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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秘管理与应用写作平时作业四参考答案学号,姓名一、填空题1、民事法律事务文书从制作的主体划分.可以分为司法机关民事法律诉讼文书 、 当事 人制作和使用的民事法律诉讼文书、 律师代书和自用的民事法律诉讼文书。2、民事起诉状通常是由首部 、正文 、 尾部三个部分组成。3、民事起诉状的正文重要涉及 诉讼请求 、事实 与 理由、 证据 三个方面的内容,民事上诉状的正文重要涉及、 上诉理由 两 个方面的内容。4、民事答辩状的首部一般涉及 标题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 等项目。5、刑事自诉状的案由和诉讼请求应写明控告的罪名和规定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的请求 O6、法律文书的副本数量应当按被告人数
2、提供。二、名词解释:1、文摘:国家标准文摘编写规则规定:文摘是“以提供文献内容梗概为目的,不加评论 和补充注释,简明、确切地记述文献重要内容的短文2、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举国受到侵害或者与别人 发生争议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 事诉讼时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书。3、行政起诉状:是指行政诉讼的原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 行下行为的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依法解决垢法律文书。4、学位论文:是指“表白作者从事科学研究取得发明性的结果或有了新的见解,并以此为内 结构完整,论证较为严密。五、阅读参
3、考书中的例文论社会创新,然后根据正文部 分的内容,为其写一份写作提纲。答:论社会创新写作提纲中心论点:社会创新是当代以知识为基础的全球社会发展和我国新型社会转型时 期社会变迁的主导形式,它同技术创新互相结合,共同满足着当代社会发展的全 面需要和构成社会可连续发展的综合动力基础。社会创新研究是对于中国现代化具有 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的前沿型课题,应纳入多学科的研究视野,并在探索中使之学科化和使 学科创新化。内容纲要:一、对社会创新概念的界定I、把社会创新置于“他机关报系统”中加以研究。2、在同相关概念的比较中拟定“社会创新”概念的特定含义。3、把握特定的学科视角。二、社会创新相关概念及其分类1、“
4、社会技术”是同物质技术、科学技术相相应的概念。2、社会能力的概念。3、社会创新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行动系统。可以划分为以下不同类型:(1)基础性社会创新和辅助性社会创新。(2)原始性社会创新和应用性社会创新。(3)体制性社会创新和工具性社会创新。(4)综合社会创新和局部社会创新。(5)伪创新。三、社会创新:当代社会变迁的主导形式1、创新在推动西方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中的作用。2、创新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更加重要地位。3、关于社会创新的重要功能。4、总结社会创新的重要性。四、社会创新的生成及运作机制1、社会创新往往产生于社会所期待的发展目的与现实的社会机制之间的落差。2、“危机”构成社会创新的机遇。3、社
5、会创新必须扫除“本位至上”组织系统的屏障。4、社会创新的主体从政府转向社会。、5、创新的机遇在于洞察变化的征兆。6、协调社会创新中的各种关系。7、建立社会创新的激励机制。8、造就创新活动的行动者。结束语:指出社会创新是当代中国社会变迁的一种重要性形式和动力机制,指明此后的研究 方向。容撰写而成、作为提出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时评审用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重要涉及 学士论文、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三个级别的论文。三、简答题:1、组织学术论文的段落,重要应当依循哪些规定?答:组织学术论文的段落,重要应当依循:一是段意要明确,每个段落要说明一个意思;二是段意要统一,一个段落应当集中表达一个意思;三是段意要完整能
6、围绕着一个段旨,采用必要而又充足的材料展开论述;四是段的长度要适中,要根据文章的长短、段的性质,特别是表意的需要来拟定段的长短。2、如何才干写好民事起诉状的事实和理由?答:民事起诉状的事实和理由是民事起诉状的核心内容,一般要分开叙写。叙写事实应当写 明原告、被告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以及双方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时间、地点、因 素、通过、情节和结果。叙写事实要注意:一是必须实事求是,既不夸大,也不缩小;二是 应当围绕诉讼请求叙写;三是既要反映案件的全貌,又要突出重点。阐明理由应当依事论 理,写明被告实行的侵权行为或双方发生争议的权益的性质、已经导致的后果以及应当承 担的民事责任。然后依法论理,写
