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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程序一、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出 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做出记录、交换检查 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等。二、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遵守相关的安 全管理要求,保证自身安全。三、检查人员有权行使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 H一条规定的如下职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 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 有关情况;(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 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有关合同、发 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 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
2、备实施查封、扣押;(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 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五)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地方法规,以及其他特种设 备行政规章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有关书证材料的,检查 人员可以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后补。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 备生产、使用场所检查,对现场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拖延、阻碍正常检查,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依法实施 的监督检查,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 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四、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措 施等信息汇总后,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O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
3、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 双方签字。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 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五、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可以记录在案;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邮 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 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六、检查时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 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检查人员应当下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 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七、监管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 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 现特种设备生产、
4、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 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下达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八、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特种设备或 其主要部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 押:(一)在用特种设备存在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 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二)有证据表明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三)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四)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及其他客观原因 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 记录上说明情况,注明其间采取的保障安全的措施,
5、 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并履行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职 责,待相应设备能够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其间发 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九、对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扣押前,检查人员应 当事先向本监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取得同意。十、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因案情复 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经监管部门 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 天。十一、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经现场报告本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 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
6、的 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 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 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 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的。十二、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被 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5个工作日之内,或者被检 查单位未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 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可以通过现场检 查、材料核查等形式实施。复查的现场检查程序按照本章上述规定进行。十三、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监管部门应当 及时以书
7、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一)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二)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三)出现第二十三条情形但按该条最后一款规 定暂不实施查封、扣押的;(四)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发现本条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 上一级监管部门。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上述情形 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时,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予 以配合。十四、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 暂停许可的违法行为的,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应当及 时向许可实施机关通报,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十五、接到报告或通报的监管部门或许可实施机 关,应当对所报告的问题及时按
8、照以下规定办理:(-)对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严重事故隐患的, 接到报告的监管部门应当指导下一级监管部门依法采 取相应措施,同时在辖区内组织排查、整治,必要时 应当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直至质检总局。(二)对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 法行为,依法启动相应处理程序。十六、发现被检查单位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其中, 撤销、吊销、暂停许可案件由许可实施机关办理,其 他立案处罚案件可以移交监管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承办特种设备违法案件的机构,负责对隐患整改 情况进行复查,必要时可约请相关机构给予配合。十七、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 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十八、检查时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 定评审机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