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陆域水产养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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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海南省陆域水产养殖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 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定义】陆域水产养殖工程是指在以海岸线为基线向 陆地侧延伸的陆地区域建设的水产养殖工程,以及位于海岸或者 与海岸连接、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陆地一侧的水产养殖工程。第三条【类型】陆域水产养殖工程按照养殖水体和养殖模式 进行分类。养殖水体分为淡水养殖和海水养殖。淡水养殖模式分 为池

2、塘养殖、工厂化养殖、网箱养殖、围栏(网)养殖、筏式养 殖和滩涂养殖等;海水养殖模式分为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等。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县政府应加强水产养殖产业管理,组 织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对水 产养殖进行合理布局和管控。第五条【规划环评】组织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时应当依法 开展规划环评,编写环境影响篇章,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局部一 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环评应重点开展“三线一单”符合性 分析、规划协调性分析、资源与环境承载力分析等,并提出预防 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统筹陆域、海域污染防治。未按规定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开展规划环评的,不得开 展陆域水产养

3、殖工程建设。第六条【禁养区环境管控】市县政府应在生态保护红线、饮 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国家级、省级监控断面上游等区域,根据生 态环境保护目标需要划定一定范围的禁养区。禁养区内不得新 建、改建、扩建水产养殖工程,现有的水产养殖工程,市县政府 依法限期搬迁或关停,并主动向社会公开。第七条【限养区环境管控】限养区内应严格限制水产养殖种 类、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水 产养殖工程。限养区内现有的水产养殖工程,污染物排放超标排 放的,市县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市 县政府依法组织限期搬迁或关停。第八条【养殖区环境管控】市县政府应引导陆域水产养殖建 设工程向水产

4、养殖区聚集,统一建设取水、排水与养殖尾水集中 处理等公共设施。养殖区的建设工程应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 保护措施,防止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第九条【不达标区域整治】现有陆域水产养殖工程所在区域 水环境质量问题突出的,应以满足当地水环境功能目标为底限, 开展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所在区域水环境质量未达标前,只能建 设改善水环境质量的水产养殖工程;长期不达标的养殖区,市县 政府应开展挂牌督办。第十条【污染防治】陆域水产养殖工程应根据“谁污染、谁 治理”的原那么,配套建设养殖尾水收集、处理排放设施,除离岸 深海排放或资源化利用外,均需依据受纳水体环境功能要求进行 污水处理后,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环境污

5、染及生态破坏。市县政府应按照“以水定产”的原那么,有序控制水产养殖区 规模,以提质增效、增产减污为着力点,推动水产养殖业绿色发 展、产业升级,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控制,防范新污染物产 生的环境与健康风险。第十一条【排污要求】陆域水产养殖工程应依法申领取水许 可证、排污许可证。陆域水产养殖尾水排向海域的,不得在沙滩、 岸边等范围内设置排污口,不宜在水动力交换差的海湾、潟湖等 区域设置排污口。实施离岸深海排放的,可参照执行污水海洋 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排向地表水体的,在海南省水产养殖 尾水排放标准发布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关限值要求,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发布后执行标准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水

6、污 染物排放,应确保不影响受纳水体环境功能。第十二条【工程环评管理】鼓励设立陆域水产养殖产业园, 市县政府应采取激励政策,引导陆域水产养殖企业入园。产业园 养殖废水应统一收集、集中设置统一排放口,编制产业园区开发 建设规划时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整体建设工程的 规划,按照建设工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产业园依法履行环评手 续,且有效落实统一取水、排水,以及养殖尾水集中处理等公共 基础设施建设的,符合园区规划准入的单个水产养殖工程实行环 评登记管理。陆域水产养殖产业园外的水产养殖工程按照建设工程环境 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并严格管控。第十三条【监督执法】各市县应建立和完

7、善陆域水产养殖项 目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水产养殖工程日 常生态环境监管和尾水排放监测。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结合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对未依法履行环 评手续、未履行建设工程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未取得建设 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手续、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的,应依法查处。将市县陆域水产养殖工程监督管理和污染防治落实情况纳 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陆域水产养殖废水集中受纳水域水 环境质量长期超标的,区域内陆域水产养殖规模持续增加或养殖 废水长期不达标排放的,群众反映强烈的,依程序对有关市县开 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第十四条【全民监督】