7、明原告提起诉讼所依据的法律条款。3、选取论文写作材料的原则和标准重要有哪些?答:选取论文写作材料,应当遵循“厚积而薄发”、“博收而约取”的原则,要在所有可用的 相关资料中,选取最有价值的资料表达观点,构成文章。选取材料要考虑两条原则:是要 有助于支撑观点,一是要有助于吸引读者。选取材料的标准重要有四条:(1)要选取的确的材料;(2)要选取有力的材料;(3)要选取富有新意的材料; (4)要选取易于理解的材料。四、对下面的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分析。规定:1、运用学过的知识,结合文章实际,围绕文章展开分析;2、分析条理要清楚并能自圆其说。浅议我国劳动争议解决体制改革问题秦旭东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和市
8、场经济的建立、发展,我国的劳动纠纷日益增多,也日 趋复杂。198 0年代确立起来的现行劳动争议解决体制同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也突现出来, 其改革问题也成为一个被广泛讨论的话题。一、现行劳动争议解决体制简述以 劳动争议解决体制,是指由劳动争议解决的各 种机构和方式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的各自地位和互相关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1(参见阮 秀:对我国劳动争议解决体制的探讨,北大法律信息网:)一般认为,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解决体制为“一-调一裁两审”制,解决劳动争议的机构有劳 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三种。依劳动法第19条和公司劳动争 议解决条例第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劳动和社
9、会保障部(以前为劳动部) 的相关解释,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 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 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的案件,人民法院不 予受理。这种体制事实上是确立了“仲裁前置”的原则,既劳动仲裁为劳动审判的前置程序。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调解机构是公司的内部机构,是否申请调解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而劳动争议仲裁具有特殊性,仲裁机构属半官方性质,依法定原则由政府、工会和用人单位 三方共同组建。此外,劳动仲裁申请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无须双方当事人合意;仲 裁裁
10、决也不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就法律性质而言,我国的劳动仲裁 不同于司法裁判和一般的民商事仲裁,,它兼有行政性和准司法性:一方面,劳动行政部门的代 表在仲裁机构组成中居于首席地位,仲裁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劳动行政部门,仲裁机构要向 本级政府负责,仲裁行为中尚有行政仲裁的因素;另一方面,仲裁机构的设立、职责、权限组 织活动原则和方式等与司法机构有许多共同或相似之处,它是国家依法设立的解决劳动争议 的专门机构,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仲裁的程序和机制和诉讼差不多。2 (参见王全兴:劳动法,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P491)在劳动审判机构方面,我国现行体制是在人民法院内,由民 事审判庭
11、裁判劳动争议案件,而没有设立独立的劳动法院或专门的劳动法庭。二、对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几点反思(-)对“仲裁前置”的质疑 现行劳动争议解决体制形成于1980年代,当时正处 在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体制和“单位社会”的社会机构和秩序决定了劳动者对单位的高度 依附限度,劳动关系上的利益分歧很小,劳动纠纷数量少,关系也相对简朴,大部分可以经 调解或仲裁解决。3 (参见赵文骅:劳动争议解决制度需要改革,新民晚报,2023年1月6 日)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方面改革的进一步,社会变迁,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独立 利益日益明显区分,矛盾也增多,加之在“走向权利的时代”的浪潮涤荡下,民众的权利意识勃 发
