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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_历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确定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历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确定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爱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当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确定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2、品。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1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峻的; (五)参加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惩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3、或者管制,并惩罚金。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惩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未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三、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惩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惩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依照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惩罚。 2 四、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
4、的,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惩罚金。 犯罪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五、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常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严禁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非法运输、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惩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数量较小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惩罚。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供应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有前两款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
5、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惩罚,并对单位判惩罚金或者予以罚款。 六、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3 罚金; (一) 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 (二) 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 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惩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小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惩罚。 七、引诱、教唆、欺瞒他人吸食
6、、注射毒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惩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 引诱、教唆、欺瞒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惩罚。 4 八、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惩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化。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的,依照其次条的规定惩罚。 十、依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须要,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指
7、定特定的地方和制药厂,种植、生产限定数量的毒品原植物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运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必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运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供应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惩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供应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其次条的规定惩罚。 单位有其次款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 5 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照其次款的规定惩
8、罚,并对单位判惩罚金。 十一、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确定规定之罪的,从重惩罚。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确定规定之罪的,从重惩罚。 十二、对查获的毒品、毒品犯罪的非法所得以及非法所得所获得的收益、供犯罪运用的财物,一律没收。没收的毒品和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依照国家规定销毁或者作其他处理。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适用本确定。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前款罪进入我国领域的,我国司法机关有管辖权,除依照我国参与、缔结的国际公约或者双边条约实行引渡的以外,适用本确定。 十四、犯本确定规定之
9、罪,有检举、揭发其他毒品犯罪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惩罚或者免除惩罚。 十五、公民对本确定所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检举、揭发的义务。国家对检举、揭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活 6 动的人员以及禁毒工作中有功的人员,赐予嘉奖。 十 六、本确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确定的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确定(以下简称确定)中的毒品犯罪罪名 确定包含有以下毒品犯罪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其次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三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四条第一款);窝藏毒品、毒赃罪(第四条第一款);掩饰、隐瞒
10、毒性质、来源罪(第四条第一款);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第五条第一款);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六条);引诱、教唆、欺瞒他人吸毒罪(第七条第一款);强迫他人吸毒罪(第七条其次款)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第九条);非法供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十条其次款)。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依据确定其次条第一款的规定,走私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 7 为;干脆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论处。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
11、采纳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运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输毒品的行为。制造毒品,是指非法用毒品原植物干脆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凡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德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凡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如运输、贩卖海洛因,则定为运输、贩卖毒品罪,不实行并罚。 运输、贩卖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是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按走私毒品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分别定罪,实行并罚。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 依据确定第三条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12、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 非法 ” 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8 “ 持有 ” 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 十克 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构成本罪。 依据已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犯罪的,才构成本罪。假如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的,则应当定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罪。 四、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依据确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
13、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证,以使其躲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确定关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规定,是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补充。因此,对于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应当依照确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刑。 窝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也应当依照确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惩罚。 五、窝藏毒品、毒赃罪 依据确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窝藏毒品、毒赃罪, 9 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确定关于窝藏毒品、毒赃罪的规定,是对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补充。因此,对于窝藏毒品、毒赃的,应当依照确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刑
