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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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条文要义本条是对监护人责任的规定。监护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其监护人承担的侵权责任。本条规定的规则与民法典第1068条关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部分重合,其中的“依法”,就是本条规定。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第2款规定的是履行该赔偿责

2、任的规则。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则是:(1)替代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本人承担责任,因为他们没有或者只有不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实行过错推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推定其监护人有监护过失,被侵权人无须提供监护人有未尽监护责任的过失的证明。(3)如果监护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监护过失,则实行公平分担损失,减轻监护人的赔偿责任,即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对监护人的赔偿责任适当减轻。履行该赔偿责任的规则是:(1)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有财产的,以他们自己的财产支付

3、赔偿金,例如被监护人是成年人,自己有收入或者有积蓄等。(2)用被监护人的财产支付赔偿金有不足的,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补充赔偿。(3)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财产的,不适用前两项规则,全部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案例评析石某诉邓某芬赔偿纠纷案案情:石某与邓某芬自愿登记结婚。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邓某芬因精神受到刺激而患精神病。邓某芬在家中持菜刀将熟睡的石某砍伤。石某与邓某芬离婚后,以邓某芬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邓某芬赔偿其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石某与被告邓某芬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邓某芬因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病发,将熟睡之中的

4、原告石某砍伤,是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后果的情况下所为的,且原告石某被砍伤的医疗费已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因此,原告石某要求被告邓某芬赔偿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的理由、证据不足,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邓某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石某是邓某芬的法定监护人,故邓某芬砍伤石某的民事责任依法应由石某承担,石某即使尽了监护责任也只能适当减轻而不是免除他的民事责任。评析:本案中,邓某芬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因其精神状态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其在砍伤石某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二审法院认为,石某作为法定监护人,邓某芬砍伤石某的民事责任依法应由石某承担。另有学者认为,本案受害人知

5、道加害人婚后患精神病,因而被视为加害人的监护人。受害人石某对加害人邓某芬不仅负有监护职责,且在邓某芬造成他人损害时,又是民事责任的责任人。在这种情况下,石某为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主体上的混同成了债的消灭原因,这种混同的力的大小难以区分,可推定为均等而抵销,侵权责任消灭。1我们认为,虽然加害行为发生时,石某为邓某芬的监护人,但起诉时二人已经离婚。此时,应由邓某芬被起诉时的监护人(如父母、子女等)承担监护人责任。如果邓某芬有个人财产,应从其个人财产中支付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

6、承担相应的责任。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委托监护责任的规定。委托监护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他人的,监护权人与受托人分担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委托监护责任的构成条件是:(1)委托监护,是监护权人将自己负有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承担。(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受托人的监护下,而不是在监护权人的监护下。(3)被监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造成了被侵权人的损害。(4)对监护权人推定其存在未尽监护职责的过失,至于受托人的过失,应当由被侵权人举证证明。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

7、,构成委托监护责任,受托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委托监护责任的分担规则是:(1)委托监护责任的主体有两个:一是监护权人,二是受托人。(2)两个责任主体承担的责任是单向连带责任,即混合责任,监护权人承担的是对全部损害的连带责任,只要被侵权人主张其承担全部责任,监护权人就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能够证明受托人存在未尽监护职责的过失的,受托人应当在其过失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不能向其主张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案例评析孙某某诉沈某、丁某涛人身损害侵权纠纷案2案情:孙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沈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人长期寄住于丁某涛利用家庭自住场所开设的托管班。孙

8、某某与沈某在丁某涛家中玩耍时,沈某扔铅笔盒时将孙某某的眼睛弄伤。法院认为:被告丁某涛以家庭为场地、以家庭成员为工作人员开设托管班,为包括孙某某、沈某在内的学生提供食宿、接送和辅导作业等服务,孙某某、沈某的监护人每月支付费用,故双方存在委托托管关系。被告丁某涛允许孙某某、沈某在无人管理的情形下玩耍,造成孙某某眼睛受伤,且未及时告诉孙某某的监护人,存在过错。据此,被告丁某涛没有履行委托托管的安全保护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被告丁某涛承担原告孙某某经济损失的50%,被告沈某承担40%,原告孙某某承担10%。因被告沈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评析

