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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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促进全省地 表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 束性要求”和“改善者受益、恶化者赔偿”的原则,通过监测评 估各市(指设区市,下同)纳入国家、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的 断面(以下简称“考核断面”)达标、水质类别提升、水质指数改 善等指标,结合各市落实完善省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情况, 实施省市间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 称“地表水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市考核断面水质达标改 善情况,由省级财政向各市拨付的补偿资金或由各市向

2、省级财政 上缴的赔偿资金,包括断面水质达标、水质类别提升补偿资金、 水质指数改善补偿资金、水源地水质达标补偿资金和落实省内流 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补助资金。第四条国控、省控断面水质评价结果以生态环境部、 省生态环境厅确认的监测数据为准。第五条 断面评价指标包括pH值、溶解氧、高镒酸盐指数、 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总磷、化学 需氧量、铜、锌、氟化物、硒、碑、镉、六价格、氟化物、阴离 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21项指标(以下简称“21项指标第六条 断面水质分别按年平均浓度和月平均浓度进行评 价。21项指标全部达到水质目标的视为达标,有一项指标不达标的 视为不达标。第七条断面水质达

3、标补偿。对考核断面年度水质目标为 IIII类且年度达标的,省级财政每个断面补偿60万元;对水 质目标为IV类且年度达标的,省级财政对每个断面补偿30万元。 每市该项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断面月度水质不达标的,当月该断面向省级财政上缴赔偿金 5万元;年度水质不达标的,每个断面上缴赔偿资金100万元; 国控断面水质目标为IIII类且年度水质不达标,或年度水质为 V类的,每个断面再上缴赔偿资金200万元。断面水质优于年度考核目标,但当年水质类别较上一年度降 低的,补偿资金减半。存在年度水质为劣V类国控断面的市,该 市应获得的断面水质达标补偿清零。第八条 断面水质类别提升补偿。考核断面水质同比

4、每提升 一个类别,省级财政补偿50万元,其中年度水质类别由IV类提 升到III类的,省级财政补偿120万元,提升多个类别的叠加计算。 考核断面出现水质类别较上一年度降低且未达到年度水质目标 的,每降低一个类别,每个断面向省级财政上缴赔偿资金50万 元,其中水质类别由m类降低到IV类且未达到年度水质目标的, 每个断面向省级财政上缴赔偿资金120万元。每市获得水质类别 提升补偿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第九条断面水质指数改善补偿。当断面水质类别与年度目 标一致时,对全年水质指数同比改善5%以上的断面,省级财政每 个补偿30万元;全年水质指数同比恶化5%以上的断面,每个向 省级财政上缴赔偿资金30

5、万元。每市断面水质指数提升补偿资 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第十条计算单个断面水质类别提升及水质指数改善补偿 (赔偿)资金时,国控考核断面按照上述资金标准的100%计算, 省控考核断面按照60%计算;黄河流域、南四湖流域断面在前述 补偿标准基础上再上浮10%0第十一条 自然年度内断流超过3个月的断面,其年度水质 达标补偿、类别提升补偿、水质指数改善补偿按照实际有水月份占 全年的比例,乘以应得补偿金额进行计算。第十二条 水源地水质达标补偿。对列入国家考核的县级以 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当全年各月水质均达到HI类及以上 标准时,省级财政每个水源地补偿80万元。当任何月份水质未 达到HI类时,每个

6、水源地向省级财政上缴赔偿资金500万元。第十三条 省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补助。对跨市县际间横向 生态补偿断面月度及全年水质出现改善并符合补偿条件时,省级 财政对下游地区按照不超过其当年因该断面向上游地区补偿净 支出总额30%比例予以补助。对入海、入湖及跨省界省控以上考核断面所在县(市、区) 与上游县(市、区)签订横向补偿协议的,省级财政对下游县(市、 区)按照不超过其当年因来水水质改善、向上游县(市、区)补 偿净支出总额60%比例予以补助。对同时符合上述两种情况的断面,省级财政对下游地区按照 就高原则给予补助。若该断面年度水质差于上游最近一处补偿断面水质,省级不 再予以补助。第十四条各市每年获得地表水生态补偿资金总额为断 面水质达标补偿资金、类别提升补偿资金、水质指数改善补偿资 金、水源地水质达标补偿资金、省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补助资金 之和扣减应上缴赔偿资金。如某市获得补偿金额不足以冲抵扣减 金额,不足部分从其他省级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资金中抵扣。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 年12月31日。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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