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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在职教职工攻读学位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提高学校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保证送培教 职工质量,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学校鼓励在职在编在岗一线中青年教师攻读博(硕) 土学位,鼓励青年教师自我提升;送培博(硕)士享有教学 与科研奖励(根据教学与科研奖励相关文件执行)等资格。二、凡报考博(硕)土研究生或申请攻读博(硕)士学 位的教职工,应在报考前向所在学院(部门)和人事处提交 书面申请(见附件1),经学校批准方可报考。三、报考定向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在攻读博士学位期 间,档案、人事关系学校予以保留。四、报考非定向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可以根据需要将 档案调离学校,并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
2、编制、人事关 系。五、校内教职工年龄超过50岁的,学校原则上不再同 意其报考博士。六、教职工与学校签订送培博士协议时,可以根据个人 情况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报告是否脱产(辅导员另须向学工 处报告,副科级以上干部另须向组织部报告),经同意方能 脱产学习,脱产学习的时间为14年。教职工毕业回校后, 学校按照5/36* (实际脱产月份)发放脱产学习奖励,最高 不超过5万元。七、教学学院的教师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每学期在不影 响正常教学并完成基本工作量的情况下,经单位同意,可以 不脱产学习;机关教辅及学院的管理人员攻读博士学位期间, 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经单位同意,可以短期外出学 习,每年在工作时间
3、内外出学习的时间不超过2个月,累计 不超过6个月,并扣发外出学习期间的奖励性绩效(按天折 算)。八、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在脱产学习期间,学校不发放任 何工资福利待遇,但可以代为缴纳有关社会保险(个人部分 自己缴纳,学校代缴部分在毕业回校后的引进待遇或回校工 作后的工资收入中扣回);定向博士研究生在脱产学习期间, 学校发放基本工资和代为缴纳五险一金(个人部分自己缴纳, 学校代缴部分在毕业回校后的引进待遇或回校工作后的工 资收入中扣回)。九、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每学期在不影响正常教 学与管理服务工作的情况下,经单位同意,可以不脱产学习。 不脱产学习期间完成了各学院的正常教学工作量(每学年至 少要独
4、立承担两门进教务管理系统课表的课程教学任务)与 相应管理工作,由学院或部门在每年6月底与12月底出具 工作量完成情况报告,由人事处在全校公示无异后,享受在 职工作正常待遇,其工资仍按月发放。若考核后未完成额定 工作量的,其待遇按全额工资比例发放,在考核前已发放的 工资在考核后逐月扣回。十、博士毕业后的回校待遇按毕业当年人才引进政策洽 谈。十一、已与学校签订了博士毕业后回校工作协议但毕业 后违约不回校工作的,需理赔违约金10万元(按5年服务 期*2万元/年标准理赔学校)。违约者须在毕业后半年内付 清违约金和甲方代缴的社保费用。否则,违约金和甲方代缴 的社保费用从担保人的工资津贴中逐月扣除。十二、
5、担保人要求(一)为非配偶及亲属的在编在岗教职工;(二)在担保期间不能外出攻读学位,不能调离工作, 没有达到退休年龄;(三)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四)出具书面担保声明,并到教师发展中心进行面签。十三、教职工在本校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因工作需要, 可以不脱产学习。经本人申请、学院(单位)同意、学校审 批,完成所在岗位的工作,其待遇不变。在本校攻读硕士, 脱产期间不享受任何工资福利待遇,但学校在规定的学制年 限内为其保留编制。十四、调档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教职员工由学校批准后方 可就读。十五、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原学院在职教职工 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订版)、原学院送培硕士研 究生管理办法(*号)文件废止,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