9、:虽监护人可将未成年人委托他人代为照管,但监护职责并不因委托关系的存在而转移或减轻。监护人为未成年人选择托管机构时,应注意对托管机构的经营条件、人员配备、管理经验等情况予以适当、合理的审查;平时也应尽可能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沟通和照顾,而不能将监护、照管、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完全转嫁给他人。本案中,作为加害人的沈某为未成年人,虽由丁某涛在托管班进行委托监护,但其监护人仍应对其加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而丁某涛作为委托监护的受托人,对沈某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由于存在未尽监护职责的过失,丁某涛应当就其过失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沈某的法定监护人和委托监护的受托人丁某涛作为责任主体,承

10、担单向连带责任,监护人承担对全部损害的连带责任,委托监护的受托人仅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换言之,委托监护的受托人并不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不能向其主张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的规定。暂时丧失心智是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身体原因或者其他原因而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完全民事行

11、为能力人在暂时丧失心智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侵权责任承担的规则是:(1)暂时丧失心智之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对其行为失去控制状态的出现,如果是该人的过错所致,则属于过错原则调整的范围,有过错则有责任,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如果暂时丧失心智之人对于其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对其行为失去控制状态的出现没有过错,即由于客观原因,而不是由于主观原因,行为人本不应承担责任,但要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能够承担多少就补偿多少。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行为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而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就是对自己暂时丧失心智有过失,因而行为人对由此造成的

12、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评析张某诉汝某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3案情:2017年1月26日15时许,在淮北市某某区某某花园中天浴池大厅,汝某兴酒后闹事,无故殴打张某,造成张某多处受伤。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汝某兴酒后无故殴打张某,张某不存在过错,汝某兴作为过错方应当对张某因此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汝某兴上诉

13、称张某的颈椎及肘关节疾病与其殴打行为无关联性,但在一、二审中并未举出有效证据证明,故其主张对该部分医疗费用不予承担的理由无法成立。评析:侵权责任法第33条在我国民事立法中首次规定了暂时丧失心智者致人损害责任的内容,民法典第1190条承袭了这一规定。本案即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这种特殊侵权责任类型的典型案例。这种侵权责任适用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过错引起暂时心智丧失,或者因醉酒或者滥用麻醉、精神药品暂时丧失心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本案中,汝某兴因醉酒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无故殴打张某,造成其人身损害。由此可见,汝某兴具有过错,因为其心智暂时丧失是基于自己的过失即醉酒而发生,故应当由

14、其作为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条文要义本条是对用人者责任的规定。本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损害责任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损害责任,加上第1192条规定的个人劳务损害责任,构成用人者责任这种特殊侵权责任中的三种类型。用人单位损害责任的规则是:(1)用人单位泛指一切使用他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例如公司、机关

15、、合伙企业、基金会,甚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只要聘用他人作为自己单位的工作人员,都属于用人单位。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不属于用人单位的范畴,致人损害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2)工作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支付工资报酬、作为用人单位成员的人。(3)工作人员应当是在执行职务中造成他人损害,而不是与自己的职务行为无关。(4)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与造成的他人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5)适用过错推定原则。(6)侵权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而非工作人员是责任主体。(7)用人单位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如果工作人员造成他人损害时有

16、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其进行追偿。劳务派遣损害责任的规则是:(1)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为三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具有劳务派遣的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具有劳动关系,工作人员接受劳务派遣单位的指派,为接受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务,但与接受劳务派遣单位没有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2)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为接受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务过程中,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构成侵权责任。(3)实行替代责任,由接受劳务派遣单位作为侵权人,依照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如果在派遣工作人员时有过错,例如选任、培训、管理不当,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4)劳务派

17、遣单位和接受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这种责任分担规则,是单向连带责任即混合责任,接受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应当对全部损害负责,有过错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按份责任。案例评析王某洋诉吉林市丰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4案情:王某刚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孟家村路口时,与尹某林驾驶的无号牌五羊三轮车相刮,货车与江边护栏相撞冲入江中,造成货车车体损坏。王某刚、尹某林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王某刚驾驶的货车经多手买卖,现实际所有人为王某洋、尹某林系吉林市丰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下属环卫处环卫工人。事故发生于午休时间,尹某林驾驶自己的五羊三轮车,装载着单位发放的清扫工具、工作服