14、。 六、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 依据确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是指明知是出售毒品所得的财物而通过金融机构中转、投资等方式,掩盖其非法性质和来源,或者明知是出售毒品所得的财物而有意向司法机关隐瞒其非法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本罪与窝藏毒赃罪的区分,在于行为人掩饰、隐瞒的是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而不是财物本身。 七、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 依据确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携带、邮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常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化学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明知他人收买上述物品是为了非法运输、携带
15、进出境,仍向其供应或者出售的,以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的共犯论处。 八、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10 依据确定第六条的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古柯树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 向明知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人出售较大数量毒品原植物种子的,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论处。 认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要留意与制造毒品罪区分开来。前者是指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后者是指将毒品原植物进行加工、提炼,制造毒品的行为。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又以其为原料制造毒品的,应当以制造毒品罪从重惩罚。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
16、又实施其他制造毒品德为的,应当分别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和制造毒品罪,实行并罚。 九、引诱、教唆、欺瞒他人吸毒罪 依据确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引诱、教唆他人吸毒,是指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等方法,诱使、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欺瞒他人吸毒,是指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等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实施了引诱、教唆、欺瞒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德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实施了其中两 11 种以上行为的,将所实施行为并列为一个罪名,不实行并罚。被引诱、教唆、欺瞒的人吸食、注射毒品后是否成瘾,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十、强迫他人吸毒罪 依据确定第七条其次款的
17、规定,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反他人意志,运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被强迫的人吸食、注射毒品后是否成瘾,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十 一、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 依据确定第九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供应场所,并向其出售毒品的行为。 对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的犯罪分子量刑时,除依据其出售毒品的数量,依照确定其次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的数量标准确定惩罚外,还应考虑其具有容留他人吸毒的情节。对犯本罪未经处理的,其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持续时间的长短,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但是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十
18、 二、非法供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依据确定第十条其次款的规定,非法供应麻醉药品、 12 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运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明知他人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而向其供应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供应毒品的对象,只能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假如明知对方是毒品犯罪分子,而向其供应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则构成有关的毒品犯罪的共犯。 十三、确定第十一条其次款的适用 确定第十一条其次款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确定规定之罪的,从重惩罚。这是指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确定规
19、定之罪的,无论是否构成累犯,一律依照确定第十一条其次款的规定从重惩罚。 十四、确定第十二条的适用 确定第十二条规定的 “ 由非法所得所获得的收益 ” ,是指用毒品犯罪的非法所得,通过合法手段或者非法手段所获得的一切收益。 确定第十二条规定的 “ 供犯罪运用的财物,一律没收 ” ,是对刑法第六十条的修改补充。确定施行后判处的毒品犯罪案件,对于供犯罪运用的财物,应当依照确定的规定一律予以没收,而不限于没收 “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 。 13 十五、确定第十四条的适用 确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是指毒品犯罪分子在犯确定规定之罪后被司法机关发觉并予以审查时(包括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检举、揭发其他毒品
20、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毒品犯罪分子(含同案犯)罪行是得到证明的,或者供应重要线索、证据,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毒品犯罪案件的,或者帮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毒品犯罪分子(含同案犯)的,属于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减轻惩罚或者免除惩罚。 假如犯罪分子实施毒品犯罪后自首而没有上述立功表现的,则应当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关于自首的规定。 十六、对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处理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且具有确定其次条第一款和其次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十四条其次款中规定的 “ 其他严峻破坏社会秩序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在处理详细案件时,应当依据案件的不怜
21、悯况区分对待,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诱骗参与上述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理。 十七、对以假毒品进行犯罪的定性 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惩罚。 14 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惩罚。 假如行为人将精制毒品稀释后贩卖,或者是土法加工毒品因提炼不纯而含有较多杂质的,不论其中有多少其他成分,只要含有毒品,就应当以毒品犯罪认定。 十八、对毒品犯罪中共犯的惩罚原则 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根据犯罪集团进行毒品犯罪的总
22、数量和其他犯罪事实确定其罪责,予以惩罚。 对共同毒品犯罪中的主犯和其他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其参加毒品犯罪的毒品数量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确定其应担当的罪责,予以惩罚。 十九、对查获的毒品的鉴定 对毒品犯罪案件中查获的毒品,应当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对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需对查获的毒品做定性、定量鉴定。 对毒品的鉴定结论有疑义的,应当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海洛因的含量在以上的,可视为确定和本说明中所指的海洛因。含量不够的,应当折合成含量为的海洛因计算数量。 二 十、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制作司法文书时对法律条文的 15 援引鉴于确定已对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和关于严惩严峻破坏经济的罪犯
23、的确定第一条第 (一)项关于贩毒罪的规定以及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有关走私毒品的规定进行了修改、补充,因此,确定公布施行后适用确定判处的案件,在司法文书中不再引用上述法律条款,而应当干脆援用确定的有关条文。 1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确定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 【发布日期】1990-12-28 【生效日期】1990-12-28 【失效日
24、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环保部门就环境行政惩罚确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有关问题的答复(法工委复字200117号)国家环境爱护总局:你局2001年5月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确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四十八 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去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回答了我们党在改革发展关键阶段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样的发展目标接着前进等重大问题.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0页 共20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