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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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根本要求(一)掌握商业银行存款、贷款业务的有关内容(二)掌握证券发行与交易、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内容(三)掌握保险法的根本原那么、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四)掌握票据法根底理论及汇票的相关规定(五)熟悉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六)熟悉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七)熟悉本票、支票的相关规定(八)了解商业银行存款、贷款的分类(九)了解与证券发行有关的机构(十)了解保险公司、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考试内容第一节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一、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一)商业银行的经营原那么1 .平安性原那么。2 .流动性原那么。3 .效益性原那么。(二)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1 .商业银行的设立

2、。2 .商业银行的变更。商业银行的变更包括重大事项变更和商业银行的合并与分立。3 .公司债券的交易。(1)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2)公司债券上市程序;(3)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4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1)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2)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转让。5 .持续信息公开。信息公开也称信息披露,是指证券的发行人和其他法定的相关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人在证券发行、上市和 交易过程中,按照法定或约定要求将应当向社会公开的财务、经营及其他有关影响证券投资者投资判断的信息向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公告的活动。(1)首次信息披露。(2)持续信息披露

3、。定期报告。临时报告。(3)信息的发布与监督。6 .禁止的交易行为。(D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2)操纵市场行为。(3)虚假陈述行为。(4)欺诈客户行为。(5)其他禁止的交易行为。四、上市公司收购(一)上市公司收购的主体1 .上市公司收购人。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2 .上市公司收购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I)收购人的义务;(2)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3)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 司的所

4、有收购人。3 .上市公司收购的支付方式。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1 .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2 .权益变动的披露方式。(三)要约收购1 .要约收购的适用条件。2 .收购要约的期限。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3 .收购要约的撤销。4 .收购要约的变更。(四)协议收购(五)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第三节保险法律制度一、保险法律制度概述(-)分类1 .保险的本质。2 .保险的构成要素。(1)可保

5、危险的存在;(2)以多数人参加保险并建立基金为根底;(3)以损失赔付为目的。3 .保险的分类。()保险法的根本原那么L最大诚信原那么。告知。(2)保证。(3)弃权和禁止反言。4 .保险利益原那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成认的利益。5 .损失补偿原那么。6 .近因原那么。(三)保险公司1 .保险公司的设立。2 .保险公司的变更。3 .保险公司的终止。4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四)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 机构或者个人。对保险代理人的规定与理解。(五)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

6、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效劳,并依法收取佣金的 机构。对保险经纪人的规定与理解。(六)保险监管机构二、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特征1 .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2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3 .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4 .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或附和合同。5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二)保险合同的分类(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1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即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2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

7、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四)保险合同的订立(五)保险合同的条款1 .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2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标的的受益人的或者名称、住所。3 .保险标的。4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期间。6 .保险金额。7 .保险费以及支付方法。8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9 .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0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六)保险合同的形式1 .保险单。2 .保险凭证。3 .暂保单。4 .投保单。5 .其他书面形式。(七)保险合同的履行1 .投保人的义务。(1)支付保险费的义务;(2)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8、;(4)接受保险人检查,维护保险标的平安义务;(5)积极施救义务2 .保险人的义务。(1)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义务;(2)支付其他合理、必要费用的义务。3 .索赔。(1)索赔的时效。(2)索赔的程序。4 .理赔。(八)保险合同的变更1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2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3 .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九)保险合同的解除1 .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权。2 .保险人单方解除合同权。(十)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后,取得了该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 人追偿的权利,并据此权利予以追偿的制度。1 .代位求偿的成立要件。代位求偿的

9、成立要件有三:一是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行为引起的;二是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 者的赔偿请求权;三是代位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2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1 .迟交宽限条款。2 .中止、复效条款。3 .不丧失价值条款。4 .误告年龄条款。5 .自杀条款。第四节票据法律制度一、票据法根底理论(一)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根底关系1 .票据法上的关系。(1)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2.票据根底关系。(二)票据行为1 .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3)票据行为的内

10、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2 .票据行为的代理。(1)代理概述。(2)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当票据责任。(3)越权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局部承当票据责任。(三)票据权利与抗辩3 .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I)票据权利的取得。(2)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3)票据权利的补救。票据权利与票据紧密相连,如果票据丧失,票据权利的实现就会受到影响。由于票据丧失并非出于持票人 的本意,票据法规定了票据丧失后的三种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4)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权利在以

11、下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 索权),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包 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 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个月。4 .票据抗辩(1)票据抗辩的种类。对物抗辩、对人抗辩。(2)票据抗辩的限制。5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二、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 票据。(一)汇票的出