18、回清扫地点的途中。一审法院认为,尹某林受聘于住建局下设环卫处,作为环卫工人,其工作主要任务是清扫指定区域,事发当天尹某林系前往清扫区域,这是从事其工作任务必不可少的过程,与职务活动有内在、必然的联系,故应由环卫处对尹某林交通事故致王某洋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环卫处非自收自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故应由其上级主管单位住建局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午休期间属于劳动者法定的休息时间,本案不存在尹某林中午加班工作或单位委派其执行工作任务等情形,故不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评析: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的前提是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而造成他人损害。本案中,上下班途中不应认定为执行工作

19、任务或者是与执行工作任务密不可分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尹某林虽受聘于住建局下设环卫处,属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尹某林作为一名环卫工人,其工作主要任务是对用人单位指定的区域进行清扫,而事发当天尹某林系在午休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午休期间属于劳动者法定的休息时间,亦无证据证明尹某林存在中午加班工作或单位委派其执行工作任务等情形。因此,其驾驶行为因与职务活动欠缺必然联系而无法被认定为执行工作任务,因其过错造成另一驾驶人王某洋的损害无法由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而只能由尹某林承担自己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

20、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条文要义本条是对个人劳务损害责任的规定。本条规定的个人劳务损害责任包括三种类型:(1)个人劳务损害责任;(2)个人劳务工伤事故责任;(3)第三人造成个人劳务者损害责任。个人劳务损害责任的规则与用人单位损害责任的规则基本相同,具体规则是:(1)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2)提

21、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自己的劳务提供行为造成他人损害。(3)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接受劳务一方有监督、选任不当的过失。(4)实行替代责任,接受劳务一方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5)如果提供劳务一方在造成他人损害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接受劳务一方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提供劳务一方进行追偿。个人劳务工伤事故责任中的提供劳务一方因自己的行为造成自己损害的责任规则是: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人造成个人劳务者损害责任的规则是:(1)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自己损害的,构成个人劳务工伤事故责任,享有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请求权以及对接受

22、劳务一方的补偿责任请求权。(2)受到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向第三人请求赔偿,赔偿请求权实现之后,对接受劳务一方的补偿请求权消灭。(3)受到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补偿责任,接受劳务一方应当补偿。补偿之后,其有权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进行追偿。案例评析韩某军诉杜某平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5案情:某日,经营玻璃多年的杜某平需将玻璃从车上卸下,遂提出由韩某军等人将玻璃搬至玻璃店,约定一次性支付报酬100元。在搬运过程中,因未能扶稳玻璃突然倒下砸伤韩某军的左腿。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约定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并非继续

23、性提供劳务,不应认定为雇佣关系,应根据在搬运过程中造成玻璃倒下致人损害有无过错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责任。杜某平放弃多年为其搬运玻璃的搬运队,选用没有玻璃搬运经验的韩某军等人从事搬运,存在选任不当的过失。杜某平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在搬运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因玻璃倒下致韩某军腿伤,对此有重大过失。韩某军在没有搬运玻璃经验的情况下,仍接受要约参与搬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失。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由杜某平承担85%的责任,其余15%的责任由韩某军承担。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系临时雇佣关系。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评析:承揽合同属于典型的完成工作型合同,虽然其与雇

24、佣合同(典型的单纯提供劳务型合同)都具有劳务性质,但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身份上的支配与从属关系,提供劳务者能否按自己的意志独立完成交付的工作。有支配关系的是雇佣合同,没有的则为承揽合同。支配关系表现在劳动内容、劳动时间、劳动地点、劳动方式等的确定上,但最根本的表现是,劳务提供者能够按照自己的技能独立地完成工作。本案中,在杜某平要求韩某军有偿为其搬运物品并现场指挥搬运活动的情况下,杜某平掌握了对现场的控制权,即搬运活动如何进行是由杜某平支配和指挥的,韩某军只是按照杜某平的要求进行具体活动,所以双方之间构成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且属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

