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文本5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年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文本5篇.docx(3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022-2023年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文本5篇2022年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篇1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 筑物、构筑物的撤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 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2、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三)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 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 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 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本市开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 督、规划、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 本条例。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
3、执行建设程序。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工 工程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验收意见。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未 经工程监理机构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工序施工。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进行 核验,并提出审核意见。未经审核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建 设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第四十六条 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催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 查,并巡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费的使用和管理进 行审查,并报建设单位。工程监理机构应当核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 工程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4、。第四十七条 工程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 定,定期将施工现场的有关情况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报告。第四十八条工程监理机构发现施工不符合强制性技术标准、施 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 设单位。工程监理机构发现存在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 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 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或者施工现场发生质量 和安全事故的,工程监理机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
5、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到施工 现场予以处置。第四十九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 标准开展检测活动,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禁止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的检测工程,检测 单位应当通过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检测能力评估论证。检测单位的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或者经检测行业协会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五十条 检测单位在同一建设工程工程或者标段中不得同时 接受建设、施工或者监理单位等多方的检测委托。第五十一条 检测单位应当依托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全 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
6、系统,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 准规定应当检测的建设工程本体、结构性材料、功能性材料和新型建 设工程材料实施检测,并按照检测信息管理系统设定的控制方法操作 检测设备,不得人为干预检测过程。检测单位应当通过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检测报告。第五十二条监测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确定的监测要求编制 施工监测方案,对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管 线、设施实施监测。监测单位应当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按照设计单位设定的报 警值及时报警。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 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追 溯体系。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
7、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 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监督人员和装备。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督。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优于国家标 准的地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技术标准。第五十四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以下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检查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法 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行为,以及质 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和责任制落实情况;(三)查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技
8、术标准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五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建设工 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的时间、 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三)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时,责 令改正或者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 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停施工;(四)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第五十六条在审批施工许可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 部门应当对开工前
9、需要落实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进行现 场检查。第五十七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报送备 案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合同进行抽查。 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备案合同总量的十分之一。发现合同约定内容违反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要求合同当事人予以改正,并 依法予以处理。第五十八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用试 样盲样检测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测。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监督检测, 检测比例应当符合本市有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对建设工程实体的监督检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不得委托对该工程实体已实施过检测的检测单位。监督检测的费用由同级财政
10、拨付,不得另行收取。第五十九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载建设 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相关信息由市建设行政 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即时向社会公布。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诚信奖励和失信 惩戒的原那么实行分类管理,并在资质管理、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 程保险、表彰评优等方面对守信的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 员给予激励,对失信的单位和人员给予惩办。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分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分:(
11、一)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评估或者未 明确控制风险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 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单独列支相关费用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可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专项资金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筹集专项资金一倍的罚款。(四)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镶刻建筑铭牌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
