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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事项办理服务指南一、实施机关博湖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二、实施依据设定依据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条款号:第二十三条条款内容: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 政部门报告。三、受理条件新生儿仅限在博湖县具备助产资格的医疗机构出生;提交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办理材料1、可登录新疆政务服务网巴州博湖县卫健委办事指南 等相关资料(网址:)2、申请人在政务服务网办理页面中填写申请信息;预受理, 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
2、电子化材料进行预受理;提交纸质材料,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形式 审查与受理,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申 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受理凭证;材料需补正的,一次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 时限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不 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3、父母亲身份证1份4、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非母亲本人办理时填 写)1份5、5、父母亲户口簿6、父母亲结婚证1份7、出生一件事联办登记表1份五、办理流程图流程图申请人申请人向卫健委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卫健委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 受理一审核一.审批4送达六、i六、i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选择快递送达资料齐全并符合所有条件者在1个工作日作出准予办理。七、收费标准不收费八、办理地址:自治州博湖县博湖镇芦花社区光华南路80号2楼综合窗口九、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10 : 30-13 : 30 下午:16 : 30-18 : 30十、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