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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南瑶族自治县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县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 行维护管理,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城镇污水处理 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广东省农村生活 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与评价标准(DBJ/T 15-207-2020 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指引(试行) 的通知(粤环办函2020) 9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远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方法(试 行)的通知(清府办2022) 30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 县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县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 已通过竣工验收
2、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第三条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包括污水提 升泵站、污水主支收集管网、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 备等。第四条 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各镇人民政府为 主体,可自行选择运维管理模式。对纳入污水收集处理系统 的镇村,归入镇、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第五条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当 遵循“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 效”的原那么,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目标。第二章管理体系第六条 建立县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各镇人民政府 为落实主体、村(居)民委员会为参与主体、运维管理单位 为技术服务主体的镇、村生活
3、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 系。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连南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 政局、县水利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市政局等部门 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的指导监督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连南分局统筹做好全县镇、 村污水治理工作协调、任务分解、催促落实工作,定期对镇 级污水处理设施和农村生活污水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处 理设施的20%开展执法监测,细化技术指导服务,强化环境 监管执法;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设施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农村“厕所革命”工作 和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县水利局指导各镇做好镇、村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的
4、运营维护,监督运营单位 的日常管理工作,推动镇村河湖长建设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延伸;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市政局负责加强生活垃圾 收集管理,防止垃圾和渗滤液直接进入环境;县财政局协助 有关部门做好指导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资金的申报 和使用、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工作。第八条县水利局应落实运维管理监督责任,制定实施 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方法,积极申报运 维管理经费,建立稳定的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体系, 并定期开展运行维护培训。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管理和考核制度,规范设 施档案管理。县职能部门根据相应部门职能做好镇、村生活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指导。第十条
5、各镇人民政府应落实运维管理直接责任,应在 污水治理设施附近设置公示牌,明确设施治理工艺、规模、 管护单位、监督方式、管护要求等内容,负责辖区内镇、村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监督或指导第三方专业服务 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应配合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 和运行维护相关工作;完善村规民约,引导、催促村民自觉 负责户内处理设施的养护、维修。第三章运维管理第十一条定期开展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管理,应当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一)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检查井、村集体化粪池、 调节池、处理工艺主体和出水井等构筑物进行全面巡查检查, 发现损坏及时修复;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平安性;并
6、对 以上设施进行清渣、清淤维护工作;检查环境卫生情况,防 止生活垃圾及其渗滤液进入运营系统。(二)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及电力电缆运行情况进 行检查,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落实日常保养管护工作。(三)主体采用人工湿地处理模式,要按绿化养护要求, 对湿地上的植物定期做好收割、整修、防病、补种等养护工 作;湿地内应做到无板结、无垃圾、无杂草,保持湿地的整 洁美观。(四)主体采用生化处理模式,应定期观察污泥的性状、 颜色、生物膜挂膜情况是否正常。加强对回流比、污泥浓度 和排污量的控制;定期查看生物填料情况,脱落的填料应及 时清理并更换。(五)主体采用膜处理模式,在日常使用中,必须及时 对曝气状态、跨
7、膜压差、活性污泥的气味和颜色、污泥黏度、 MLSS值、水位、DO值、pH值等进行检查维护,做好运行 状态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正确有效措施进行调整,确保 膜生物反响器平稳高效运行,出水水质到达要求。(六)按照省出台的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水量、水 质进行观察记录和检测,要求出水水质达标,对于不达标的, 应立即查找原因并进行整改,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七)对出现较严重情况如地面沉降、路面拓宽等可能 影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各镇人民政府 及县职能部门报告。第十二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到达 以下要求:(一)管道检查井:管道完好通畅,无渗漏、无违章占 压、无私自接管;窖井与井
8、盖完好,井底无淤泥、垃圾等沉 积物,无污水冒溢;无生活垃圾堵塞,无生活垃圾渗滤液流 入冲击系统。(二)化粪池、调节池: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缺损、 违章占压、污水冒溢;隔栅完好无堵塞,无水流漫溢。(三)水泵与配电设施:水泵运行良好、无明显漏水; 配电设施无缺损、漏电、跳闸、读数异常。(四)人工湿地:能够实现正常进出水,湿地植物长势 良好,无杂草,无壅水情况。(五)出水井: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破损、违章占 压。(六)处理系统主体设施:结构完好,无明显不均匀沉 降、裂缝;无明显堵塞,进水及过滤顺畅,无漫溢;无占绿、 毁绿、外表堆肥、种植有损处理效果作物;无违章搭建、占 压、结构及布水管道破损;周
9、围无杂草丛生、杂物堆放等现 象。(七)出水水质稳定达标。(A)污泥处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生活污泥应 运往有资质的污泥处置中心进行妥善处置。第十三条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台账制度,落实专人 保管,确保台账资料的完整。台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含巡查时间、范围、点 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等)。(二)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三)季度电费缴费记录。(四)进出水水量、定期水质观测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五)年度检修测试记录。第十四条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运行维护单位 应当每月向属地镇人民政府报送运行维护情况。镇人民政府 应当将运行维护情况整理汇总后,定期报县主
10、管部门备案。 运行维护报告内容如下:(一)运行维护报表(含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 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二)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三)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出现异常等情况。(四)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五)屠宰、酿酒、豆制品以及中等餐厅以上的废水直 接进入污水处理系统情况。(六)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 素等情况。第十五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在污水处理设施周边适 当的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检时间、工作人员及 其联系 、责任人监督 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要统筹村(居)委会提高村民 (居民)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参与
11、度、支持度和配合度, 引导村民(居民)主动安装和定期清掏自家化粪池,自觉检 查维护自家污水管和清理房前屋后排水管渠,主动报告接户 管的渗漏、堵塞、破损情况,严禁擅自破坏接户管。对于具 备污水接驳条件的新建房屋,村(居)委会应积极引导房主 将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污水接入周边管网。第四章监督考核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连南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 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市政局等部 门,应不定期对各镇的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 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 开展考核,从组织领导、规章制度、管理成效、水质监测、 台账资料、资金保障、社会评价等方面,量化
12、考核内容和评 分标准。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省的水质检测要求,对镇、 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监测结果作为对各 镇人民政府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市生态环境局连南分局应定期对生活污水纳 入资源化利用的自然村开展技术评估,对水环境出现恶化的农村需要重新采取治理措施,纳入相应的运维管理模式进行 监管。第五章资金保障第十九条 多渠道筹措资金。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部 门职能积极申报中央、省级、市级专项资金,县财政局应统 筹用好涉农资金等经费,坚持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作为涉农 资金大事要事优先保障,加大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支 持力度。镇、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经费 缺乏局部由县财政承担。第二十条 鼓励各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发动 发动乡贤、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参与解决局部运行维护管 理经费。第二H一条 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应 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第六章附那么第二十二条运维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 范对农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管理的,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本方法如有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一 致的,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方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 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