12、,争讼的冲动也突现。近年来劳动纠纷大幅增长,劳动争议的调解结案率却逐年下降,仲 裁率逐年增长,而不服仲裁又起诉的案件也大量增长。这种背景下,现行劳动争议解决体制 的弊端就更加明显了。现行劳动争议解决体制中“仲裁前置”的规定不符合司法最终原则和程序正义等法治原 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从主线上还是一种民事争议,争议双方一般都是 法律上平等的民事主体。对劳动争议的解决,当事人应当有自由选择权,或调解、或仲裁、或 诉讼。而在现行体制下,一方面,争议双方任何一方只要故意,无须事先有仲裁协议或者经对 方当事人批准,就可以申请仲裁(鉴于劳动争议不同于一般民商事争议,劳动仲裁这种有别于一般民
13、商事仲裁的规定是合理的,下文还将会论述到);另一方面,将劳动仲裁强制性规定为劳 动诉讼的前置程序,剥夺了当事人将争议直接诉讼法院的权利。依法法治原则,司法是这会 公正的守护者,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都有权获得司 法救济,除非双方当事人有协议明确应当将争议提交仲裁,否则,法院读应当受理争议案件。 “仲裁前置”的弊端还在与,依我国现行体制,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有范围限制, 这样就也许导致一些劳动争议由于不属于劳动仲裁机构受理范围,或者因劳动仲裁机构错误 地不予受理,而无法诉讼法院,最终导致当事人诉权无法实现。A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案件审判的有关司法解弹
14、为解决这一问题已经作出了一些规定,4(参见20 2 3年3月 22日通过、4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一至第五条)比如,劳动仲裁的时效为60天,远低于一般民事诉讼的时效,按解释 第三条,如争议案件超过6 0天期限但仍未超过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将“依 法驳回起诉讼请求”。解释虽然遵循了特别法优普通法的原则,但显然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 益十分不利,反而大大损害了劳动法作为社会法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精神。此外,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及时、便利应是一个必要的考量因素。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 义”,“仲裁前置”导致现行劳动争议解决过程周期长、成木
15、高,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按现行体制,劳动仲裁的时限一般是6 0天,民事诉讼的时限一审6个月,二审三个月,在特 殊情况下还可以适当延长,这样,一个劳动争议案件也许历时一年以上才干得到具有终局效 力的裁决。比如,起由北大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提供法律援助的劳动争议案件, 经调解、仲裁、一审、二审和强制执行,历时三年方告终结;5 (参见同前注1文章)内蒙古 哲里木盟解决的某铁路段与职工因除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也经历了可行的所有程序,历时近 两年。6(参见张利锋:对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反思与重构,中国劳动,2023年3月, P2 4)这样耗时费力的争议解决机制,往往给争议当事人中弱势
16、一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很大伤 害。比如前述第一案中。资方运用法律规定中的这一弊端,采用迟延战术,假如劳方没有足 够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很也许由于耗不起而忍痛放弃寻求救济;在第二个案件中,法院终审 判决与仲裁结果一致,当事人白白花费了精力财力。(二)现行劳动仲裁体制的几点局限性前文已对我国劳动仲裁的法律性质、特点等作过简要概括,这里指出其中的几点局限 性。A 一方面是,劳动仲裁机构的行政色彩太浓,缺少独立性。劳动仲裁作为一种纠纷 解决机制,独立性是其必要之义。现行体制中,虽然劳动仲裁机构是按三方原则组成依法律 授权“独立行使仲裁权”,但事实上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相 应机构
17、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行政力量在仲裁机构中占主导地位,加之在中国的特殊国 情卜.,没有独立的、非官方的工会,也没有雇主协会等一类组织,“三方原则”实际难副其实, 劳动仲裁机构的行政性色彩非常浓重,司法性不够,容易受到行政干预。一些地方,政府为投 资,在劳资纠纷中往往偏袒资方,忽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2 0 23年末在全国开展的为民 工追讨拖欠工资的运动中,就暴露了以前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另一方面,劳动仲裁人员专业化、职业化限度低、整体素质不高也是一大问题。相比民商事 仲裁中仲裁人“必须从从事律师、审判、仲裁工作8年以上,以及具有高级职称的法律研究、 教学等专业人员中选拔,的规定,劳动仲裁人员的
