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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度机动车检验机构内部审核表依据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文件编号:条款具体审核内容审核结论(在口中打回)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第二章技术能力评审要求第五条第五条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具备机动车安 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适用 车辆类型中的一类或几类车型的安全技术 检验全部项目检验能力,同时应具备汽 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 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柴油车 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 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或其他排放标 准中对应车型的排放检验能力(不适用的 除外)。第六条第六条具有多场所的机动车检验机构,每 一个检验场所都
2、应具备一类或几类车辆类 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全部项目检验能 力和对应车型的排放检验能力,具备独立 开展机动车检验的完整检验能力和服务能 力。第三章人员评审要求第七条机动车检验机构应按照资质认定要求,配 置相应的检验人员。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 人员应包括(但不限于):登录员、外观检 验员、底盘部件检验员、引车员、0BD查验 员、排放检验员等。检验人员的检验能力 应与所承担的机动车检验工作相兀配。第八条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 并经考核合格,确认其满足技术能力要求 后方可从事相关岗位的检验工作。第九条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数量应与检测线 数量及日检验车辆数量相匹配,满足机动 车检验的要
3、求。第十条机动车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 应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熟悉机动 车理论与构造、排放控制系统基础知识与 组成、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 专业知识,熟悉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结构 及性能,熟练掌握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操 作规程。条款具体审核内容审核结论(在口中打回)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第十一条机动车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 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从 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或者具 备同等能力。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 运输车辆检验授权签字人为具有同等能力 人员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时限要求 在原有要求基础上增加两年。本条所称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是指:车辆工
4、 程、动力工程(内燃机)、汽车运用工程、 汽车维修工程、汽车检测(技术)、汽车设 计制造、汽车试验、汽车服务工程及机械 工程、道路运输安全、机电制造、自动化 控制、环境工程和环境监测类等技术职称。 本条所称同等能力是指:符合检验检测 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同等能力 要求;或者车辆工程、汽车运用工程、汽 车服务工程等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机动车 设计、制造、装配、检测、维修、鉴定评 估、整形及改装、汽车电子、汽车营销与 服务、汽车新能源等专业大学专科毕业, 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或者 具有机动车检测、机动车维修、汽车制造、 汽车装调、工程机械维修类等技师及以上 技能资格(等级),从事相
5、关检验检测工作 三年及以上。本条所称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是指:在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机动车整车检验、在机 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整车检验、在汽车修理 企业从事整车检验、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综合性能 检验工作。第十二条机动车检验引车员应持有与检验车型相对 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两年以上 驾龄。第十三条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与机动车检验人员签订 劳动、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检验人 员应签订诚信检验承诺书,承诺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要求开展机动车检 验工作。第四章场所设施评审要求第十四条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具有所有权或者完全使 用权的固定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能保证条款具体审
6、核内容审核结论(在口中打回)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检验结果的准确。第十五条机动车检验机构场地、建筑物等设施应满 足承检车型检验项目和安全作业的要求, 并设置相应的办公、检验、服务等区域。 办公区域应设置办公室、档案室(分类存 放技术档案、车辆档案)、机房。检验区域应设置预检区、外检区、车辆底 盘部件检验区(可与具备其功能的检验区 合并)、检测车间(仪器设备自动控制区)、 底盘动态检验区、行车制动性能路试检验 区(适用时)、驻车制动性能路试检验区、 整备/空车质量和外廓尺寸检验区(适用 时)。外检区应设置外检棚或外检车间。在 检验区域内对车辆进行有移动性质的检测 时应封闭管理,有隔离设施防止无关人员
7、 进入,确保检验安全。第十六条机动车检验机构内部道路应为水泥或者沥 青路面,并做到视线良好、保持畅通,道 路的长度、宽度、转弯半径应满足承检车 型的正常行驶要求。第十七条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合理规划场内行车路 线。应设置足够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引导牌、安全标志等。场内交通标志标线 信息应简洁、清晰、连续且指向明确,符 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 规定,确保车辆和人员通行安全和进出顺 畅。第十八条车辆底盘部件检验操作空间应当满足检验 要求,有良好的照明、通风、信号等设施, 地沟周围有车辆防坠入措施。进出地沟楼梯通道应设置在地沟侧面.,进 出口有安全护栏,或有其他能够保护车辆 底盘部
8、件检验人员的安全措施,且不影响 车辆通行。使用举升装置进行检验的场地应留有足够 的工作和避险空间。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检测车间应为固定建筑,通风、 照明、排水、防雨、防火等满足安全防护 要求。检测车间的长度、宽度、内部空间、各工 位空间及间隔距离和检测车间出入门应满 足相应检验车型和检验项目的要求。检测条款具体审核内容审核结论(在口中打回)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车间应充分考虑空气的流通,必要时安装 车辆废气排出装置,降低车间内的空气污 染,确保排放检验车间通风良好,排放检 验区域不发生机动车排气累积或聚集。检测车间应铺设易清除污物的硬地面(如 水泥、水磨石等),地面强度应满足被检车 辆的承载要求;行车
