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例第157号 房屋租赁合同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合同解除 抗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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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某与向某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抗诉案(检例第157号)【关键词】房屋租赁合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合同解除抗诉【要旨】出租人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应当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租赁物存在权 利瑕疵并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承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检 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当准确适用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能够按照法 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合同。【基本案情】2012年9月,某地产公司与向某贵、邓某辉等拆迁户分别签订房屋拆迁 补偿及产权调换安置协议,约定对向某贵、邓某辉等拆迁户所属房产实施产权 调换拆迁。2017年10月,某地产公司与向某贵、邓某辉分别签订门面接房 协议书,两份协议约定安置的房产为案

2、涉同一门面房。其后,某地产公司通知 向某贵、邓某辉撤销前述两份协议,并重新作出拆迁安置分配方案,将案涉门面 房安置给向某贵,隔壁门面房安置给邓某辉。此后,向某贵与某地产公司办理案 涉门面房交房手续并实际占有使用案涉门面房,但邓某辉以其与某地产公司签订 房屋拆迁补偿及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为由,主张其为案涉门面房权利人。2018 年5月1日,出租人向某贵与承租人陈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将案涉门面 房出租给陈某,租期三年,第一年租金59900元,第二年62500元,第三年62500元,保证金1000元,陈某已交纳保证金1000元及第一年的第一期租金 29900元。门面房交付后,陈某即开始装修。装修中,案外

3、人邓某辉及家人以 其享有讼争门面房权属为由,多次强行阻止陈某施工。陈某多次报警,经当地派 出所多次协调未果,陈某被迫停止装修。其后,陈某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协议, 向某贵不同意,并拒绝接收陈某交还的钥匙。2018年7月10日,陈某将向某贵起诉至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 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向某贵退还租金、保证金 并赔偿损失。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租 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虽然案外人邓某辉阻止陈某使用案 涉房屋,但是并无证据证明其对案涉商铺享有所有权,

4、其干涉承租人租赁使用属 于侵权行为,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情形。据此,重 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陈某不服一审生效判决,向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再 审,该院于2019年10月30日裁定驳回陈某提出的再审申请。【检察机关履职过程】受理及审查情况 陈某不服一审生效判决,向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并审查 后才是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抗诉。检察机关通过调阅卷宗并询问当事人, 重点对房屋租赁协议应

5、否解除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后认为,向某贵作为出租方, 虽向陈某交付案涉门面房,但在陈某装修门面房期间,案外人邓某辉以享有案涉 门面房权属为由阻止陈某施工,导致陈某不能正常使用该门面房,签约目的不能 实现,陈某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协议。陈某租赁案涉门面房的目的是尽快完成 装修投入经营使用,案外人邓某辉阻止陈某装修,导致陈某三分之二租期内未能 使用该门面房,继续履行合同对陈某明显不公平。检察机关还查明,一审判决生效后,陈某曾于2019年6月13日向向某贵 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向某贵收到 解除合同通知书后,不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协议,遂于2019年8月29日起 诉至重庆市彭水苗

6、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确认陈某发出的解除合同 通知无效”东某支付剩余租金92500元及利息。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认为,陈某诉向某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确认陈某无权解除租赁 合同,现陈某再次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陈某应当依约支付租金及利息, 遂判决支持向某贵的全部诉讼请求。陈某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外人邓某辉对案涉门面房主张权属并阻止陈某 装修,系发生了合同成立后难以预见的客观情况变化,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陈 某不公平,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陈某书面通知解除合同有效,判决撤销该案一 审判决,驳回向某贵的诉讼请求。监督意见

7、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在对案涉门面房权属、房屋租赁协议 履行情况以及应否解除房屋租赁协议等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陈某诉向某贵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一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遂于2020年6月19 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监督结果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陈某诉向某贵房屋租赁合同纠 纷一案发回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 自治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再审一 审判决:撤销一审生效民事判决;确认陈某与向某贵于2018年5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已经解除;向某贵退还陈某房屋租金28589.32元、保证金 1

8、000元;赔偿陈某装修损失13375元。【指导意义】(一)检察机关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监督案件中,应当依法对出租人负 有的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作出正确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 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 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目 的,在于使用租赁物并获得收益,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即要 承担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 其中,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 权利而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使用、收益租赁物的责任。根据合

9、同法相关规定,因第 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 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可以主张解除租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条、第七百二十四条延续了上述规定精 神。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第一,出租房屋权利瑕疵在签 约时是否存在。如在签约时已存在,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第二,承租人是否明知出租房屋存在权利瑕疵。如承租人在签约时不知存在权利 瑕疵,则其为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如承租人明知存 在权利瑕疵,自愿承担案外人主张讼争标的物权属可能带来的风险,则出租人不 承担瑕疵担保

10、责任。第三,承租人是否及时告知出租人权利瑕疵存在并要求出租 人合理剔除。如承租人及时告知,但出租人未能合理剔除权利瑕疵,出租人应当 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如承租人怠于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出租人丧失剔除瑕疵 时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出租人的赔偿责任。(二)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当准确适用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保障当事 人能够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 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相 关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延续并完善上述规定: 一是如

11、果当事人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的,合同应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对 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应当保障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二是如果当事人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方式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应当保障合同自起诉 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出租人不同意按合同约定解 除合同,双方对此协商未果,后承租人诉请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未获得法院支持, 在此情形下,承租人向出租人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亦未实现解除合同的目 的。对于承租人通过协商与诉讼已穷尽法定的合同解除手段,但仍然未能解除合 同而申请检察监督的,检察机关应当依

12、法履行监督职责,保障当事人能够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合同,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权监督与私权救济的有效结合。【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三条、第七百零八条、第七百二十三条(本案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U!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二3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本案适用的是自2009年起施 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现为2021年修正后的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现为2021年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四十三条、 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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