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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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邯郸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 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人 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有关法律法规 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 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冀人社规2018) 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 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及开展其他人力资源 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分支机

2、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务 备案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机构名称中带“河北”“冀”字样和外地在邯设立分支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除机构名称中带“河北”“冀”字样和外地在邯设立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 案工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相 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明示有关事项的,违 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未保存服务台账 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相关规 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五 项、第八项、第十八条规定,未严格履行招聘信息审查责任,未依法 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 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和第 七项规定,有发布虚假、歧视性等违法违规求职招聘信息或者违法使 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扣押居民身份证、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求 职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押金等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超出核准业务范 围开展

4、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就业 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介绍未满十六周 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突发事件应对等法律、法规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三十七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备案、 实施监督检查中,存在违规违法问题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 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法 律法规或上级政策另有规定

5、的,从其规定。附件: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回执书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 理工作,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第六条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 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服务质 量,对会员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依法维护会员合法 权益,反映会员诉求,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第二章备案第七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 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方可开展业务。第八条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 供中介服务以及其

6、他相关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 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 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 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职业中介活动以外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主要包括:人力资源 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 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如涉及经营电信业 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九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以外的其他 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市级

7、或县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 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 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变更备案。第十条申请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的,应当向所在地市级或县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报告;(二)河北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申请表;(三)营业执照;(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五)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六)场所、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属于自有场所,提交 房产证明;属于租赁场所,提交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或提交

8、租 赁登记备案证明);(七)办公场所设施设备清单;(A)专职工作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劳动合同;(九)机构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十)法律、法规及受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市场主体登记 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市级或县(市、区)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设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支机构申请 报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其他人员申请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身 份证、委托书。以上文件材料均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 章)。第十一条市级或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人力 资源服务备案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

9、对在人力资源服务 备案业务范围内,且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地市级或县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 案回执书。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经整改后符合要求的,出具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回执书。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 到要求的,不予备案,并将情况反馈至审批部门。第十二条市级或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息,录入河北省相关指定网络系统。第三章活动规范第十三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 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一)营业执照;(二)服务项目;(三)收费标准;(四)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从

10、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证。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还应当在其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 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或 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自行终止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 不有关信息。第十四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 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 法、有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第十五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

11、提供人力 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 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发布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或者发布的信息包含歧视性内 容;(二)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三)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四)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五)以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人力资源服 务活动,或者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六)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七)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押金;(八)泄露或者违法使用业务活动中收集或者知悉的商业秘密和 个人信息;(九)其他违

12、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十七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授权不得开展流动人员 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 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 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前将招聘会信息向社会公 布,并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举办1000人以上的大型现场招聘会,应当符合大型群众性活 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九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 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 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

13、务的,应当记录并保存 平台上发布的招聘信息、服务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 用性。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时间自服务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年。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备案核查、举报投诉或年 度“双随机”抽查计划,确定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 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 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人

14、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 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第二十二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 向所在地市级或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上年度经营 情况年度报告,并对年度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 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第二十四条信用评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谁组织、 谁评价、谁定级”,定期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信用

15、和服务 质量进行评估,确定信用等级。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掌握并更新经营性人 力资源服务机构情况、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情况、定期举办现场招聘会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情况等3类信 息,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行政处罚、监督检查 结果,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七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 除、责任自负的原则,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二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建立安全消防管理机 制,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开展检查巡 查、安全评估、宣传教育培训、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消防安全工作, 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组织 机构,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储备补充应急物资,定期组织应急管理培 训、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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