12、票1 .出票的概念。2 .出票的记载事项(I)绝对应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上述内容之一的,汇票无效。(2)相对应记载事项。(3)非法定记载事项。3 .出票的效力(1)对出票人的效力;(2)对付款人的效力;(3)对收款人的效力。(二)汇票的背书1 .背书的形式。2 .背书连续。3 .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1)委托收款背书;(2)质押背书。4 .法定禁止背书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 承当汇票责任。(三)汇票的保证1 .保证的当事人与格式。2 .保证的效力(1)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对合法取得

13、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当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 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3)保证人的追索权。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四)汇票的承兑1 .承兑的程序。(1)提示承兑。(2)承兑成立。2 .承兑的效力。(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那么其必须承当延迟付款责任。(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当责任,这些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人。(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14、(五)汇票的付款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1 .付款的程序。(I)付款提示。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口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口起10 口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2)支付票款。2 .付款的效力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六)汇票的追索权1 .追索权发生的原因。(1)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2)追索权发生的形式要件。2 .追索权的行使3 .商业银行的接管。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 实行接管。4 .商业银行的终止。二

15、、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那么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存款做不同的分类。()存款业务根本原那么1 .存款业务经营特许制。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 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2 .存款机构依法交存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3 .存款机构依法留足备付金。备付金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保证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的清偿资金,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的库存 现金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4 .依法确定并公告存款利率。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5

16、.财政性存款专营。财政性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专营,不计利息。6 .合法正当吸收存款。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二)储蓄存款业务规那么储蓄,是指个人将其所有或合法持有的人民币或外币,自愿存人中国境内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 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此支取存款本息的信用活动。1.储蓄存款原那么。三、本票(一)出票1 .本票的出票人。2 .本票的记载事项。(I)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2)本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二)见票付款3 票自出票口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四、支票(一)支票的出票1 .支票出票的概念。2 .支票的记载事项。3 .出

17、票的其他法定条件。4 .出票的效力。(二)支票的付款1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口起10 口内提示付款。2 .付款。3 .付款责任的解除。第五节外汇管理法律制度一、外汇和外汇管理法律制度主要内容外汇是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包括: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 具;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其他外汇资产。二、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根本框架(一)外汇管理体制我国外汇管理的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支局。(二)经常工程外汇管理制度经常工程,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效劳、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工程等。经常工程外汇收支,包括贸 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1

18、 .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2 .外汇收支真实合法性审查制度。(三)资本工程外汇管理制度资本工程,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工程,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 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1 .跨境投资登记、许可制度。2 .外债规模管理制度。3 .对外担保许可制度。4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登记制度。5 .资本工程外汇收支结售汇制度。(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1 .金融机构外汇经营许可制度。2 .外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3 .金融机构外汇利润结汇许可制度。(五)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1 .汇率管理制度。2 .外汇市场管理制度。(六)外汇监督检查制度1 .外汇监督检查

19、权限。2 .外汇监督检查程序。3 .外汇信息报告制度。三、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一)逃汇、套汇的法律责任(二)扰乱外汇出人境管理秩序的法律责任(三)破坏外汇市场秩序的法律责任(四)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根本要求(一)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订立方式、合同成立时间地点(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效力待定合同(三)掌握合同履行的规那么、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四)掌握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合同担保方式(五)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六)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七)掌握违约货任的主要形式(八)掌握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

20、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九)熟悉格式条款、违约责任的免除(十)熟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 同、委托合同(十一)了解合同及其分类(十二)了解行纪合同、居闻合同考试内容第一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形式(一)书面形式(二)口头形式(三)其他形式二、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适用限制包括:1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义务。2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3 .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三、合同订立的方式(-)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1)内

21、容具体确定;(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4)说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3 .要约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 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视为到达时间。4 .要约的效力5 .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 .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I)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3)承诺的内容

22、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2 .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II,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3 .承诺的期限。4 .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可以撤I可。撤I口I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 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 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说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 容为准。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一)合同成立的时间1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

23、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 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 同成立。3 .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 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4 .当事人签订要式合同的,以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二)合同成立的地点1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 为合同成

24、立的地点。2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3 .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 立地点。4 .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五、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第二节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一、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生效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同时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法根据合同类型的不同,分别规定了合同不同的生效时间。二、效力待定合同以下情形下订立

25、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第三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规那么(一)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那么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1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2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二、抗辩权的行使(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

26、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 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终止合同。(二)后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 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后履行抗辩权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暂时阻止了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三)不安抗辩权应领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

