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结县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内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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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琼结县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内部管理暂行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琼结县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实施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方法(财建2004) 369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琼结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或国有资金开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活动。假设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 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

2、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 价款结算的活动。第四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那么,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五条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按照建设工程价 款结算暂行方法(财建200436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 执行。第六条工程合同订立时,预付工程款原那么上不低于 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特殊行业管理有 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第七条 工程合同中应设定工程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内 容,工程履约保证金不得低于工程总金额的10%。招标工程 的招标文件中,发包人要明确工程履约保证金内容。合同签 订前,工程履约保证金需打入指

3、定专户中。第三章工程价款结算第八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 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九条 假设需结算工程预付款的,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对重大工 程工程,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二)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 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三)但凡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 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四)其他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条 假设需结算工程进度款的,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和工程量计算按照建设工程 价款结算暂行方法(财建2004) 369号)

4、规定执行。(二)工程进度款支付1 .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工程可以推行过程 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 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 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 额不得超出已完工局部对应的批复概(预)算的80%。结算 过程中,假设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 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 的工程进度款。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 发包人按工程价款,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 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3 .其它有关

5、事项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方法(财 建2004) 369号)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 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工程竣工总结算。(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1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 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承包人审查的基础 上,发包人审查。2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工程竣工总结算由总(承) 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 工程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

6、盖章后有效。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工 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 任自负。(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 行方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执行。(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 算资料后,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4 .发包人确认后,向财政部门提出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书 面申请。发包人将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报财政部 门,由财政部门开展结算审计。财政部门应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财政审定金额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依据。审计期限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方法 (财建2004369号)规定执行。5 .发包人参考财政部门审定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 竣工结算价款,并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保存3%的质量保 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 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 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第十二条除本方法所规范事项外,其它有关事项按照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方法(财建2004369号)执 行。第十三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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