12、六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建设 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 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情节严重的,撤消资质证书。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分:(一)违反第二十八
13、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更换的人员不符合 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暂停施工。(二)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工程 负责人现场监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 定输入信息或者未进行信息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 未按照规定对首次上岗的施工作业人员安排实习操作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施工。(五)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委托专业监测 单位
14、实施监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施工。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分:(一)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定期向有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告的,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四十八条规定,发现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 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暂停施工的,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 施工,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15、或者撤消资质证书。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检测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分:(一)违反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者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承接业务,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资质证书。(二)违反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检测单位的检测人员未取得 资格或者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检测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检测回避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五十一条规定,未通过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检测 或者人为干预检测
16、过程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承接业务,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监测单位未编制施工 监测方案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数据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八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 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 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承接业务;逾期不改正的,由许 可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撤消资质证书。第六十九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 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17、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分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 成后果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2022年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篇2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 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 建和撤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 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 设备安装工程及装
18、修工程。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 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 任。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 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 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 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 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
19、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 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 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 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 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 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 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 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
20、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撤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撤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以下资料报送建设工 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撤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撤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进行勘察,提供的勘
21、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 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 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 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 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 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
22、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 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 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 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当监理责任。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 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 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
23、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 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 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当。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 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 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 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 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 设施的
24、使用到达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 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 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 检测结果负责。2022年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篇3(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班子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 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制订整改措施。2、工程部组织班子人员,每十天组织一次大检查,发现不安全 隐患,及时整改,并填写整改报告书。3、施工班组每天坚持召开班前活动会,总结安全生产情况,分 析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安排安全生产考前须知,班前班后对作业 环
25、境安全状况进行检查。4、施工现场每个工人在作业前都要对施工机具和作业环境进行 自检、互检、交接检。5、安全员、各工种工长随时随地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6、对检查出工人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视 情节轻重进行罚款处理。7、对重大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 班子。(二)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强施工高峰、夏季、 冬季、雨季、夜间施工及节假日前后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使职工能 够正确认识生产与安全的辨证关系,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及 安全管理水平,防止事故发生,从而实现安全生产,制定如下制度:1、凡新工人(包括民工、临时工)必须经过公