25、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杜某平应当对韩某军因搬运玻璃所遭受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的规定。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是大陆法系传统的特殊侵权责任,在英美法系侵权法中被称为独立工人责任,规则基本相同。本条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加工、定作和承揽统称为定作,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定作人和承揽人,定作人委托承揽人进行加工、定作、承揽,承揽人依照定作人的指示进行

26、加工、定作。承揽人在接受定作之后独立进行定作、加工,尽管是按照定作人的指示进行,但是应当独立负责。承揽人在完成承揽任务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承揽人承担责任,或者负担自己的损失。这是一般性规则。如果定作人对于定作、指示有过失,或者对承揽人的选任有过失的,则定作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定作过失,是定作人确定的定作任务本身就存在过失,这种定作有可能造成他人损害或者定作人的损害,例如加工易燃、易爆物品。指示过失,是定作人下达的定作任务没有问题,但指示承揽人的定作方法存在过失,例如不应该采用危险方法进行加工,却作出这样的错误指示。这两种过失,都构成定作人定作、指示过

27、失责任中所要求的过失。选任过失,则是定作人选任承揽人有过失,例如承揽人没有承担特种加工活动的资质而予以选任。本条规定了两种责任:(1)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这是典型的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2)造成承揽人自己损害的责任,这其实是承揽人的工伤事故责任。这两种责任的基本规则相同,故可放在一起规定。案例评析王某俊诉肯瑞公司侵害健康权纠纷案6案情:王某俊为九鼎电动门经营部员工,主营电动门安装维修。在为肯瑞公司修理电动门的过程中,由于未带安全绳,王某俊在进入检修口时不慎跌下致左腿骨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以往先修理后付费的交易习惯,认定双方之间属承揽关系。肯瑞公司未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而

28、选择个人修理,且在检修口侧天花板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未向王某俊作出告知提醒,仍让其进入修理,应承担指示、选任过失责任。王某俊作为长期从事维修工作的相对专业的人员,在高空作业中对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尽充分的检查和注意义务,也未积极采取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肯瑞公司负次要责任、王某俊负主要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评析:义务帮工与加工、承揽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是无偿的,是助人为乐行为;后者是有偿的,是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成果,另一方接受该成果并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王某俊系专职从事电动门修理工作的人员,以通过为他人修理电动

29、门而收取修理费为目的,双方系典型的承揽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193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肯瑞公司在检修口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将电动门交由王某俊修理,未向王某俊作出告知提醒,存在定作、指示过失,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王某俊作为专业修理人员,应当知道高空作业的危险性而未注意修理安全,这是发生损害事故的直接原因,较肯瑞公司的定作、指示过失更为严重,故确定由肯瑞公司承担次要责任、由王某俊承担主要责任是合理的。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

30、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的规定。网络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包括网络用户在他人的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规则,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自己的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规则。无论上述两种情形中的哪一种,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自己实施的网络侵权行为负责,也即自己责任。本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应当是指其他法律规定的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例如,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都对这类侵权行为作出特别规定,应当依照其规定确定这些民事主体的

31、侵权责任。案例评析徐某雯诉宋某德、刘某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7案情:著名导演谢某在入住酒店猝死后,宋某德博客的五篇文章和刘某达博客的四篇文章中,存在谢某因嫖妓致死及与他人有私生子等内容。徐某雯作为谢某的遗孀为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文章内容均系捏造,属诽谤性文章,降低了谢某的社会评价,侵害了其名誉。宋某德、刘某达应当对涉案文章内容的来源及真实性负责。两人不仅各自实施了侵权行为,而且对于侵犯谢某的名誉有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二审法院认为:无论开设博客的目的是否具有娱乐性,凡设立或掌控博客内容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应对博客内容承担法律责任。涉案博客文章为诽谤文章,并且在社会公众

32、当中得到传播,导致谢某的名誉受到贬损,因此宋某德、刘某达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审法院认定宋某德、刘某达侵犯谢某的名誉具有意思联络,从而构成共同侵权,并无不当。评析:本案为网络用户利用博客这一网络服务平台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典型案例。诚然,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在行使其言论自由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即遵循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当言论自由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对言论自由的保障并不是绝对的。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时,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构成侵权。名誉权作为具体人格权,已直接受到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的确认、保护。博客内容具有广泛的认同度和影响力,包含着推定真实的意思。作为拥有

