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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 (社团名称)印章与文件管理 制度(示范文本)第一条 为确保本团体各项工作规范有序,依据社会 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团体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由本团体理事会 审议核定,理事会明确一名负责人作为本团体印章、文件管 理的责任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内设 机构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第三条 本团体文件报会长或秘书长审核,经法定代表 人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文件执 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第四条各相关单位的来文、来函,由秘书处负责接收、 登记、呈批和归档。第五条 秘书处应按时间顺序将接收或印发的文件装 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第六
2、条本团体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 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第七条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 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第八条加盖本团体印章应依照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 或理事会决议及内部管理制度要求,符合章程规定。第九条 本团体财务专用章由一般由财务主管负责保管, 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第十条任何人不得私自藏匿或违规使用本团体印章。 本团体印章在获得印章管理责任人和秘书长许可并登记使 用情况后,方可带离本团体办公场所使用。第十一条 本团体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 绍信、证明书等,由秘书处专人保管,经本团体相关负责人 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X年X月X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