18、资格规定要低得多。它的条件是“具有一定 的法律知识、劳动业务知识及分析、解决问题和独立办案能力;从事劳动争议解决工作3年 以上或从事与劳动争议解决工作有关的(劳动、人事、工会法律等)工作5年以上并经专业 培训,具有高中以上文化限度”,这导致劳动仲裁人员整体的法律素养比较低,难于胜任司法 性限度很高的仲裁工作。, 再者,劳动仲裁裁决不具有终局效力,缺少权威性。现行体 制下劳动仲裁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实际处在“中间环节的地位,仲裁要服从审判,这方 面也许使仲裁机构缺少积极性,只为履行程序而一裁了事,弱化了仲裁程序高效率的功能;7(参见同前注6张文)另一方面,大量劳动争议经仲裁后又诉诸法院,没有发挥
19、仲裁作为一种 纠纷解决机制分流争议案件、缓解法院工作压力的作用。4(三)现行劳动审判制度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八一方面是实体法上法律合用上的问题。我们知道,民法是典型的私法,而劳动法被认为是“社会法”,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兼有.“当 事人平等协商”和“国家干预的特点。它区别劳动关系主体的实力强弱和地位差别而偏重保 护弱者,强调社会公正和社会公益。8(参见侯玲玲、王全兴:民事诉讼法适应劳动诉讼的立法 建议,中国劳动,20 2 3年第6期,P14;王全兴:劳动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P 4 及P5 9以下)民法上的有关规则对劳动审判一般是合用的,但劳动争议的解决重要合用的还 是劳动法规范,而当
20、前我国的劳动法还很不完善,基本的法律只有199 4年通过的劳动法 和1 9 92年的工会法,并且规定很简略、原则,许多地方已经落后了,目前实践中重要 合用的是法规和大量位阶很低的规章、行政解释和一般的规范性文献。这些规范有许多同民 法上的规范不一致,而我国法院并无司法审查权,在司法实践中就导致了法律合用上的困难。 另一方面是程序法上的问题。劳动审判在程序上合用民事诉讼法,但现行民事诉讼法 对劳动审判有诸多不适应之处。9(有关论述参见:侯玲玲、王全兴:民事诉讼法适应劳动诉 讼的立法建议,中国劳动,2023年第6期,P1 4-16;陈新:劳动争议解决体制应实行两裁 终结,中国劳动,2023年第12
21、期,P262 7)在管辖制度.匕劳动法没有规定,完全按 民事诉讼法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在劳动者为被告时就难于实行。民事诉讼法关专属管辖 的规定也未考虑到劳动案件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 023年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用人单 位所在地管辖和劳动协议履行地管辖的原则。但在工资纠纷、工伤纠纷争议等情形,如工资 关系所在地和工伤事故发生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协议履行地不一致,合用该原则是不 合适的。在举证责任上,劳动审判案件中如完全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则不符合 劳动法作为社会法和偏重保护劳动者权益法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对违纪职工作出相应处置 的纠纷、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的纠纷及拖欠工资的
22、纠纷等,应居于当事人举证责能 力不同和劳动法价值旨向上的考虑,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2 023年的司法 解释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协议、减少劳动报酬、计算 劳动者工作年间等决定等方面的举证责任,但仍然没有所有包含前述三方面的规定。在时效 制度上,民事诉讼法与劳动法上的规定差异很大,导致很多问题,前文已经涉及。a 三、对劳动争议解决体制改革的几点想法(一)加强劳动监督特别是劳动监察,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这虽然是劳动争议解决体制之外的问题,但所谓“开源节流,从源头入手对劳动争议解决体 制改革来说是不可忽视的。(二)改善和加强劳动调解制度,拓展劳动争议解决的
23、渠道A在一个利益熙攘、冲突频仍、 诉讼爆炸的时代,重视调解制度功效的发挥是很有必要的。在调解组织上,要构建多元化、 多层次的调解机构体系,充足发挥公司的调解委员会、社区的人民调解员、劳动行政部门等 的作用,在仲裁、审判过程中也应广泛应用调解方式;在程序上,在运用调解方式的灵活性、 便利性等特点之外,还应重视操作的规范化,特别是在较专门化、正式性的调解中,应加强 程序性建设,制定科学、规范的程式,以保障调解的公正性;在调解的效力方面,在组织和 程序方面得以保障的基础上,应赋予一些专门性、规范化机构调解结论以法律效力,当事人 自愿接受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定条件的,必须执行,不能容易反悔;确有必要的,也
