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承灾体自然灾害风险防控工作指南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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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承灾体自然灾害风险防控工作指南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公路水路承灾体普查成果应用, 提升港口承灾体自然灾害风险防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所指港口承灾体,包括沿海万吨级及以上和内河千吨级及以上 码头泊位及配套的仓库、大型机械设备、储罐、防波堤、引堤、护岸、进出港航 道等。其他港口设施设备可参照执行。(二)本指南所指自然灾害,是指对港口承灾体影响较大的气象、海洋、水 旱、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台风、大风、暴雨、雷击、风暴潮、海浪、 洪涝、干旱、

2、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种。二、加强风险研判和分级管控(-)建立健全数据常态化更新机制。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第一次 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公路水路承灾体普杳基础上,建立健全港口承灾体自然灾害风 险数据动态更新机制,完善工作制度流程,督促相关单位及时补充新建、改扩建 承灾体属性和自然灾害等信息数据,并加强数据审核把关。(二)组织开展风险评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水 路承灾体普查技术指南要求,组织开展港口承灾体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并将 评估结果划分为较小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重大风险四级。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正常的检测评估工作,不得伪造、篡改 检测评估报告

3、。第十六条检测评估报告提出港口基础设施应当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的,维护 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或者限制使用,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十七条 维护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测评估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评估 报告和停止、限制使用情况报送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 部门作为维护单位的,应当按照要求报送上一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码头、锚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 海事管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布。第四章设施维修第十八条经检查或者检测评估发现港口基础设施损坏或者不满足使用要 求的,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使其保持或者处于安全、适用状态。港口基础设施维修规模较大、技术复杂且涉及结构

4、安全的,维护单位应当开 展专项维修。港口基础设施维修不得改变港口基础设施的使用功能、泊位性质、靠泊等级 等;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港口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履行改建或者扩建程序。第十九条 维护单位开展专项维修进行设计的,应当委托港口基础设施原设 计单位或者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应当依据检测评估报告、港口基础设施结构型式、使用要求等出具, 明确专项维修的设计标准、方案以及环境保护、质量控制等要求。设计文件深度 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维护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设计文件进行评审。评审不通过的,应当要求 设计单位重新设计或者重新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第二十条 鼓励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

5、、客运码头、危险化学品码头等专项维 修实施监理。第二十一条 港口基础设施专项维修完工后,经维护单位组织核验后方可投 入使用。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的港口基础设施专项维修完工后,维护单位在核验前应当 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评估。第二十二条 维护单位应当在核验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验资料报送 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维护单位的,应当按照 要求报送上一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核验资料通报有关海事管理机构。第五章档案与信息报送第二十三条 维护单位应当制定港口基础设施台账,明确设施的类别、数量、 建谢口运行情况、历史维护情况等。第二十四条维护单位

6、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基础设施维护档案管理制度,保证 档案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第二十五条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 维护计划、检查、检测评估、设计、维修、核验等纸质或者电子技术档案资料。检测评估、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 档。第二十六条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统计、信息报送等制度要求定期报送港 口基础设施技术状态等信息。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 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对港口基础设施的维护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 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八条 维护单位违反本规定有关要求的,由港口行政管

7、理部门责令整 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维护单位的,由其上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第二十九条 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基础设施不符合港口经营许可条件 要求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 定予以处罚。第三十条 检测单位及相关人员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由有关部门依 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相关单位和人 员的信用管理,并按照规定 ? 各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与港口相关的航道养护及航标维护管理不适用本规定,依照交 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2012年

8、12月14日交通 运输部发布的关于印发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交水发 (2012) 728号)同时废止。(三)加强风险研判。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港口承灾体自然灾害综合风险研判, 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分析形成研判结论或报告。风险研判可以自行组 织开展,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对于易发生地震、洪水、台风、风暴潮、 雷击等重大自然灾害的港口,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风险研判。港口承灾体发生重 大变化或遭受自然灾害发生重大损失的,可及时增加研判频次。(四)开展风险分级管控。结合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和研判情况,开展港 口承灾体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分级管控。可根据风险研判结论,按照风险评估确定 的

