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黄龙商贸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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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黄龙商贸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鹿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温州黄龙商贸城改造项 目。现为充分保障该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8) 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 策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方案。第一部分概况一、征收范围鹿城路197号、203号、215号、641号、643号、645号、647号;鹿城路185弄19号

2、、21号;鹿城路197弄2号;黄龙路90号;下桥路23号;临编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 以上门牌号包括弄内、分号等。具体范围以温州黄龙商贸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一)征收部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二)实施单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广化街道办事处。三、征收签约搬迁期限签约搬迁期限:2018年12月21 02019年1月21日下午5时。第二部分原则和规定一、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原则(一)合法产权房屋的权属、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 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的,根据房屋登记所

3、依据的用地、建房审批部 门批准的用途确定;房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 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房屋仅取得土 地使用权证的,其权属和用途按土地权证记载的内容确定。未经登记房屋 的建筑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二)合法产权房屋的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未 经登记房屋属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安置。(三)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应当与实施单位按照规定计算、结 清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过渡期间周转用房原则上由被 征收人自行安排,实施单位按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费。(四)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户口登记 人数等因素

4、。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安置面积较大选择分 套安置的,被征收人应当在实施单位提供的套型档次中选定套型面积。应 安置面积扣除已选定的套型面积后,剩余最后一套面积不得小于安置房最 小套型。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时,被征收人未书面明确分套意向的,安置 房套型由实施单位确定。(五)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本项目腾空截止日前签约腾空房 屋的,实施单位应当自本项目腾空截止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支 付货币补偿款;被征收人未在本项目腾空截止日前签约腾空房屋的,货币 补偿款自被征收人实际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六)涉及多人共有的住宅中堂、厅堂等用房,各共有人在征收范围 内均另有房

5、屋的,该共有房屋应按份额计入共有人各自房屋一并补偿安 置。(七)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腾空的,不得享受本方案规定 的任何补助与奖励。(A)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实施单位对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租 赁等涉及征收补偿相关情况的调查,向实施单位提供房地产登记权证、工 商营业执照、户口簿等相关材料。拒不配合实施单位入户调查或未能及时 提供相应材料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二、评估有关规定(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 估确定。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 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 议的,应当

6、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温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 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 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 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产权调换房屋在交付结算时应在原市场评估比准价的基础上结合具 体层次、朝向等因素确定结算价格。三、产权调换房屋认购定位规定(一)产权调换房屋认购实行“早腾空先认购”的原则。1、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并按期搬迁腾空房屋的,发给“并列第一”搬 迁腾空顺序号;未按期签约或未按期搬迁腾空房屋的,按实际搬迁腾空时 间先后发给搬迁腾空顺序号。搬迁腾空顺序号须经公证机关验收

7、确认。2、产权调换房屋认购定位时,先由持“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 的被征收人抽签产生认购顺序号并依次认购;“并列第一”被征收人认购 完毕后,再由其余被征收人按搬迁腾空顺序号先后依次在剩余的房源中认 购。(二)产权调换房屋认购定位通知等发出后,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 认购定位产权调换房屋的,由实施单位指定产权调换房源并将指定房源情 况书面告知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建成交付时,经实施单位书面通知, 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结算手续的,应当停发临 时安置费。(三)具体安置认购方案另行编排组织实施。第三部分住宅用房补偿安置一、相关标准(一)临时安置费:根据被征收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建

8、筑面积计算, 标准为每月18元/m: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低于675元的,按675元计算。 临时安置费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计算。(二)搬迁费:根据被征收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 准为15元/nf,保底1000元/次。二、货币补偿(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按旧房市场评估价确定。(二)临时安置费:按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三)搬迁费:按标准计发一次。三、产权调换(一)安置地块及房屋类型:产权调换安排在商贸城地块龙祥嘉园(现 房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二)安置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被征收合法及 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同意的除外。(

9、三)价格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按征收决定公告 之日市场评估价确定。产权调换房屋实际交付时被征收人应结清新旧房屋差价。(四)搬迁费:按标准在签约搬迁后及产权调换房屋实际交付时各支 付一次O(k)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 24个月。过渡期间按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费。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后, 再按房屋实际交付当年标准计发6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如实施单位逾期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逾期当年标 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翻倍后每户每月仍低于675元的, 按675元计算。四、补助奖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入户调查,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 签

10、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的,按如下规定给予优惠 奖励、补助:(一)签约腾空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搬迁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 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可按 1400元/疔标准给予奖励。(二)产权调换方式奖励优惠1、旧房补偿:合法及可视为合法住宅用房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 新(含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给予补偿,具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价格 评估机构评估确定。2、安置面积:按被征收合法及可视为合法住宅用房套内建筑面积确 定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3、安置价格:住宅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中与原合法产权住宅用房套 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

