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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起草第三章 合法性审核第四章送审与发布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一章总则益相关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取社会各界代表意见的;(三)起草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过程 中,应当听取企业、商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四)其他确有必要的。第十七条【听取意见】起草机构应当认真分析研究各方意 见,吸收采纳合理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在起草说明 中对争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作出说明。第三章合法性审核第十八条【报送审核】起草机构移送法律事务局进行合法 性审核时,应按要求格式附具下列材料(部分文书格式见附
2、件):(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送审依据稿、上位法 依据、政策解读文本;(二)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公开征求意见截图、座谈会、论证会以及其他方式征求意见相关材料、各机构意见;(三)起草机构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审核意见;(四)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应提供公平竞争 审查表;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提供履行评估论证程序佐证材料;(五)其他程序性材料(如专家论证、听证、风险评估等)。法律事务局应当对起草机构移送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移送材料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退回起草机构补正相应材料。第十九条【不予审核】移送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 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事务局可以不予审
3、核,退回相关材 料,并书面说明不予审核的理由。(一)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说明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可行性的;(二)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说明该机关有权制定该文件的;(三)照抄照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的;(四)文件的逻辑结构混乱、内容明显违背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或者有重大错误的;(五)未按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必要咨询论证的;(六)内容存在较大争议,需要起草机构进一步研究论证或 者沟通协调的。第二十条【审核时间】 法律事务局自收到第十八条规定的 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书面通 知送审部门。第二十一条【审核方式】 法律事务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可 以结
4、合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一)书面审核;(二)必要的调查研究;(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 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四)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 者论证,听取意见和建议。开展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期限内。第二十二条【审核内容】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主体的合法性;(二)制定权限的合法性;(三)制定依据的合法性;(四)制定程序的合法性;(五)制定内容的合法性;(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二十三条【配合审核】法律事务局要求起草机构补充依 据、说明情况,或者要求相关机构协助审核的,起草机构和相关 机构应当予以
5、配合,并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和办理。第二十四条【审核结论】法律事务局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 行合法性审核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并在意见书中明确 给出合法或者不合法的结论。法律事务局认为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合法的,应当说明依据、 理由;认为需要修改的,可以一并提出修改的意见和建议,由起 草机构进行修改。起草机构应当对法律事务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作必要的 修改或补充。第二十五条【申请复核】 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起草机构 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及理由,与法 律事务局协商或者向执委会申请复核。第四章送审与发布第二十六条【提请审议】通过合法性
6、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 案,由起草机构提请执委会审议。审议时,起草机构应当就起草 情况、合法性审核及修改情况等进行说明。对于未采纳的合法性 审核意见,起草机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七条【审议决定】规范性文件草案审议通过后,起 草机构应当报请执委会主任签批同意后发布;以工作机构名义发 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该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审议未通过,或者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应当在修改后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核,必要时重新征求意见。第二十八条【报送登记】对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起草机 构应当在签批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行政事务局;对未经 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行政事务局应退回起草机构,或者要 求起草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合法
7、性审核程序。第二十九条【统一编号】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行政事务 局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执委会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格式为: HQZWH-年份-序号。执委会工作机构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格式分 另1为:行政事务局HQZXZ-年份-序号;法律事务局HQZFL-年份 -序号;经济发展局HQZJJ-年份-序号;金融事务局HQZJR-年份- 序号;商事服务局HQZSS-年份-序号;财政局HQZCZ-年份-序号; 统计局HQZTJ-年份-序号;城市规划和建设局HQZCS-年份-序号; 民生事务局HQZMS-年份-序号。第三十条【统一发布】规范性文件均为主动公开,应当由 行政事务局通过合作区政务网站、政务新媒体
8、、新闻媒体等途径 向社会公开发布。未经上述规定的途径公开发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第三十一条【政策解读】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时,起草机 构应当同步对相关决策背景和依据、主要内容、实施范围、落实措施等进行解读和宣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研究机构 等,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易于公众接受的方式解读和宣传,便于 社会公众理解和遵照执行。第三十二条【实施日期】 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发布日期 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因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需要,或者 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 章执行的除外。第三十三条【有效期限】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暂
9、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 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期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 动失效。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行政事务局应当按照规定将执委会规范性文件报送管委会处备案;执委会工 作机构规范性文件报送执委会处备案。第三十五条【效果评估】 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一年后,起 草机构应当组织对其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 等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规范性文件继续实施、修改、延 期和废止的重要参考。评估过程中,起草机构应当充分听取企业、 商会和行业协会对有关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的评价和完善建议。第三十六条【制定、变更、废止建议】 利害关系人有权向 执委会及其工作机
