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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产(物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 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 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 计制度的通知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产管理包括投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 资管理及资产交易。第三条 本基金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第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资产进行会计 核算和披露。第二章投资管理第五条基金会投资及资产的保值增值,遵循以下规定:(一)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
2、会的宗旨,维护基金 会的信誉,遵守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二)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以不妨碍正常公益活动为前提,必须保持足 够的现金和货币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按捐赠和资助协议 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应付款项,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三)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投资期间暂不 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四)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五)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 资。第六条基金会各项投资应明确投资止损原则,通过有效的过程管理 控制投资风险。第七条基金会一般不直接投资举办经营性经济实体;确因特殊情况 需要投资或参股经营性经济实
3、体,经过风险评估和充分论证,谨慎参 与,且投资收益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所投资举办的经营性经济实 体资产和收益属于基金会所有,每年应进行财务审计,并将财务审计 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八条 本基金会投资资产占基金会总资产的比例一般为80%,最高 不超过92机第九条 投资项目应当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 管理和回收等全过程资料。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第十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与处置坚持统一核算、分工负责、物尽 其用的原则。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固定资产价值核算,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 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调入。购置和调入固定资产,必须按本 基金会有关固定资产处
4、置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由理事会审议后确定, 并相应做好验收工作。属于技术专用设备的还应会同有关专业技术人 员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相应手续。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调出和报废。对使用年限已久,确无修复价值 或因技术发展已丧失价值以及闲置的,要按规定及时处理,调出和报 废固定资产,必须按本基金会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批,由理事会 审议后确定。有处置收入的由出纳人员将所收取款项及时入账并开具 收据。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盘点和清查。基金会固定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 次、作到帐实相符。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 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 价值后计入当期
5、费用。第十五条 外部使用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要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合理 收取占用费、使用费。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基金会的固定 资产。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动,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第四章捐赠物资管理第十八条基金会接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应当确保 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第十九条 基金会接受企业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要求企业提 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 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第二十条 对于指定用于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受赠财产,用于 应急的应当在应急期结束前使用完毕;用于灾后重建的应当在重建
6、期 结束前使用完毕。对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完毕的受赠财产,基金会可在取得捐赠人同 意或在公开媒体上公示后,将受赠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 的。第五章资产交易第二十一条基金会进行交换交易,应当保护自身和社会公众的合法 权益。不得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或者转 让无形资产;不得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产品和服务。第二十二条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资 产交易行为。第二十三条基金会不得从事以下行为:(一)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二)以合作等任何名义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 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三)对外提
7、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四)将本基金会的组织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 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五)基金会的资金投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六)从事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七)从事违背本基金会使命、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A)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第六章管理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的资产管理坚持统筹决策、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有效制衡的原则,建立资产管理责任体系和追踪问责制度,健全内部 管控和制衡机制,有效防控风险,提高资产管理效能。第二十五条基金会投资决策与执行应当分离。建立规范的投资决策 议事规则,投资计划必须经过理事会决策同意方可执行。理事
8、会授权 理事长或理事长办公会等开展投资活动的,投资方案也应当报经理事 会决策同意。投资决策记录应载明投资事项、参与表决理事的意见和签名,并存入 档案。执行情况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以下决策职责:(一)制定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二)确定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三)决定投资方案;(四)检查、监督资产管理落实工作;(五)其他有关资产管理的重要事项。第二十七条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资产利益关联时,不得参 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规定由理事会审批的事项,履行基金会章程规定 的决策程序。第二十九条基金会办公室是本基金会资产的具体管理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9、(一)执行理事会制定的投资战略、具体规定及其他有关决议;(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负责相关投资管理和资产 处置落实工作;(三)负责对投资资产的监督管理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四)会同财务部门做好非现金资产盘点、登记和管理工作,做到账 实相符、账表相符;(五)完成理事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资产管理工作。第三十条基金会财务部门在理事会领导下,履行基金会资产财会管 理职责;(一)负责资产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二)建立健全资产内部会计控制与财务监督制度,依法依规编制资 产管理财务报表,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三)参与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四)依法进行审计;(五)依法履行财务信息
10、披露义务;(六)完成理事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十一条 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的要求,会计岗位、出纳岗位和投 资岗位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第三十二条基金会人员发生以下行为,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 金会遭受财产损失;(二)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资产;(三)玩忽职守造成财产损失;(四)营私舞弊,以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五)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资产;(六)其他违反制度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或损害本基金会信誉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 行。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