11、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 市场评估比准价的40% (上限3800元/行,下限3000元/nf)计价;与原 可视为合法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前述价格提高200元/nf计价。4、户均增购:被征收人可凭本人户口簿享受一次户均增购划拨土地 性质住宅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24肝优惠政策。增购价格按房屋征收决定 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8096计价(下限4200 元/Of) o同一被征收人有多处合法住宅用房的,只能享受一次户均增购。多人 共有一处被征收住宅用房,共有权人合并只能享受一次户均增购。一对夫 妻只能享受一次户均增购。多个被征收人登记在同一本户口簿的,合并

12、只 能享受一次户均增购。5、众用分摊价格: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所对应的实际众用分摊面积 购房款随相对应的套内建筑面积同价计算。6、套型差:被征收人实际认购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协议应安置建 筑面积(众用分摊系数按实计算)在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房屋征收决 定公告之日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60% (上限6000 元每平方米,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计价;超出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 上部分,按认购当年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80% (下限 4200元每平方米)计价。(三)货币补偿方式奖励优惠被征收人可选择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货币补偿和奖励:方式一:根据温州市鹿城区房屋征收

13、住宅市场化安置实施细则(试 行)(温鹿政办(2015) 70号)执行。货币补偿款自征收项目腾空截 止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网址如下:方式二:采取就地模拟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后对模拟安置房实施收 购的方式予以货币补偿。1、收购金额: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模拟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 置房总建筑面积(其中套型差建筑面积按10平方米计算,众用分摊系数 按0.25计算)的价值扣减应缴购房差价款后确定。应缴购房差价款根据 模拟划拨土地性质住宅安置房应缴购房款扣减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含房 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签约腾空奖励后确定。2、延期领款奖励:被征收人选择延期至本项目腾空截止期限届满之 日起3个月后

14、、6个月内领取收购补偿款(包含收购金额、临时安置费、 搬迁费等全部款项,下同)的,可按收购金额5%给予奖励;选择延期至 本项目腾空截止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后、9个月内领取收购补偿款的, 可按收购金额10%给予奖励。(四)不合格“住改非” 一次性经济补助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相应标准给予一 次性经济补助:1、合法产权住宅用房符合“住宅变更营业用房条件”,但其底层住 宅改变功能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证或房管部门“1995”图卡记载的营业用房 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可按被征收房屋营业功能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一 次性经济补助。2、被征收合法或可视为合法住宅房屋经认定不符合“住宅变更营

15、业 用房”条件,可根据底层改变功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结 合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1)现持有商业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有效期累计已满15年或 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已连续有效满10年的,补助标准为旧房营业功 能市场评估价的20%;(2)现持有商业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有效期累计已满10年或 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已连续有效满5年的,补助标准为旧房营业功能 市场评估价的15%;(3)现持有商业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有效期累计已满5年或 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已连续有效满3年的,补助标准为旧房营业功能 市场评估价的10%o因政府部门通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致使商业工商营业执照

16、无法延续 的,暂停之日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期间可计入经济补助计算期限。改变功能建筑面积以入户调查期间对作商业营业使用的底层住宅临 街(路、巷等)部位予以实地测量后确定的面积为依据。长度(进深)计 算至自然隔栅(货柜、隔墙等);宽度(门幅)有分隔的,按实际作商业 营业使用的宽度(门幅)计算。营业部位内的楼梯、洗手间、储藏室(仓 库)等非直接用于经营的面积及入户调查期间突击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增加 的营业面积不得计入。第四部分营业用房补偿安置一、相关标准(一)临时安置费:根据被征收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标准为营业用房每月40元/nf。临时安置费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 屋交付验收合格

17、之月起计算。(二)搬迁费:根据被征收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 准为15元/m二保底1000元/次。二、住宅变更营业用房认定按照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住宅变更营业用房认定 及补偿办法(试行)(温鹿政办(2015) 13号)执行。经认定符合“住 宅变更营业用房”条件的,按营业用途补偿被征收人时,应当扣除改变功 能收益金。网址如下:三、货币补偿(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按旧房市场评估价确定。(二)临时安置费:按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三)搬迁费:按标准计发一次。四、产权调换(一)安置地块及房屋类型:产权调换营业用房安排在商贸城地块龙 祥嘉园(现房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

18、(二)安置面积:不小于被征收合法(含可视为合法)营业用房建筑 面积。(二)价格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按征收决定公告 之日市场评估价确定。(三)搬迁费:按标准在签约搬迁后及产权调换房屋实际交付时各支 付一次。(四)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计 算24个月过渡期间按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费。如实施单位逾期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逾期当年标 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五、补助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搬迁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 交付验收合格的,给予被征收人奖励补助,具体如下:(一)签约腾空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搬迁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

19、交付 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可按1400 元/行标准给予奖励。(二)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按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市场评估 价的25%给予奖励。(三)转变功能产权调换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选择转变功能产权调换为住宅用 房,具体如下:1、价格结算:转变功能产权调换的,可根据被征收营业用房货币补 偿金额(含奖励)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权益金额后,用于折抵产权调 换住宅用房购房款。2、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标准支付。第五部分工业用房一、工业用房概念:工业用房是指征收范围内已取得合法手续的生产用房及其附属、配套 用房,以及经