10、构书面提出请求制定、变更、废止规范性文件; 请求时应说明理由,否则执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可不予受理。受理请求的机构应当认真组织研究并在90个工作日内将研 究结果书面告知提出请求的利害关系人。第三十七条【审查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现 行规范性文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合作区地方 性法规或本规定的,可以向法律事务局提出审查建议并说明理由。 法律事务局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告知提出审查 建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十八条【文件解释】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起草机构提出草案报法律事务局审核后予以解释:(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规
11、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 的。第三十九条【文件延期】 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内,起草机 构认为有必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进行评 估。评估结果需要继续实施的,由起草机构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 按制定程序移送法律事务局审核。合法性审核通过后,报送行政 事务局重新登记、编号、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第四十条【文件修改】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由起草机构向法律事务局提出予以修改:(一)与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不一致,应当作出相应修 改的;(二)基于政策或者客观实际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三)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不一致的; (四)
12、其他应予修改的情形。为便于文件管理与实施,修改规范性文件一般采取废旧立新 的方式。第四十一条【文件废止】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起草机构向法律事务局提出予以废止:(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废止 或者修改,失去立法依据的;(二)不适应合作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三)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没有必 要继续执行的;(四)对同一事项已有新规定的;(五)其他应予废止的情形。第四十二条【定期清理】 执委会及工作机构规范性文件应 当每三年清理一次。法律事务局应在当年第一季度组织开展清理 工作。执委会各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清理工作时限要求报送清理意 见。清理意见包括
13、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已废止或者拟废止,已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规范性 文件管理工作,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发布、备案和监 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横琴粤澳深度合 作区(下称合作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下 称执委会)及其工作机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 解释、清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执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 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 文件,对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人事、
14、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 文件,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类规划、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对具 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规范性文件概念】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 由执委会及其工作机构依照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影响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在一定期限 内能够反复适用的公文。第四条【制定主体】执委会及其工作机构有权以本机构名 废止的应当注明废止文件的文号,拟废止的应当注明理由。法律事务局对清理意见汇总审核后,形成清理结果以执委会 公告形式发布,并向社会公开。第四十三条【动态清理】 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合作区地方性法规颁布或者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15、、合作区 地方性法规发生重大修改,对合作区经济、民生、建设等方面行 政管理产生普遍影响的,应当进行集中清理。各部门应当在法律事务局规定期限内列出需要清理的新政 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提出清理意见;法律事务局应当对起草机构 提出的文件目录以及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核后,提请执委会讨 论决定。第四十四条【修改、废止程序】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 程序,适用本规定的第八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解释主体】执委会规范性文件由法律事务局 负责解释;各工作机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牵头起草的工作机构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22年
16、1月1日起施 行。附件:1.起草说明撰写模板.送审依据稿模板2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公平竞争审查表起草说明撰写模板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制定文件的必要性,简要说明该领域的现实情况,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则要求,领导批示情况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二、法律、行政法规、政策依据(一)法律、行政法规;(二)部门规章;(三)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有关依据应当标明具体条款。三、文件的制定过程说明说明文件草案的起草过程、部门意见征求过程、公开征求意 见过程、集体讨论决定以及其他有关程序的简要说明。对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论证以及对拟规 定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影响进行评估的情况和结论。四
17、、主要内容说明(一)主要内容概述。(二)文件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应当明确指出制定依据及 具体条文出处。涉及参照其他地区制度或者做法的,应当说明制 度或者做法出处。涉及制度创新的,应当指出上级机关有关要求、制度可行性和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影响。(三)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送审依据稿模板特别说明:送审依据稿中的条文内容、法律依据、参考依据,均需逐条对应阐述。“法律依据” 一栏需列明与对应条文直接相 关的上位法或上级政策具体条文内容;“参考依据” 一栏列明其 他地方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参考依据一般不超过两条。条文内容法律依据参考依据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序号部11名称反馈意见是
18、否采纳未采纳理由1X X局将第X条中“XXX”修改为“XXX”已采纳见第X条2义X局将第义条第X款删除未采纳说明理由、依据及协调处理情况3义X局公平竞争审查表规范性文件名称涉及行业能起草 名称电话电话联系人J-n U 审查 名称机构 联系人电话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口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征求意见情况专家咨询意见竞争影响评估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是/否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 前备案程序5.对市场