9、风险等级或更高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1 .港口作业区位于较小、一般风险等级区域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文件和 技术规范,规范开展检查巡查、检测评估、维护养护等工作,使港口承灾体保持 良好技术状态。2 .港口作业区位于较大、重大风险等级区域的,应在日常维护基础上,提高 港口承灾体巡查检测监测频次,加强重点监测防护,强化灾害隐患巡查排险,及 时开展隐患治理和设施设备功能恢复等防范措施。(五)强化应急准备工作。结合自然灾害风险评估研判情况,完善港口预防 自然灾害预案,开展防灾减灾应急演练。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检查保养,及 时补充更新,提高预防和应对港口承灾体自然灾害的物资保障能力。三、加强预警预防(

10、-)强化多部门信息联动。加强与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气象、地质等部 门的合作和数据共享,强化预测预报预警信息传递和研判,确保第一时间传达到 基层一线。(二)应用科技手段提升监测水平。鼓励结合实际运用物联网等技术,对港 口承灾体技术状况和周边环境等开展数字化、智能化监测,提升港口承灾体自然 灾害风险识别、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三)采取针对性防灾减灾措施。根据当地气候变化规律和气象、海洋、地 质等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认真排杳分析港口承灾体自身结构完好性、防风避 雷及排水设施有效性、应急物资完备性、现场人员安全性等情况,提前做好港口 物资储运、转移工作,及时采取针对性防灾减灾措施,避免或减少自然

11、灾害损失。1 .针对台风、风暴潮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高空坠落或设施设备倒塌损毁风险 的,在接到灾害预报信息后第一时间做好防风准备,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做 好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工作,组织对大型机械设备、储罐、仓库等室外高大的 设备设施及附属物进行重点巡查并加固处理,撤离受高空坠落物威胁或参与高空 作业的人员,清除因风易坠落的高处附着物等。2 .针对暴雨、洪涝、风暴潮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水位上涨、海水倒灌及内涝 风险的,在接到灾害预报信息后第一时间做好防汛准备,准备好沙袋,做好防雨 保护以及物资转移,对排水设施进行重点巡查,确保排水系统通畅等。重点是做 好遇水燃烧爆炸危险货物的管理。3 .针对雷电

12、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设备损毁、储罐起火风险的,在接到灾害预 报信息后第一时间做好防雷准备,对避雷装置、储罐消防设施进行巡查,加强危 险货物储罐实时监测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自燃等安全设备设施运行管 理,发现缺陷及时维修等。4 .针对暴雨、台风、风暴潮、海浪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设施坍塌风险的,在 接到灾害预报信息后第一时间做好防灾准备,对港区内大型施工围堰、堤坝、土 石边坡等采取加固和防坍塌措施,易受水流冲刷的部位采取防冲刷、导流等措施。5 .针对台风、大风、洪涝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在泊船舶断缆、移位撞击港口 承灾体风险的,结合作业货种、作业条件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港口作业,及时提 醒督促在泊船舶

13、对缆绳进行加固,并按规定采取暂停作业等措施。6 .针对台风、洪涝、雷电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人员伤亡风险的,在接到灾害 预报信息后第一时间做好人员避险准备,对港区内易发生滑坡、坍塌、人员溺水、 物体打击、雷击伤害等事故的危险地段进行警示和封闭,避免人员在危险地段活 动。7 .针对风暴潮、洪涝、干旱(包括汛期反枯)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港内航道 泥沙骤淤风险的,制定备淤与清淤相结合的维护疏浚方案,保障回淤季节具备应 急清淤能力。四、加强应急处置(-)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结合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及时启动防御响应, 切实落实防灾措施,合理安排港口作业,按照属地及相关预案要求,该停止港口 作业的一律停止作业。

14、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对自然灾害隐患点加强监测、 巡防,及时发现、排查和治理隐患。强化值班值守,做好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 处置工作。(二)加强应急处置工作。针对灾害险情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组织或配 合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遇险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 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 措施,按照规定及时上报相关信息。(三)妥善做好灾后恢复。自然灾害结束后,妥善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范 次生灾害,防止复工复产过程中发生事故。1 .组织人员对应急物资受损、港口承灾体状况变化情况等进行全面排查,及 时将使用的应急物资进行保养后放回原处,并补充