33、话语权的博主,其言论应当更加谨慎。宋某德和刘某达的博客内容已经超越了一般界定的言论自由的范围,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民法典第1194条规定的是网络侵权责任中的单独责任,是指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单独从事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时,依法应独自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

34、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中的通知规则的规定。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中的通知规则的具体内容比较复杂,即:(1)权利人的通知权:网络用户利用他人的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原则上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责任,因为其无法承担海量信息的审查义务。解决这种侵权纠纷的方法是“通知取下”规则,即避风港原则中的通知规则: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在该网站上发布的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消除侵权信息及其影响。这就是权利人的通知权。(2)

35、通知的主要内容:行使通知权时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没有这些必要内容的,通知无效。(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当实施两种行为:一是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二是对侵权信息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等实际情况需要,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了上述两项义务的,就进入避风港,不承担侵权责任。(4)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义务的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构成侵权,要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部分连带责任,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只对扩大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5)对错误行使通知权的所

36、谓权利人进行惩罚的措施:因权利人错误行使通知权进行通知,依照该通知采取的必要措施造成了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错误通知的权利人应当对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不过,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比如,电子商务法第42条就规定了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领域,恶意通知须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案例评析刘某业诉新华网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8案情:刘某业授权中图公司以中文平面形式印刷、出版、发行小说明清十大奇案。新华网在其网站上刊载了该书的简介、奇案一至七的目录及简介,点击则可进入新浪网浏览并下载相应章节全文。刘某业委托代理人向新华网出示著作权说明和授权书后,新华网及时断开链

37、接并删除了相关内容。一审法院认为:新华网提供的是该图书的链接服务,且作为链接服务提供者已经尽到审查义务,因此,新华网并未侵犯刘某业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且,刘某业的委托代理人向新华网出示著作权说明和授权书后,新华网及时断开链接并删除了相关内容。即使新浪网的行为构成侵权,新华网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的规定,新华网及时断开了涉案链接并删除了相关内容,故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赔礼道歉责任。同时,新华网在建立涉案链接前,已尽到了审查义务,不具有主观过错,不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评析:本案涉及“通知与移除规则”的运用。该规则的内容是:任何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

38、害之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其网络服务涉嫌侵权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该通知后应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的措施移除涉及侵权的信息,同时将该通知转送给被指控侵权的服务对象。只要履行了上述程序,如果被指控的信息确实构成侵权的,应当由网络用户承担赔偿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通知与移除规则的建立有利于维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理自由。民法典第1195条第2款确认了该规则,即只有在被侵权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而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该通知后置若罔闻,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才需要就被侵权人损害扩大的部分与从事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

39、案中,新华网在接到通知后实施了及时断开连接、删除等必要措施,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因而无须为刘某业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条文要义本条是对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的反通知规则的规定。避风港原则有两个重要规则:一是通知规则,二是反通

40、知规则。这样的规则配置,是为了平衡网络表达自由利益。反通知规则的内容是:(1)网络用户享有反通知权。在权利人行使对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将该通知转送网络用户,网络用户接到该通知后,即产生反通知权,网络用户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提交该声明就是行使反通知权的行为。(2)反通知声明的主要内容。提交的反通知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不符合这样的要求的反通知声明不发生反通知的效果。(3)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反通知的义务。网络用户行使反通知权发送声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该反通知声明后,负有以下义务:一是应当将该声

41、明转送给发出通知的权利人,二是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是一接到反通知声明就立即终止所采取的必要措施。(4)反通知声明送达后的期限。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反通知的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为权利人对反通知作出反应的期限。时间的计算采到达主义,在转送的反通知声明到达权利人后,权利人应当在该期限内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已经投诉或者起诉。(5)权利人超出合理期限的后果。权利人在收到反通知的声明后的合理期限内,未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已经投诉或者起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对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终止所采取的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的必要措施,保护网络用户即反通知权利人的表达自由。不论

