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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规范仪器 设备的报废(损)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浪费和流失。根据有关 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仪器设备不论来源何种渠道,其报废(损)和处置均应按本办 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经鉴定确认为报废(损)的仪器设备均属废旧 物资,对此类物资应做到妥善及时处置,避免出现无用物资 占帐现象。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我校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 门,具体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报废(损)管理工作。第二章报废(损)仪器设备的原则第五条 凡因技术落后、损坏、老化等原因不能修复, 失去使
2、用价值或维护修理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确已丧失 使用效能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第六条报废的具体条件规定如下:1 .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 且不适于继续使用的。2 .使用年限较长,严重磨损,精度和性能严重下降,不 能正常运转,且满足不了使用的最低要求的。3 .经技术鉴定确认质量太差或损坏过重,虽能修复,但 修理费过高或接近甚至超过新购置费用的。4 .因事故或其他灾害等原因造成严重损坏,确属无法修 复的。5 .因国家标准改变或工作内容变化等原因,已不符合现 时使用,又不易改制他用,失去使用价值的。6 .损坏或遗失主要部件,无法使用又无法修配的。7 .存在严重缺陷和故障,危
3、及安全,无法修复的。8 .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而主机尚可使用的,可作 部分报废。第三章仪器设备报废(损)程序及有关规定第七条 仪器设备报废的申请1 .凡符合仪器设备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按 要求填写相应的报废申请、审批表。800元以上每台设备填 写“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审批表(800元以上)一式四 份;800元以下低值设备填写“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审 批表(800元以下)”和“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审批表 附表(800元以下)一式四份。2 .填写报废申请单时,必须逐项详细填写报废理由,并 详细说明设备现状、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丧失到何种程度、有 无改变价值等。3 .由使用单位组织本
4、单位主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三 人以上的技术小组,对拟报废设备逐台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 后,签署报废鉴定意见,院(系、所、部、处、委等)单位 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4 .同时附本单位本次报废处理仪器设备汇总表(按800 元上下分类汇总)一式二份交国有资产管理处,供国有资产 管理处汇总和回收设备使用。第八条仪器设备报废的审批1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各单位所提的设备报废申请进行 汇总,核实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 鉴定。2 .经技术鉴定,报废仪器设备总价值在15万元以上的 (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学校主管校长 审定后报学校审批。3 .经技术鉴定,报废仪器
5、设备总价值在15万元以下的 (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经国有资产管理 处批准后,报主管校长审批。第七条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 财务处办理帐务注销手续,并通知申请单位同时进行帐务处 理。第九条各有关单位每年要对本单位仪器设备进行一次 清查核实,对确属无使用和修复价值的,要及时统计上报国 有资产管理处,作到当年问题当年解决,杜绝拖延执行现象 存在。第十条 报废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按有关资产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得随意扩大报废范围,严禁弄虚作假。 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手续齐全。第十一条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在没有正式批准之前, 仍属使用单位占用,负有管理责任,若
6、发生流失,要追究相 关责任。第四章报废(损)仪器设备的回收与处置第十二条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统一由国有资产管理 处负责回收,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理和抵制拒交。第十三条上交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保持其完整性,使 用单位不得自行拆除领部件。确需拆除留用部件的,须报经 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同时要对所拆零部件办理相关登记手 续,并说明其用途。第十四条对拟报废的仪器设备,如属淘汰机型,尚有 一定使用价值的,应本着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其效益的原贝L 优先安排校内调拨。确实不需要的,经主管校长审批后,可 向校外有偿调拨或捐赠。但需办理资产和财务的消帐手续, 并应附有关凭证。第十五条 对仍有使用价值的零备件部分,可由
7、仪器维 修中心将可用部件拆下,作为日常维修仪器设备所需的零配件。第十六条确属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应遵循公开、 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外竞价拍卖处理,以获取最佳的经济 收益。第十七条对报损设备,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 追查核实报损原因。对无正当理由造成非正常损失的,应追 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理 赔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经批准的报废(损)、多余积压仪器设备变价 处理的回收经费,按学校规定统一入财务帐,其中70%用于 设备的购置费;30%用于设备维修及清理等费用,由国有资 产管理处统一掌握使用。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