15、已使用的应急物资。2 .解除港口承灾体的防灾加固设施,使其恢复至正常生产状态。3 .及时测量掌握进出港航道回淤情况,针对性进行清淤施工,保障航道水深 满足通航要求。4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因自然灾害出现明显或者超过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 规范规定的沉降、位移、变形、开裂破损等现象的,应当委才琪有国家规定资质 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评估,并根据检测评估结果及时进行处理。(四)详细开展灾情记录。及时收集和整理港口自然灾害信息,包括灾害发 生的时间、地点、类型、规模范围、发生和处置过程、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 接经济损失等信息,形成准确的自然灾害信息记录并按规定上报。(五)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总结港口承

16、灾体自然灾害处置的工作经验, 梳理完善薄弱环节,不断提高快速修复港口承灾体相关基础设施能力和应对突发 事件能力。五、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港口承灾体自然灾害风险防控工作机制,加 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完善有关预防和应急预案,根据风险评估研判和实 际情况,加强预警预防、隐患治理和抢险救援及相关准备工作,最大程度降低自 然灾害风险和损失。(二)强化督促检查。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防控工作落实情况检查,指导督促 有关企业和单位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规定,针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及时 优化灾害风险防控有关预案和措施,确保防控工作责任具体、任务到人,风险隐 患防范在早、化解在小。(三)提升防

17、灾意识。定期开展港口自然灾害风险防控能力培训,围绕预防 自然灾害预案、自然灾害典型案例、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知识、应急物资功能及 使用方法、港口基础设施日常维护管理才是升自然灾害防控安全知识和操作能力。(四)运用保险机制。鼓励港口经营人、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和单位 参加港口承灾体自然灾害风险相关保险,更好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 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稳定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基础设施的维护活动,适用本规

18、 定。本规定所称港口基础设施,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的码头及其同步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本规定所称港口基础设施维护,是指为了保持或者恢复港口基础设施良好技 术状态而采取的检查、检测评估、维修等活动。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基础设施维护 管理工作。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监督管 理工作。第四条港口公用的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 门或者单位负责维护。其他港口基础设施由港口经营人负责维护。前款负责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部门和单位

19、,统称维护单位。第五条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应当落实全生命周期维护要求,坚持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规范及时、安全环保的原则,提高港口基础设施使用寿命。第六条 维护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核定功能、设计要求、使 用说明书以及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等合理使用和维护港口基础设施。鼓励港口基础设施维护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配置自动化监测监控 设施,积极推进自动化、智能化技术的应用。第二章维护计划第七条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计划是维护单位对港口基础设施的检查、检测评 估、维修等活动作出的工作安排。港口基础设施维护计划应当包括维护内容、维护标准、资金筹措方案等。第八条维护单位应当根据港口基础设施运行情况

20、、使用年限等,按照有关 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编制维护计划。因港口基础设施技术状态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维护计划的,维护单位应当及 时调整。第九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证必要的资 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维护。第三章检查和检测评估第十条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港口基础设施维护计划、实际运行情况等开展检 查,并做好记录。对客运码头、危险化学品码头及其配套设施,或者遇台风、风暴潮、地震等 自然灾害,维护单位应当加大检查频次。第十一条港口基础设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维护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国家 规定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评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或者超

21、过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 的沉降、位移、变形、开裂破损等现象的;(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检测评估周 期的。港口基础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继续使用的,维护单位应当加大检测评估 频次。第十二条检测单位应当在检测后出具检测评估报告。检测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检测评估依据、内容和方法,港口基础设施技术状态 类别以及是否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结论等。港口基础设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检测评估报告应当明确提出 停止使用的意见,并提出维修建议。经评估采用限制使用措施可满足安全使用要 求的,检测评估报告应当明确具体的限制使用条件。第十三条检测评估报告涉及结构安全计算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 工程师出具计算书,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计算书。第十四条检测单位、注册工程师和设计单位对其出具的检测评估报告或者 计算书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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