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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水利学会团体标准复审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水利学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 标准”)的实施,规范团体标准复审工作,不断提高团体标 准的质量和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 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 1号)和中国水利 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水学(2020) 85号)等法律法规 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水利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组织编制发布的团体标准复审工作。本会联合其他社会团体 发布的团体标准,其复审工作除应遵守本细则外,还应与联 合发布单位协商一致。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团体标准复审是指对已发布团体标 准的技术内容、技术水平、实施效果等进行
2、审查和审议,形 成复审结论。第四条团体标准实施满4年应进行复审。标准实施未 满4年,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进行复审。(一)不适应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发展 战略;(二)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要求;(三)低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四)不满足涉水领域市场和创新需要;(五)不利于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 备等的推广应用;(六)所引用的相关技术标准已被替代或者废止;(七)其他需要复审的原因。第五条团体标准复审工作由本会标准化工作办公室负 责组织实施。每年应制定落实年度复审计划。第六条 属第四条有关情形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随 时向本会标准化工作办公室提出
3、团体标准复审申请,并填写 团体标准复审申请表(见附件1)。第二章复审程序及方法第七条团体标准的复审工作分为初审、审查和审定三 个阶段。第八条初审阶段的主要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标准化工作办公室将已收到并符合要求的复审申 请以及符合复审条件的标准列入复审范围;(二)主编单位对列入复审范围的团体标准开展实施情 况自评价;(三)标准化工作办公室或委托第三方(有关企事业单 位等)对列入复审范围的标准,通过调查问卷等方式对团体标准实施情况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组织相关专家填 写完成团体标准复审初审意见表(见附件2),形成初 审结论。第九条审查阶段的主要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标准化工作办公室组
4、织成立复审专家组,召开初 审结论审查会;(二)专家组对初审结论等复审材料进行审查并投票表 决,表决时需填写团体标准复审投票单(见附件3),复审 结论必须有3/4以上复审专家同意方为通过;(三)完成团体标准复审审查意见表(见附件4), 形成审查结论。第十条复审专家组专家遴选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遵循回避原则;(二)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与 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相对应的职务,具有从事相 关领域技术标准的编制或审查经验;(三)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7人。可由本会团体标 准技术委员会委员、标准使用单位代表或其他标准化相关业 务专家组成。第十一条审定阶段的主要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5、: 标准化工作办公室协助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标准复审审查结论;通过后,形成标准复审结论。第三章复审结论及处理第十二条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废 止三种。第十三条团体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技术水平等仍然 适用,满足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不需要进行任何修改时, 应作出继续有效的复审结论。第十四条团体标准的技术内容、技术水平等与实际需 求不完全适应,或需要与其它团体标准进行合并、协调等的, 应作出修订的复审结论。修订分为全面修订和局部修订两种。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团体标准,应当进行局部修订:(一)标准部分规定已落后,并制约了科学技术成果的 推广应用;(二)标准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标
6、准相抵触;(三)标准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四)需要对现行的标准作局部补充规定。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涉及的主要技术已被淘汰,技术内 容被其他标准所涵盖或替代,且已无继续存在的必要或不宜 再以团体标准形式进行规定时,应作出废止的复审结论。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论经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 议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将根据具体实 施情况,考虑是否列入以后年度复审范围;(二)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团体标准,应按照中国水利 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修订工作;(三)复审结论为废止的团体标准,在本会官网公示30
7、天,无异议后予以废止。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七条 标准化工作办公室和主编单位应当高度重视 团体标准复审工作,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第十八条 鼓励团体标准编制单位和使用单位积极反馈 团体标准实施情况,为标准复审和修订工作提供有力支撑。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细则由本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团体标准复审申请表.团体标准复审初审意见表2 .团体标准复审投票单.团体标准复审审查意见表团体标准复审申请表标准名称标准编号申请人/单位标准使用 简况提请复审的 理由及主要 建议理由为(以下可多选),并请具体说明:(1)不适应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发展战略;(2)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8、有关要求;(3)低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关技术要求;(4)不满足涉水领域市场和创新需要;(5)不利于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等的推广应用;(6)所引用的相关技术标准已被替代或者废止;(7)其他需要复审的原因。申请人/单位(签章):联系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标准名称 及编号主编单位标准使用 对象()1.生产企业2.设计单位3.施工企业4.工程管理部门 5.行政管理部门6.科研院所7.大专院校8.检验 检测机构9.个人用户 10.其他:(请注明)标准实施 应用情况标准存在 问题意见及建 议初审结论()1.继续有效2 .修订2.1 全面修订2.2 局部修订3 .废止专家签名:年 月 日团体标准复审投票单分发日期:年 月0编号:投票截止日期:年月 日标准名称标准编号复审意见()同意该标准继续有效()同意该标准修订(1.全面修订 2.局部修订)()同意该标准废止()弃权日期:签字:注:请在复审意见前的“()”内填只能选择一项,否则投票无效。团体标准复审审查意见表标准名称 及编号主编单位初审结论()1.继续有效2 .修订2.1 全面修订2.2 局部修订3 .废止审查结论()1.继续有效2 .修订2.1 全面修订2.2 局部修订3 .废止专家会议 审查意见专家组长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