8、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 省陆域水产养殖工程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超标排放水污染 物、违规设置排放口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相关举报方式、 举报要求及奖励按有关文件执行。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3海南省陆域水产养殖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 规定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海南省陆域水产养殖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以下简称“规定(试行)”)于2018年7月印发实施, 是国内第一份专门针对水产养殖工程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 件,为指导和规范我省陆域水产养殖工程建设及生态环境管理发 挥了重要作用。规定(试行)发布后,局部条款未得到有效的落实,2020 年开展的国家海洋督察也提出

9、“海南省出台的海南省陆域水产 养殖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并未得到有效实 施,养殖尾水直接排入海或超标排放现象普遍”,加之近 年一些依据性文件的更新以及我省对水产养殖工程环境保护管 理要求的提高,规定(试行)局部内容亟需更新。二、修订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 定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三、主要修订内容(一)细化禁养区划定要求为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源地、国家(省)控河流断 面的环境保护,减轻水产养殖工程对这些

10、区域的环境影响,本次 修订提出市县政府在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时,除按养殖水域 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划定禁养区外,还应根据地方生态环境 保护的需要,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国家级、 省级监控断面上游等区域划定一定范围的禁养区。(二)加严限养区管控要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中关于限养区的范围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国 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 管控要求为“限制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 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有关管控要

11、求与实际生态环境管理中对养殖区的管控要求无异。本次修订加 严对限养区的管控要求,提出限养区内应严格限制水产养殖种 类、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水 产养殖工程。(三)严格取、排水管理我省陆域水产养殖工程无证取水、未依法设置排污口现象比 较突出,局部区域取排水管线纵横交错,局部岸滩被冲刷的沟壑 连片。本次修订提出陆域水产养殖工程应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陆域水产养殖尾水排向海域的,不得在沙滩等严格 保护岸线的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不宜在水动力交换差的海 湾、潟湖等区域设置排污口。同时,考虑到养殖尾水对于深海环 境影响不突出,修订提出陆域水产养殖尾水实施离岸深海排

12、放 的,参照执行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四)鼓励推进园区化养殖我省文昌市冯家湾现代化渔业产业园在推动渔业产业转型 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被证明是一条可持续的绿色开展新路 径。为鼓励我省陆域水产养殖绿色开展、产业升级,本次修订提 出要鼓励设立陆域水产养殖产业园,市县政府应采取激励政策, 引导陆域水产养殖企业入园,产业园养殖废水应统一收集、集中 处理、设置统一排放口。产业园依法履行环评手续,且有效落实 统一取水、排水,以及养殖尾水集中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 符合园区规划准入的单个水产养殖工程实行环评登记管理。(五)落实市县主体责任我省陆域水产养殖工程普遍散、乱、小,存在未安装尾水处

13、理设施、养殖尾水超标排放、违规设置取排水管等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水产养殖工程还具有民生工程特点,各市县对陆域水产养 殖工程缺乏管理,违规排放导致我省局部内陆水域及近岸海域水 环境质量超标问题突出。本次修订提出要落实市县主体责任,包 括市县在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时应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适当 调整禁养区的范围,要引导陆域水产养殖建设工程向水产养殖区 聚集,对区域水环境质量问题突出的区域要开展区域环境综合整 治,对长期不达标、环境违法行为严重的区域要开展挂牌督力、, 要按照“以水定产”的原那么有序控制水产养殖区规模,推动水产 养殖业园区化开展、推动产业升级等。(六)强化监督管理为有效减轻陆域水产养殖工程带来的环境污染,本次修订提 出各市县应建立和完善陆域水产养殖工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各 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水产养殖工程日常生态环境监管和尾水 排放监测;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方式 开展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查处; 将市县陆域水产养殖工程监督管理和污染防治落实情况纳入省 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此外,考虑到陆域水产养殖工程散、乱、 小的特点,政府监管难度大,本次修订提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 态环境保护,严厉打击陆域水产养殖工程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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