9、地面纵向和横向坡度 不大于0. 1机 制动性能检测设备前后的行 车地面附着系数应当不小于0. 7(大型车辆 检测线6m内、小型车辆检测线3nl内,使 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时除外),或有其他防止 制动检验时车辆后滑的措施。检测车间出入门应分别设置,不得混用。 检测车间内人行通道(如有)应当设置隔 离栏和标志,与检验通道隔离,宽度不小 于 lm检测车间出入口应设有引车道和必要的交 通标志。第二十条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具备行车制动路试车 道,车道长度和宽度应当满足检验工作的 要求。路试车道应铺设平坦、硬实、清洁的水泥 或者沥青路面,设置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线, 纵向坡度不大于1%、轮胎与地面间的附着 系数不小于
10、0.7。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 kg 的车辆路试车道,有效长度不少于80nh宽 度不少于6叱总质量大于3500 kg的车辆路 试车道,有效长度不少于100m,宽度不少 于6m;或经过实测满足承检车型要求。路 试车道应设有安全标识和安全防护措施。 不得在楼顶、地下室和场区外等区域设置 路试车道。采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非营运小型、微 型载客汽车行车制动性能时,可不具备路 试车道。第二十一条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具备驻车坡道或配备满 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要求的驻车制动仪器设备。驻车坡道应满足以下要求:坡度15% (适用 时)和20%,坡道宽度比承检车型的最大宽 度宽1m。并设
11、有安全标识和安全防护措施。 不得在楼顶、地下室和场区外等区域设置条款具体审核内容审核结论(在口中打回)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驻车坡道。第二十二条机动车检验机构场区内应具备底盘动态检 验区,其长度和宽度应满足承检车型要求。第二十三条机动车检验机构停车场地面积应当与检验 能力和日检验车辆数量相适应。停车场地应为水泥、沥青或者其他硬地面, 能承受车辆的碾压;场内应划分停车线和 车辆行驶通道,保持进出口畅通;满足消 防等安全要求;布局合理,标线指示牌清 晰,能够保证检验流程顺畅,尽量避免产 生车辆交叉干扰,如无法避免时应增设有 效管控措施。第五章仪器设备评审要求第二十四条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依据其申请的检验检
12、测 能力范围配备满足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的 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及相关标准物质。机动车检验的主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如 制动检验台、轮(轴)重仪(地磅)、侧滑 检验台、前照灯检测仪、外廓尺寸自动测 量装置、底盘测功机、底盘间隙仪等,应 为固定式设备,自动控制的仪器设备应安 装在检测车间内。摩托车和三轮汽车的主 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可采用移动式设备。机动车检验机构对.使用的检验检测仪器设 备应拥有所有权。第二十五条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保证用于检验检测并对 结果有影响的软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 准的规定,经过验证,以及进行维护、变 更、升级后的再验证,并加以唯一性标识。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确保用于检验检测的软 件
13、的唯一性、完整性,不得擅自修改软件, 确需升级的,应记录版本号、时间和功能 修改说明。第八早管理体系评审要求第二十六条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在服务区域的明显位 置,公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签 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正性和诚信承诺。第二十七条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制定客户信息保密制 度,保密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委托方提交的文件与资料;(二)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所涉及的委托 方信息;条款具体审核内容审核结论(在口中打回)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检验员在现场检验时获得的信息、, 包括检验结论等;(四)机动车检验机构从客户以外的渠道 (如监管机构、投诉人)获得的有关客户 的信息。第二十八条机动车检验
14、机构不得对机动车检验进行分 包。第二十九条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机动车检验机构应 一次性书面告知送检人不合格内容,当出 现不适宜继续进行检验的项目除外。第三十条机动车检验使用的固定式检验检测仪器, 应具有数据通讯接口,能够进行联网控制 和计算机联网。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得改变联网检验检测仪 器设备的测试原理、分辨率、测量结果数 据的有效位数和检验结果,排放检验结果 的修约应按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执行。固定式检验检测设备,应采用数字式数据 处理二次仪表,包括:工控计算机、单片 机、单板机、数字信号处理系统(DSP数 字信号处器)等。第三十一条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建立记录管理程序,保 护和备份以电子形式存储的
15、记录,防止未 经授权的侵入或修改。第三十二条机动车检验记录(包括复检记录、路试记 录及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应通过纸质签 名、电子媒介或者其他途径记录检验员个 人身份标识并可追溯到检验员。检验员个人身份标识应具有唯一性,并保 证安全,防止盗用和误用。授权签字人、检验员、受理人员采用电子 签名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 保留相应的影像资料或具备人脸识别、指 纹识别等功能,确保记录可追溯。第三十三条机动车检验报告中所有项目的检验结果应 能追溯到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和检验记录 的编号应具有唯一性并对应。第三十四条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得在已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做任何修改。如确需对检验报告进行修 改,应将已
16、出具的报告收回、作废,发出 新的报告,必要时重新进行检验。第三十五条机动车检验机构在保证安全、完整、可追条款具体审核内容审核结论(在口中打回)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溯的前提下,可使用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 和报告代替纸质文本存档。第三十六条车辆检验报告与检验记录(包括初、复检 记录和路试记录)保存期应不少于六年, 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电子档案保存期应 不少于十年。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保存机动车检验过程中 每一次检验的检验报告和检验记录。与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联接的 与检验相关的监控视频、图像和数据信息 的保存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执行。第三十七条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在服务大厅设立公示 栏,公示其服务承诺、资质信息、检验项 目、检验标准、收费标准等信息和车辆检 验流程图。第三十八条机动车检验机构在开展机动车检验过程中 应提供以下服务:(一)预约检车服务,并保障预约车辆优 先检验;(二)“交钥匙工程”服务,检验工作由检 验机构工作人员一次性负责办结。整合窗 口服务流程,实现全流程一窗办理。办事 窗口实行排队叫号管理;(三)服务大厅设置综合咨询台,提供取 号和咨询服务;设置电子屏幕,实时显示 车辆检测情况;(四)在明显位置公示监督举报电话、设 置举报箱,及时妥善回应群众合理意见。总体内部审 核结论符合口基本符合口 不符合口内部审核组长:内审员:内部审核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