24、可以启动法 院对调解结果的监督程序。A (三)规范、健全劳动仲裁体制及劳动审判制度,理顺仲 裁与审判之间的关系这是劳动争议解决体制改革的一个核心问题。目前比较普遍的观点是“裁审分轨、各自终局10(相关论述参见:汪君清:我国劳动争议解决体制的重构,中国劳动,2 0 23年第1 1期; 张利锋:对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反思与重构,中国劳动,2023年第3期;阮秀:对 我国劳动争议解决体制的探讨,北大法律信息网,)所谓“裁审分轨、各自终局”,是指劳动争议 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或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则不得再行起诉;劳动仲裁两裁终局,对一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上级仲
25、裁机构申请复议,向人 民法院起诉的则按民事诉讼程序两审终审。a笔者认为,这模式应是我国劳动争议解决体制改革的抱负选择。“仲裁前置”、“一裁两审模式的弊端前文己经作过论述。仲裁和诉 讼两种途径各有起特点,通过双轨制将两者合理分开,同时赋予当事人以自由选择权,则可 以分流劳动争议案件,减轻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各自的工作压力;二则对于不属于劳动仲裁受 理范围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寻求及时的救济;再则,这也增强了劳动仲裁的权 威性,有助于提高效率、减少劳动争议解决的成本。两裁终局的理由在于,劳动仲裁兼有行 政性和司法性,是一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争议解决机制,实行两裁是为了维护仲裁的公正、 增强
26、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而终局则是基于其司法性和不可诉性。口本、韩国都采用了两级 仲裁的制度,我国其实也有过类似的尝试和尝试。原劳动部1 996年在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 组织了两裁终局的试点,江苏、安徽等省的地方法规和具体实践事实.上也已经尝试着采用了 两裁终局或一裁一监督的体制。11(参见王振麒:对我国劳动争议解决体制的立法建议,中 国劳动,20 2 3年第2期、P10;陈新:劳动争议解决体制应实行两裁终结,中国劳动,2023年第12期,P28;阮秀:对我国劳动争议解决体制的探讨,北大法律信息网)4 实 行“裁审分轨、各自终局”制相应需要一系列改革。一方面,要在立法上全面确立这一制度, 制定完善
27、的劳动仲裁法,县区、地市和省级政府甚至中央都应建立劳动仲裁仲裁机构,并要 提高仲裁机构的独立性,规范其职责、权限,健全仲裁程序,体现三方原则,完善仲裁人选任制 度,特别是借鉴民商事仲裁制度的成功做法。只要作到机构独立、程序保障、高素质人员配 备及有效监督,劳动仲裁两裁终局是完全可行的。另一方面,在劳动审判方面,在立法上应 解决民法与劳动法的实体法上的合用困难,对民事诉讼法上不适应的地方也作出协调、梳理; 在审判组织匕根据我国国情和现行司法制度,兼考虑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三方原则的规定, 在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内设立专门的劳动庭是较为合适的选择。将劳动庭置于民庭中是由于 劳动审判合用民事诉讼程序,而
28、不同于刑事和行政审判有各自专门的诉讼程序;而现行的大 民庭”实际涉及民事、经济和知识产权庭,增长劳动庭符合劳动审判的特殊性和专门化规定。 此外,在劳动庭的组成上也应有别于其他民事审判庭,以熟悉劳动法的专业法官作为审判员, 同时吸取来自职工方和用人单位方的陪审员。这样,既符合民事诉讼法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规定,乂符合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的三方原则规定,并且,劳动审判庭中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 可以直接运用劳动仲裁制度中的资源,有效而又便利。答:这篇论文由标题、作者、正文构成。标题是属于揭示课题 的标题,反映了文章要研究的问题。正文是由序论、本论、结论 三部份组成。序论部份提出问题及指出问题的背景和意义。正文 部份分三大部份,每部份之间是层层进一步,步步推动的递进关 系,即第一部份对劳动争议解决体制进行简述,第二部份,是对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反思,第三部份是对劳动争议解决体制改革 的想法。整篇论文结构完整,层次清楚,以序码加小标题的形式提 醒大部份的内容耍点,使文章便于阅读,易于理解。此篇论文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