42、是权利人的通知权还是网络用户的反通知权,其义务主体都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满足通知权人或者反通知权人权利要求的义务。网络用户和权利人不是对方的义务主体。案例评析嘉易烤公司诉金仕德公司、天猫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9案情:嘉易烤公司系“红外线加热烹调装置”发明专利权人。金仕德公司在天猫商城销售一款3D烧烤炉。嘉易烤公司针对该产品向淘宝网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上传了包含专利侵权分析报告和技术特征比对表在内的投诉材料,天猫公司审核不通过并提出提供购买订单编号或双方会员名的要求。嘉易烤公司认为金仕德公司销售的产品落入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天猫公司在收到投诉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应与金仕德公司共同承担

43、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为:金仕德公司的产品侵犯嘉易烤公司的专利权,嘉易烤公司提交的投诉材料符合天猫公司的格式要求,天猫公司仅对该材料作出审核不通过的处理,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也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天猫公司应对损害扩大的部分与金仕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嘉易烤公司的投诉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通知”的基本要件,属于有效通知。天猫公司接到投诉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一审判令其就损失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评析:被侵权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发出的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包含被侵权人的身份情况、权属凭证、侵权人的网络地址、侵权事实初步证据等内容的,即属有效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自

44、行设定的投诉规则,不得影响权利人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利。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应遵循审慎、合理的原则,根据所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等综合确定。在专利侵权并非显而易见的情形下,若机械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容易导致权利人滥用投诉机制进行不正当竞争。本案中二审法院对“必要措施”的类型进行了拓展性解释,将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中的“通知转通知反通知”的投诉机制类推适用于专利领域,认为“转通知”亦是其中一种。这属于对该规则的正确解释与适用。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

45、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条文要义本条是对网络侵权责任红旗原则的规定。红旗原则是指网络用户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非常明确(比喻为网络上的侵权行为红旗飘飘),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不采取必要措施的,即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适用红旗原则的要件是:(1)网络用户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站上实施侵权行为;(2)该侵权行为的侵权性质明显,不必证明即可确认;(3)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在自己的网站上实施了这种侵权行为;(4)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这样的侵权信息没有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的必要措施。在第三个要件中,知

46、道就是明知,应知就是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应当知道的,例如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对该信息进行了编辑、加工、置顶、转发等,都是应知的证明。适用红旗原则的后果是,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在自己的网站上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该侵权信息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须与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一起,对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则适用民法典第178条的规定。案例评析新传公司诉土豆网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10案情:华纳横店公司拥有电影疯狂的石头在中国大陆的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在内的相关著作权,其授权新传公司为期3年专有性使用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土豆网的注册用户将

47、该电影上传至网站供公众在线播放。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土豆网为用户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但土豆网明知会有盗版和非法转载作品被上传的可能,却疏于管理和监控,主观上具有纵容和帮助他人实施侵犯新传公司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过错,不完全具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所规定的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之条件。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土豆网属于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法律责任。评析:本案所关涉的是网络侵权责任中的“红旗原则”。尽管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可能也无力识别所有的利用其网络服务进行的侵权行为

48、,但就某些网络侵权行为的识别与监控,无论是从常识、法律规定的角度还是从技术可行性的角度出发,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可以做到,也应当做到。若未尽到相应的义务,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实施具体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在本案中,从常识角度出发,一个专业的视频网站经营者应当知道影视剧的著作权人不太可能在网络上免费提供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当其网站链接至可以免费观看影视剧的网页时,其有合理的理由知道存在侵权行为。有人非法将一部当下正在全国各大影院上映的热门影片上传至专业的视频共享网站,导致大量的人进行下载。对此,很难说网站不知道。因此,土豆网应尽的审查和删除义务显属能为而怠为,土豆网应当与实施

49、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指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对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群众性活动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50、有四种表现形式:(1)设施、设备未尽安全保护义务;(2)服务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3)对儿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4)对于防范、制止侵权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前三种类型概括在本条第1款中,责任形态是自己责任;第2款规定的是第四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类型,责任形态是相应的补充责任。责任形态为自己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三种类型的构成要件是:(1)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场所,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或者群众性活动场所。(2)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主体,是这些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活动组织者。(3)经营者、管理者和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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