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 015.致谢已经完成了毕业论文的撰写,在这里我向所有在这两年期间都动 和支持我的老师、同学致行文至此,思绪繁杂。时光荏苒,总以为来 日方长,却不知时光的脚步匆匆。四年时光弹指一挥间,很多事情仿 佛就像发生在昨天一般。很庆幸这段时光我遇到了很多温柔却有力量 的人,我在他们的陪伴下一路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