19、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 序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是/否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 运出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 遇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是/否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是/否1
20、.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是/否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如违反,请详细说明情况)适用例外规定适用例外规定选择(在违反“是”时详细相关标准时填写)明理由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义制定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发布。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执委会议事协调 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行 业协会等社会组
21、织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涉及管理公共事务的规范 性文件。第五条【制定原则】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珠海市人大运用特区立法权制定的在合作区 适用的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合作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得 违反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的决定、命 令,不得超越执委会或者其工作机构的职责范围。第六条【制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 文件:(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和合作区地 方性法规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和合作区地 方性法规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需要进 一
22、步细化的;(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和合作区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和合作区地 方性法规分别授权执委会可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 部门规章作变通处理的。第七条【排除范围】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事项:(一)增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 少法定职责;(二)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 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三)要求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四)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 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 基本权利;(五)超越职权规定
23、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六)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 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 和退出条件;(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事项。第八条【制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 序:(一)调研起草;(二)评估论证;(三)公开征求意见;(四)合法性审核;(五)执委会审议决定;(六)登记、编号、核稿;(七)公布;(A)备案。为了应对突发事件、维护重大公共利益、执行紧急命令和决 定,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简化制定程序。经合法性 审核后,报请执委会主任批准公布。第九条【职责分工】
24、执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和依照 本部门职责代执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征求意见、 评估等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作机构职权,且 在起草工作中各工作机构间职责划分明确的,执委会可以确定由 其中一个工作机构牵头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评估、论证、征 求意见等工作。法律事务局负责执委会重大全局性、综合性规范性文件的起 草、评估、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和执委会及其工作机构规范性 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行政事务局负责执委会及工作机构规范性文件的登记、编号、 核稿、发布、备案等工作。第二章起草第十条【文件名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其具体 内容确定,符合简洁、醒目、全面、准
25、确的要求,一般称“规定” “办法”“规则” “细则”“意见” “决定“通告“通知”, 但不得称“法”条例” “批复”。凡内容为实施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的,其名称中一般应当冠有“实施” 两字。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影响其性质。第十一条【文件体例】 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也可 以用段落形式,除内容复杂的以外,一般不分章、节。条的序号 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 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确保表述严谨、文字精练、准确无误; 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规范性文件的结构、条文表述、词语、数字、标点符号等规 范参照
26、相关立法技术规范执行。第十二条【起草要求】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注重针对性 和可操作性,内容相近的合并制定,严格控制规范性文件数量。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已经有明确规定的,不 得制定相同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三条【评估论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机构应当对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对有 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 核要求等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应当在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重要依据。在起草前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了评估、论证,有关材料和 结论可以直接
27、引用的,不再重复评估、论证。第十四条【征求部门意见】 规范性文件内容可能影响国家 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或者涉及其他机构职能范 围的,应当由起草机构书面征求省派出机构及相关单位意见。第十五条【公开征求意见】 起草机构应当通过合作区政务 网站、政务新媒体或者新闻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征求意见,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 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法律、行政法 规和部门规章对公开征求意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意见征集 结束后,应当及时主动公开意见采纳情况。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执委会分管起草机构的副主任书面 同意,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一)为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 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二)经依法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 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三)起草过程依法需要保密的;(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第十六条【组织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机构应当 组织召开听证会:(一)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且各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