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投资有限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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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投资有限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公司、各参建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环境 保护意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落实 各级职业健康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职 业健康、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公司建设项目的安全、职业病防护、消防和防 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上述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 建设项目概算。第二章 项目前期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第四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职 业健康、环境影响方面的论证,充分辨识、分析项目

2、建设期 和项目运营中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因素,并将论证结果载入 可行性论证文件;境外项目应全面分析和考虑所在地有关法 律法规等对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最大限度地规避、降低安 全生产风险。第五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高危行业建设项 申请对配套建设的安全、职业病防护、消防和防治污染设施 进行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其 相应的上述设施应当分期验收,必要时应进行验收评价。第五十七条 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公司应同时对职业 病防护、防治污染设施进行调试,对其效果做出评价。第五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职业病防护、消防和防治 污染设施经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验收手续。第五十九

3、条 公司对验收中提出的的改进意见应按 期 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当地主管部门。第六十条 公司建设项目在各个阶段的送审资料及 上级行政部门的审查批复文件,有关部门应妥善保管,在竣 工验收时,一并归入该建设项目技术档案资料内,由公司档 案室统一保管。第五章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建立相 应保障体系,做好应急救援管理的各项工作。第六十二条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公司应立即启动应急 预案,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相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 及救援信息,积极配合、协助专业救援队伍开展事故救援及 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做好

4、善后处理,监督参建各方制定和落 实防范措施。第六十三条 建设项目发生施工安全事故,依据事故调 查组的调查报告及结案批复认定。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的, 按照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 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与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时,应当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 评价;必要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 设计方案,并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第六条 公司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 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七条

5、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在招标过程中,安全生产 费用不得列入竞争性报价,不得删减。第八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在评标过程中,应严格审 查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技术及管理力量、队伍素质、安全 管理状况、以及安全生产业绩等,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 备 相应资质和安全施工条件的承包商,并应对承包商分包工 程项目及分包单位资质应进行审查。第三章 项目建设期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第九条 公司在拟订发包合同时,应将安全生产有关要 求(包括安全费用)列入技术和商务条款,明确安全费用 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参建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方 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一条总承

6、包商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 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总承 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项目建设期间,公司应当成立项目安全生产 委员会,将参建各方纳入统一管理,由公司主管项目建设的负 责人担任主任,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任副主任,公司有关 部 门负责人和其他参建单位负责人任成员。项目安全生产委 员会负责:第十三条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方针目标和控制指标;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十五条 组织签订目标责任书,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责任,执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第十六条 定期召开会议,及

7、时分析本项目职业健康安 全环保形势,研究部署并指导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工作,研究解 决职业健康安全环保重大问题;第十七条 组织、协调项目安全生产大检查、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重大安全措施的落实等;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审定应急预案 并组织演练;第十九条 组织对项目参建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考核,决定安全奖罚事项;第二十条 根据事故处理权限,严格按照“四不放过 ”原则,对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事故、事件做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一条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有关工作开展情况;第二十二条国家及上级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领导职责。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向承包商提供与建设项目安全 相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环

8、境和条件;向承包 商提供项目现场及毗邻区域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 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人文、气象、水文、地质等资料,相 邻建筑物、构筑物、生产经营单位等资料,提供以上资料的同时 ,应提出相应安全要求,并办理必要的交接手续。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商购买、租赁、 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作业 机具及配件、器材等。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对承包商提出不符合有关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随意更改经审 批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方案,不得压缩合同确定的工 期。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将建设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消 防和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向承包商进行传达,督促承包商

9、落实 尘、毒、噪声、高低温等有害因素的防治措施,不断改善安全 生产作业环境,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设施监 督、检查、验收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验收工作机 制,规范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安全。第二十八条有可能涉及其他单位生产运营及设备 设 施和人员安全的建设项目,公司应提前将涉及范围、组织方案、保障措施、需协助解决的相关问题报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取得同意,并协调一致后方可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第三十条勘察单位在勘

10、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 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 安全。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的发生。第三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 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 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第三十三条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 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 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第三十四条 施工图完成并经审查合格后,公司应当组 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

11、照法律、法 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项目建设安全生产 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 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承包商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 求承包商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公司报告。承包商拒不整 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 告。第三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参建单位必须在计 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 查、总结、评比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工作。第三十八条承包商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职业健康 安全、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 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三十九条 承包商的项目负责人、专职

12、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 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公司和监理单位应当对上述人员的资 质进行审查。第四十条承包商要定期组织对施工场地的工作人 员进行安全教育,公司不得要求承包商违反安全管理的规 定进行施工。第四十一条 承包商应当对建设项目编制施工组织 设计,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 专项 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还应组织专家论证。第四十二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经 承包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第四十三条 承包商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和隐患 排查治理双重预防

13、机制。第四十四条 承包商应当采用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 序和方法,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有 效管控安全风险,实施安全风险公告警示。第四十五条 承包商应当制定符合实际的隐患排查治 理清单,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对于排查 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做 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实现隐患排 查治理的闭环管理。第四十六条 承包商应遵守工程建设职业健康、安全生 产、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 施工,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同时防止因施工 而影响周边环境和人员安全。第四十七条 由于承包商职业健康安全

14、环保措施不 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第四十八条 承包商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 用 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 章操 作的危害,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技术交底。第四十九条 承包商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 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 合格证,公司应当在其进入施工现场前会同监理单位进行查 验。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中使用的特种设备,承包商还应委 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检验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第五十一条 承包商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 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工程施工所必须的安全生产费用, 承包商要正确使用,并对由于

15、安全费用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 承担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费用在施工现场落实情 况进行监理。第五十二条 承包商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现场带班生产, 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第五十三条 公司与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互相 协 助或新增项目时,要及时补充安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 承包商应确保施工人员不得进入企业生产作业现场和危 险区域,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第四章试生产及验收安全管理第五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进行试生 产的,其配套建设的安全、职业病防护、消防和防治污染设 施 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生产。第五十五条试生产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 施,进行全面安全培训,并按国家、地方、行业有关规定报批 或备案。试生产期间,应对安全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 环境的安全影响和要求进行监测。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地方、行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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