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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海南省陆域水产养殖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海南省陆域水产养殖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 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于2018年7月 印发实施,是国内第一份专门针对水产养殖工程制定的环境 保护规范性文件,为指导和规范我省陆域水产养殖工程建设 及生态环境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定(试行)发布后,局部条款未得到有效的落实, 2020年开展的国家海洋督察也提出“海南省出台的海南省 陆域水产养殖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并未得 到有效实施,养殖尾水直接排入海或超标排放现象普 遍“,加之近年一些依据性文件的更新以及我省对水产养殖 工程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的提高,规定(试行
2、)局部内容 亟需更新。二、修订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 与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三、主要修订内容(一)细化禁养区划定要求为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源地、国家(省)控河 流断面的环境保护,减轻水产养殖工程对这些区域的环境影 响,本次修订提出市县政府在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时,除 按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划定禁养区外,还应 根据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 源地保护区及国家级、省级监控断面上游等区域
3、划定一定范 围的禁养区。(二)加严限养区管控要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中关于限养区的范 围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 地带、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等环 境敏感区域,管控要求为“限制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污染 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期整 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 期搬迁或关停”,有关管控要求与实际生态环境管理中对养 殖区的管控要求无异。本次修订加严对限养区的管控要求, 提出限养区内应严格限制水产养殖种类、数量和规模,不得 新建、改建、扩建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水产养殖工程。(三)严格取、排水管理我省陆
4、域水产养殖工程无证取水、未依法设置排污口现 象比拟突出,局部区域取排水管线纵横交错,局部岸滩被冲 刷的沟壑连片。本次修订提出陆域水产养殖工程应依法申领 取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陆域水产养殖尾水排向海域的, 不得在沙滩等严格保护岸线的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不宜 在水动力交换差的海湾、潟湖等区域设置排污口。同时,考 虑到养殖尾水对于深海环境影响不突出,修订提出陆域水产 养殖尾水实施离岸深海排放的,参照执行污水海洋处置工 程污染控制标准。(四)鼓励推进园区化养殖我省文昌市冯家湾现代化渔业产业园在推动渔业产业 转型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被证明是一条可持续的绿色 开展新路径。为鼓励我省陆域水产养殖绿色
5、开展、产业升级, 本次修订提出要鼓励设立陆域水产养殖产业园,市县政府应 采取激励政策,引导陆域水产养殖企业入园,产业园养殖废 水应统一收集、集中处理、设置统一排放口。产业园依法履 行环评手续,且有效落实统一取水、排水,以及养殖尾水集 中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符合园区规划准入的单个水 产养殖工程实行环评登记管理。(五)落实市县主体责任我省陆域水产养殖工程普遍散、乱、小,存在未安装尾 水处理设施、养殖尾水超标排放、违规设置取排水管等违法 违规行为,此外,水产养殖工程还具有民生工程特点,各市 县对陆域水产养殖工程缺乏管理,违规排放导致我省局部内 陆水域及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超标问题突出。本次修订提
6、出 要落实市县主体责任,包括市县在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时 应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适当调整禁养区的范围,要引导陆域 水产养殖建设工程向水产养殖区聚集,对区域水环境质量问 题突出的区域要开展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对长期不达标、环 境违法行为严重的区域要开展挂牌督办,要按照“以水定产” 的原那么有序控制水产养殖区规模,推动水产养殖业园区化发 展、推动产业升级等。(六)强化监督管理为有效减轻陆域水产养殖工程带来的环境污染,本次修 订提出各市县应建立和完善陆域水产养殖工程事中事后监 管制度,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水产养殖工程日常生态环 境监管和尾水排放监测;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结合“双 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的,应依法查处;将市县陆域水产养殖工程监督管理和 污染防治落实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此外,考虑 到陆域水产养殖工程散、乱、小的特点,政府监管难度大, 本次修订提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严厉打击陆 域水产养殖工程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