20、认定可视为合法的工业用途未经登记建筑。合法工业用地是指通过划拨或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土地。二、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根据被征收合法产权(含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被征收工业用房容积率低于1. 5的,可按1. 5换算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 费。标准为每月15元/以,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 之月起计算。三、搬迁费:设施设备的重置价结合成新、拆装以及存货原材料的搬运等费用,由 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基准日评估确定:(一)可移动设施设备的搬迁费,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的10%或者货 物运输、设备拆装调试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

21、期 限内书面选择具体补偿计算方式,逾期未选择的,按后一种方式确定。(二)存货、原材料等的搬迁费根据货物运输市场价格评估补偿。(三)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确需报废的, 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或者账面固定资产折旧后的净值予以补偿。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施设备 补偿总额的10%计算。(二)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及生产设施 设备价值的10%的,应当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书面提 供税务部门核准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定的该处工业用房被征收前三 年的每月税后平均利润作为效益证明材料,并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22、共同委 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停产停业期限原则 上按6个月计算。五、安置方式:工业用房搬迁补偿应当根据合法用地面积结合用地性质、使用年限、 建筑物面积、建筑结构、建筑成新等因素,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具 体由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工业用房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且合法工 业用地面积在3亩以上,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予以土地置换。实 行土地置换的,应当根据园区入园标准进行建设并开展生产。六、货币补偿:(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二)临时安置费一次性计算6个月,搬迁费计算一次。七、土地置换:(一)置换地点:置换土地安排在轻工产

23、业园区。置换土地相关用地报批手续由被征收 人自行办理,新的工业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设计并建设。(二)置换面积及价格:土地置换面积应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净用地面积确定,按市场评 估价结算差价。置换用地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可建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工业 用房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的,可增加置换用地面积。置换用地面积 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原用地面积的1. 2倍。(三)过渡期限:实行土地置换的,过渡期限分为供地期和建设期两个阶段。过渡期临 时安置费按以下规定计算,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包干使用:供地期为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月起12个月。未 按期供地的,超出供地期的临时安置费应按最新标准的

24、2倍计算;被征收 人未按时完成手续申报导致无法按期供地的,超出时间不予支付临时安置 费。建设期(含相关手续审批期限)原则上按12个月计算,被征收工业 用房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的,建设期临时安置费 按18个月计算。(四)搬迁费:可移动设施设备及存货、原材料等的搬迁费计算二次,一次性支付。八、标准厂房调换:(一)调换面积: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 及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工业用房容积率低于1.5的,可按1.5 换算建筑面积后确定被征收人可调换的标准厂房建筑面积。(二)置换地点:轻工产业园区。(三)过渡期限:标准厂房置换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25、并搬迁腾空之 月起24个月,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支付给 被征收人。超过过渡期限未提供标准厂房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按 最新标准的二倍计算。(四)搬迁费:可移动设施设备及存货、原材料等的搬迁费计算二次, 一次性支付。九、补助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 屋,交付验收合格的,给予被征收人补助奖励,具体如下:(一)按期签约搬迁奖励1、按被征收工业用房及生产设施设备价值的5%给予奖励。2、被征收人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工业用房厂区范围以内其他土地,按 照国有划拨用地价格扣减征地安置补助费后评估价的3096给予奖励。(二)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

26、货币补偿的,可按被征收工业用房及生产设施设备价值 的15%给予奖励。(三)转变功能产权调换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选择转变功能产权调换为办公、二 层以上“商场摊位式”营业或住宅用房,具体如下:1、价格结算:转变功能产权调换的,可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货币补 偿(含奖励)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权益金额后,用于折抵产权调换房 屋购房款。产权3换房屋为期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权益金额范围内可按房 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优惠15%计价;产权调换房 屋为现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权益金额范围内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之日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优惠10%计价。2、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根

27、据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标准支付。第六部分其他一、其他补偿、补助(一)下列建筑物属合法或可视为合法的,不予产权调换,不纳入临 时安置费、搬迁费及其他奖励补助的计算范围,由实施单位根据评估机构 评估确定的建造成本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1、多业主的公寓楼被征收人自行出资建设的停车棚、门卫室等公寓 楼附属配套建筑;2、已计入被征收人合法产权面积的地下层(地下室)、停车棚等与 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3、其他与前述情形类似或非常规结构的建筑。(二)水、电总表(分表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统一由水务集团公司 和电业部门拆除注销,对被征收人独立报装的水、电表、有线电视、电话 等,由被征收人凭有关凭证按现行报装价

28、格向实施单位申请补助:1、电表:单相为210元/只,三相为700元/只;2、固定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给予补助108元/台;3、有线电视凭有线电视站证明,给予补助300元/户;4、独立报装的水表补助780元/只;5、宽带网络凭报停或移机证明,给予补助158元/户。原水费、电费由被征收人在领取搬迁腾空顺序号时一次性缴清,产权 调换房屋交付时,统一报装的水、电表,其报装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二、争议解决(一)本方案未详之处根据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8) 52号)执行。(二)被征收人未在期限内签约的,将报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依 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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