27、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包括中止合同、解除合同。三、保全措施(一)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二)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 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

28、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口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口起5年内没有 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四节合同的担保一、合同担保概述合同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一)担保合同的性质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担保合同的无效1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 .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 担保合同无效;3

29、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三)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二、保证(一)保证和保证人1 .保证。保证是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 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当责任的行为。2 .保证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国家机关、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 作保证人。但是,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以作保 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

30、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二)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1 .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2 .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1)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当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当保证责任。(三)保证责任1 .保证责任的范围。2 .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当。3 .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的保证责任。4 .其他情形下的保证责任。5 .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当保

31、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6 .保证责任的免除。(四)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的时间期限。保证人在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 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承当保证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执行。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五)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1)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那么。(2)个人存款实名制原那么。2.储蓄存款业务规那么。(I)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结息规那么;(2)存款支取规那么;(3)挂失规那么;(4)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现那么;(5)存款人死亡后存款的过户与支取规那么;(6)储蓄业务禁止规那

32、么。(三)单位存款业务规那么1 .单位存款的根本原那么。(1)财政性存款专营原那么。(2)强制存人原那么。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除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外,必须存入开户银行,不得自行保存。开户单位支付现金, 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3)限制支出原那么。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根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 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局部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4)禁止公款私存、私款公存原那么。2 .单位存款业务规那么。(1)单位定期存款、利率及计息规那么。单位定期存款的期

33、限分3个月、半年、1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2)单位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计息。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3)单位存款的变更、挂失及查询规那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 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的,从债 权人要求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34、。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 止。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当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三、抵押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 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一)抵押合同(二)抵押财产抵押人只能以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提供担保;法律规定不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人不得用r提供担 保。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是指抵押人用以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必须是能够转让的财

35、产,且具备法定条件的财产。1 .可以设立抵押权的财产。2 .不得设立抵押权的财产。(三)抵押权登记L登记是抵押权的设立条件。3 .登记为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四)抵押的效力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1 .抵押权对抵押物所生孳息及已存在租赁权的效力。2 .抵押期间抵押物的转让。3 .抵押权转移及消灭的附属性。4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或毁损的处理。5 .其他情况下的抵押权效力。(五)抵押权的实现1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2 .抵押权的顺位及确定抵押权次序的规那么。(六)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

36、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 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1 .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及变更。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局部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七)动产浮动抵押动产浮动抵押,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以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为债权提供担保,在行使抵押 权之前,该设押财产可以自由流转经营,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其价值才能确定的

37、一种抵押。动产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抵押人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质押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一)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是以动产作为标的物的质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 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1 .质押合同。2 .动产质押的效力。3 .质权人对质物的权利和责任。4 .质权的实现。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二)权利

38、质押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五、留(一)留置与留置权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种合同的担保方式。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 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二)留置权的实现六、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即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 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约 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由当

39、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o第五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合同的变更(一)合同变更的要件(二)合同变更的形式和程序二、合同的转让(一)合同权利转让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1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 .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二)合同义务转移合同义务转移,是在不改变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局部转移给 第三人。(三)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时,除了应当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外,还应当遵守合同 法有

40、关转让权利和义务转移的其他规定。(四)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 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 承当连带债务。第六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1 .约定解除。根据合同自愿原那么,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权利。包括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权。2 .法定解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因预期违约

41、解除合同;(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债务相互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 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 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四)提存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 务、终止合同的制度。(五)债权人依法免除债务债务的免除是指合同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权

42、利人放弃自己的全部或局部权利,从而使合同义务减轻或 使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六)混淆混淆,即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一)负债字据的返还(-)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合同义务(三)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结算和清理条款继续有效,直至结算和清理完毕。第七节违约责任一、承当违约责任的形式(一)继续履行(二)采取补救措施(三)赔偿损失(四)支付违约金二、违约责任的免除(一)法定事由(二)免责条款(三)法律的特别规定第八节具体合同一、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卖合

43、同的特殊成立方式及效力。(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买卖合同中,买和卖的物就是标的,称为标的物。1 .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2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当。3 .标的物检验。(三)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责1 .出卖人的权责。2 .买受人的权责。(四)所有权保存(五)试用买卖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一)供电人的义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平安供电。供电人因供电设施方案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二)用电人的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

44、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平安用电。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三、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果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 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因赠与人成心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当责任。赠与可以附义务。(二)赠与的撤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俏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45、合 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 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四、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借款利息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 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 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 率36%,超过局部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局部的利息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 .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 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 .约定了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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