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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财政科研项目差旅费管理办 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 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等资金 差旅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根据关于改革完善财政科研经费 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 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差旅费是指在科研项目资金中列支 的,科研及相关管理人员临时到市区(不包括各县市,下同) 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 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第三条本办法的制定坚持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 发点和落脚点,在预算允许范围内,强化
2、激励机制,加大激 励力度,充分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二)遵循规律。支持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一线科研人 员,为科研人员自由探索、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着力提 升科研服务水平。(三)分类管理。放管结合,在加强管理的同时扩大科 研人员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厉行节约,严控科研管理行政 成本的增长;自主规范,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 用横向经费。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纵向科研项目资金、横向科研项 目资金(含用于科研的捐赠资金)列支的差旅费。第五条 差旅费支出必须服务于科研项目,严禁无实质 内容、无明确业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 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 研。第六条
3、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一)出差人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的 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二)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和监管本项目差旅费支出, 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科研及相关管理人员因公到 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 生的费用。第八条 出差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乘坐城市间 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超出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 等级标准的,报销时须附项目负责人审签的情况说明。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 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 的交
4、通工具。第十条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 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凭据 报销。第H一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 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科研及相关管理人员因公出差期 间入住宾馆、坂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经济便捷 的住宿地点,凭住宿费发票及住宿明细据实报销。超出学校 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住宿标准的,报销时须附项目负责人审 签的情况说明。第十四条 对有住宿行为但没有住宿费发票的,报销时 须附项目负责人审签的情况说明(包含“出差人对情况说明 真实性承诺”内容),可据实报销
5、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 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出差期间给予 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六条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按自然天数 包干发放。发放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为每人每天120元 外,其余地区均为每人每天100元。第十七条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 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 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第十八条 已由院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学校 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科研及相关管理人员出差期 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自然天数包干发放,发放标准为
6、 每人每天80元。特殊情况,从驻地往返机场、火车站、码 头的市内交通费,附项目负责人审签的情况说明,可据实凭 据单独报销。第二十条 已由校外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用的,不得在 学校重复报销市内交通费。外出参加会议和培训的,会议及 培训期间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自驾或租车出行的,不得报 销市内交通费。第六章报销管理第二十一条 相关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 理办法中对差旅费标准或报销管理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 使用科研项目资金出差报销须经项目负责 人审签,对必要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 续。差旅费报销时须提供职业技术学院出差审批单和职 业
7、技术学院差旅费报销单,并附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 等报销凭证。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 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报 销单。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差旅 费同时报销,事后原则上不予补报。第二十四条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 持连续、完整。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 或不完整的,交通费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分情况处理:(一)对方负担城市间交通费用且能提供相关会议通知、 培训通知、邀请函或对方出具有效证明的,可按规定标准发 放伙食补助费。(二)对于需要在乡村或偏远地区考察调研的科研项目, 在考察调研地区无法取得交通费票据
8、的或者无法取得交通 费票据的其他情况,由出差人员提供项目负责人审签的交通 费支付证明及情况说明(包含“出差人对情况说明真实性承 诺”内容),可据实报销。第二十五条对于有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需要的 科研项目,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自驾车或者租 车前往的,由出差人员提供项目负责人审签的情况说明,可 凭据据实报销由此产生的租车费、汽油费和过桥过路费等支 出,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对于由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问题及一切责任,由出 差人个人承担。第二十六条 使用科研项目资金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 查、地质调查、工地勘察、学生实习、等工作,住在帐篷、 农户、船舶、厂
9、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 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的,由出差人员提供项 目负责人审签的情况说明,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市 内交通费。如收取住宿费但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由出差人 员提供项目负责人审签的住宿费支付证明及情况说明(包含 “出差人对情况说明真实性承诺”内容),可据实报销住宿 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第二十七条科研及相关管理人员出差期间有因私前往 其他城市行为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 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 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发放天数扣除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天 数。第二十八条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学者、
10、专家或有关校 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按以下情 况执行:(一)使用科研项目资金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 员来校开会的,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 (或国际旅费),按会议费规定据实报销住宿费、伙食费、 市内交通费等。(二)使用科研项目资金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 员来校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的,可按差旅费规定 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及住宿费。第二十九条 对参加学校外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I, 凭会议、培训通知和确定的收费标准据实报销会议费、培训 费。第七章监督和监管第三十条各系部、处室应当加强对出差活动和经费报 销的内控管理,自觉接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经 费支出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学校审计部门根据学校相关计划和规定, 对差旅费管理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处、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