26、司、工程部、班组 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才能进入操作岗位。2、对架子工、电工、起重工、焊工、起重机械司机及各种施工 机械操作工人,都要进行安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3、坚持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活动。4、在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置新设备、制造新产品、调动新工 人工作时,应对工人进行新的操作方法和新工种岗位的安全教育。(三)班前安全活动制度1、为确保安全施工,提高职工的安全思想素质,加强自我安全 保护意识,各工程在安排生产的同时,应加强安全管理工作。2、必须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班组每天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 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班前交底内容主要是当天的作业环境、邻近高 压线、附近建筑物地
27、基情况、气候条件(如台风、雨季等)、当班主要 工作内容、各个环节的操作、安全技术要求的特殊工种的配合等。班 前检查,主要查上岗人员的劳动保护情况,现场每个岗位周围的作业 环境是否安全无患、机械设备的安全保险装置是否完好有效,以及各 类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3、上班前由工地负责人(工长)对当天的工作安排做好安全生产 技术交底,并记录在案。4、班组长在班前向职工交待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及应注意的安 全事项,让职工了解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和管理,正确使用和发挥建 程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及其他 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
28、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 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单 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 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接的业务。监理、检测等单位不得转让所承接的业务。第六条 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监理 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应当在资格 许可范围内执业,并依法对其执业参与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承当相 应责任。注册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准许他人以 本人名义执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
29、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 国家和本市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第七条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是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自律 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 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 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行业自律措施。第八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建设工 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主要参与单位、 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行为,有权 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 时调查、处理。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九条建设单位对
30、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应当负 筑工人“三宝”,发动职工对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积极组织 落实和实施。5、必须建立班组每周的安全活动日制度,即在平时的班前活动 中,增加以下内容:小结本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出下周安全生 产要求,特别是针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的工作环 境和特殊作业部位等,如何采用相应预防措施,分析班组工人思想动 态及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表扬好人好事和吸取教训。6、上级有关单位对工地的检查情况均应按实记录。7、记录要齐全、详细、认真,并有针对性,签字齐全。(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必须按时复审方为有效。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
31、熟知本职工作和工作范围。3、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擅自把 机械、机具交给无证人员使用。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服从领导的安排和指挥。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班前班后检查本人所使用的机械、机具, 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解决。6、严禁机械、机具带病工作。7、特种作业人员严禁酒后操作。8、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9、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后应附操作证复印件作为安全检查资料 附件。(五)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采取积极预 防措施,防止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 之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制订本制度:1、严
32、格执行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之伤亡事故报告和处 理规定中的条款。2、伤亡事故发生后,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者,立即书面上 报公司主管领导。3、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 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4、对事故的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那么,即:原因不查清不 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职工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 对事故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5、对事故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给予不同的处理,对 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或虚报的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六)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制度1、各工程部应按规定为职工发放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保护 用
33、品。2、物资部门应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管理,按统计的工种和 性别,做好年度劳动保护用品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进行采购,不得 盲目采购,防止积压。3、各工程部在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须在国家审批的劳动保护 用品商店采购,所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 合格证书、产品质量安全鉴定证书等。4、劳动保护用品入库后,必须进箱、进柜,经常检查,严防霉 烂变质、鼠咬、虫害、保持清洁卫生。5、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中,要建立发放领用台帐,实行登记管理 制度。6、职工必须按要求正确使用和保管好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七)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保管制度1、各工程部对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储存,必须设立专用仓库 或储
34、存室。2、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场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2)有防雷保护措施;(3)电气设备符合国家电器防爆标准;(4)有防静电设施;(5)设置有相应的通风、防爆、监测、报警、灭火等消防安全设施;3、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发的许可证;(2)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使用的场所、设施;(3)有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含保管、使用等人员);(4)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有群众性的义务消防组织。4、运输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车辆及驾驶员必须至公安消防监 督机构申办准运证,配备的押运员也
35、要办理押运证。5、运输工具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6、各工程部必须严格填写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分类清单,逐 级上报,报表必须经工程负责人审核、签证并盖有公章。7、当日未使用的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必须严格按规定退库, 不得在使用单位滞留,即使是明日还要使用,但也要办理退库,明日 使用时,再按规定领用。8、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必须严格入库验证、领用签证批准、 退库签证确认等工作。(八)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公司设安全奖励基金,按完成工程总价的万分之一计提安全 奖励基金,各种违章罚款均进入安全奖励基金,建立专项基金,专款 专用,由公司统一使用。主要用于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奖励。各二级
36、公司及工程部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计提安全奖励基金。2、公司每月组织对各工程部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检查,检查评分 到达优良的,建设公司将给予工程经理或工程主管负责人2000元的 奖励。3、各工程部、二级公司年内无死亡、重伤事故、负伤率控制在 指标内(5%),年终公司给予工程分部、二级公司主管经理2000飞000 元奖励。违反安全管理体系及制度处分细那么1、各工程部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的,对项 目经理处以50008000元罚款。2、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对工程经理处以20005000 兀罚款。3、未明确安全管理目标,对工程经理处以1000元罚款。4、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生产责
37、任制不明确,对工程经 理及其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5、未坚持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班前活动制度、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等相关制度,对工程经理及相关责任人处以500 1000元罚款。6、各工程部安全文明施工经公司工程管理中心检查不合格者, 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合格要求,将对工程经理及相关责任人 处于10003000元的罚款。安全事故处分细那么1、对发生死亡事故、重伤事故隐瞒不上报的工程工程,将对项 目的安全主管负责人处于5000元的罚款。2、工程发生死亡1人事故,将对工程经理部及分公司处以 800012000元的罚款。死亡2人及以上处以2000030000元罚款, 并扣发全年
38、奖励性工资。3、各工程年负伤率每超过控制指标的1%,对工程部罚款1000 元;超过2%及以上以1000元为基数累计罚款。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 伤1人罚款4000元;重伤2人以上以4000元为基数累计罚款。4、被罚款部门在接到建设公司罚款通知一个月内,把罚款交到 公司财务部。违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要求处分细那么1、进入生产作业区不戴安全帽等,罚款30元。2、高处作业,未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罚款50元。3、焊工不戴防护用品,罚款30元。4、气割工不戴防护眼镜,罚款30元。5、打磨、切割、清铲等产生飞溅的作业不戴防护眼镜、口罩,罚款30兀o6、喷漆不戴防毒口罩,罚款30元。7、能够产生粉尘的其他作业不戴防
39、尘口罩,罚款30元。8、其它作业不按规定佩带相应防护用品,罚款30元。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处分细那么发现以下违章指挥行为,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500元:1、不办理审批手续进行动土、动火、进入有限空间、电路检修 以及超长、超宽和超限吊装等特殊作业。2、特殊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监护或现场安全监护以各 种理由不坚持在现场。3、设备修理无方案、施工维修无设计或设计未按规定审批。4、有设计或方案不执行。5、试压、干混、吊装以及危化品接卸、储存不执行工艺纪律。6、夜间或特殊气候条件下无保障措施强行冒险作业。7、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8、管理人员发现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穿戴劳动防护服
40、装 不规范时不及时纠正。10、交叉作业没安排统一的安全协调人。12、管理人员为赶进度强令工作人员减少安全防范环节、省缺 有关操作要领和过程。发现以下违章操作行为,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200元:1、作业现场、物资仓库内、易燃品储存区等禁止吸烟场所吸烟。2、施工场所梯子不稳固或单独在梯子上站立作业。3、违规操作机械设备。4、管沟施工不设围栏和警示标志,施工完毕不不盖盖板。5、动土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回填恢复地面设施,随意堆放处理建 筑垃圾。6、施工人员在坑、槽、井、沟内休息。7、吊装设备和管材不按规定使用引绳。8、无人指挥起吊重物或指挥吊车不戴指挥标志。9、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绳套起吊重物。10、在起
41、吊物下面逗留、穿越。11、超速行驶。12、乘车不系安全带。13、向路面排放污水、原油、酸碱、化工材料等物质。14、场内特种作业车辆搭乘人员。15、设备设施运行期间对其进行维修作业。16、特种设备作业时在抓斗、叉斗和设备不安全部位站人。17、检修设备停放在陡坡、斜面等位置。发现以下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50元:1、不按时上班,迟到、早退。2、脱岗、窜岗或在岗位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3、酒后上班或上班喝含酒精的饮料。4、未经安排或同意私自顶岗、换岗。5、不按规定值班,重点工作、特殊作业等应该在现场的时候不 在现场。6、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 员工按对责
42、任人罚款同等金额进行奖励,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先进评 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处分细那么1、新进场员工未经三级教育并考核合格而上岗作业的,一人罚 款50元。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一人罚款100元。3、无经过审批并合格的安全施工组织方案,没缺一项罚款200 yc o4、塔吊、龙门架等安装或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手续就投入使 用的,罚款500元。5、对上级检查人员提出的隐患整改不及时整改的,罚款200元。6、未按要求张贴安全规章制度,或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的,罚 款100元。违反安全用电处分细那么1、在建工程或临时设施与临近高压线的距离少于规定安全要求, 又无防护措施的,每处分款1000元。2、无临时施
43、工用电方案或无审批即实施的,每项罚款200元。3、配电箱、开关箱无防雨装置,箱体结构不符合要求,或安装 位置不正确的,每处分款50元。4、带电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罚款100元5、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源的,罚款50元;6、直接使用电线插入插座的,罚款50元;7、不按规定采用三相五线制,或不按规定采用三级配电、两级 保护的,每处分款100元。8、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规定的,每处分款100元。9、工地现场不得乱拉乱接电线,电线、电缆不得拖地,违者每 项罚款50元。10、配电线线路老化破损、接头处理不当的,每处分款50元。11、线路未设短路、过载保护,线路截面不能满足负荷电流的, 罚款50兀
44、012、线路架设或埋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电缆沿地面明敷,电杆、 横担、支架不符合要求等,每处分款50元。13、电工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每次罚款100元。14、手持电开工具、潜水泵、电锯、移动式电气设备、宿舍用 电线路等没有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开关的,每项罚款100元。15、电焊机的电源线、焊钳或其接线的绝缘破损、接线柱无护 罩的,每台罚款50元。16、乙烘发生器或乙快气瓶没有防止回火安全装置的,气瓶间 距小于5米,距离明火小于10米而又没有隔离措施的,现场没有防 晒、防雨措施的,每处分款100元。17、湿作业时未及时对灯线盒、地漏、管口等采取保护措施的, 罚200元。18、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
45、配电柜上(内)摆放杂物的,每 处分款100元。19、电工作业前不验电,不按规定装设地线和挂标示牌,每次 罚款50兀020、电线裸露,绝缘损坏,电器无防护罩,每次罚款50元。21、电焊机接地线不规范,电焊机停用时不断电。临时用电布 线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罚款100元。2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用电不使用安全电压,每次罚款50元。违反“四口”、“五临边”防护规定处分细那么1、在建工程临边、洞口等部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每处分 款50元。2、在建工程外侧未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安全网规格、材质 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元。3、工作面临边无防护,临边防护不严或不符合规范要求,防护 设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
46、的,每处分款50元。4、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未采取防护措施, 防护措施、设施不符合要求或不严密,防护设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 化的,每处分款50元。5、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未设置安全平网的,每处分 款50元。6、通道口未搭设防护棚或防护不严、不牢固,防护棚两侧未进 行防护,防护棚宽度不大于通道口宽度,防护棚长度不符合要求的,每 处分款50元。7、建筑物高度超过30m,防护棚顶未采用双层防护,防护棚的 材质不符合要求的,每处分款50元。违反工程机械使用规定处分细那么1、物料提升机(1)物料提升机未安装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罚款100元。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不灵
47、敏,罚款100元。安全停层装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未到达定型化,罚款100元。(4)未安装上限位开关,或限位开关不灵敏、安全越程不符合规 范要求,罚款100元。(5)物料提升机安装高度超过30m,未安装渐进式防坠安全器、 自动停层、语音及影像信号装置,每项罚款100元。(6)未设置防护围栏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7)未设置进料口防护棚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8)停层平台两侧未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设置不符合规范要 求,或停层平台脚手板铺设不严、不牢固,罚款100元。(9)未安装平台门或平台门不起作用,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未 到达定型化,每处分款50元。(10)吊笼门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11)附墙架结构、材质、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分款50元。(12)附墙架未与建筑结构连接或附墙架与脚手架连接,每处分 款50元。(13)缆风绳设置数量、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未使用钢丝绳或 未与地锚连接,每处分款50元。(14)地锚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到达 报废标准,每处分款50元。(15)吊笼处于最低位置,卷筒上钢丝绳少于3圈,罚款50元。(16)未设置钢丝绳过路保护或钢丝绳拖地,罚款50元。(17)安装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或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罚 款100元。(18)未制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