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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取水井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取水井管理,合理保护有效利用地下水,改 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河 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河北省取水许可 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取水井是指全省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利用动力机械驱动水泵开采地下水的取水工程。包括用于 城乡生活、工业生产、农业灌溉、畜牧养殖等生产生活和其他取 水井。取水井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水井开凿、取水、关停、监 督等。第三条 取水井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 责的原那么。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2、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 强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严格取水许可管理,落实年度用水计划, 强化取用水计量,推进取水井关停行动等。第二章取水井开凿管理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开凿取水井取用地下水的,应当 向有管辖权的取水许可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受理取水申 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不得开凿取水井。第六条 开凿取水井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凿 井施工单位,按照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确定的井位、取水层和相关 技术规范开凿取水井。凿井施工单位不得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 工程。电力等部门不得给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安
3、装 用电等取水配套设施。第七条取水井主体工程竣工后,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向取水许可审批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取 水许可证。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井 实行精准管理,及时将取水井的产权人、使用人、位置、用途、 成井时间、井深、年取水量等信息录入河北省水资源和节水管理 综合业务平台相关子系统。第三章取水管理第九条各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年度用 水计划管理。省、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 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地下水取水控制指标,逐级下达年度用水计 划;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开展和改革部 门,将年度用水计划分解下到达
4、各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第十条 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落实年度用水计划 管理制度,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取用地下水。第十一条 非农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和 本省法律法规或者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 使用和量值可靠准确。在地下水超采区,年取水量超过1万立方 米的非农取水井应当安装在线监控设施;非地下水超采区,也应 当逐步实现对非农取用水监测的智能管控。农业灌溉等取水井可 以安装计量设施或者通过“以电折水”方式计量用水量。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用 水统计调查制度,指导并催促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定期统计报送 用水信息和数据。用水单位或者个人要确保用水信
5、息和数据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十三条 取水井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建立健全取水井运 行维护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和维养,定期检查取水井的运行状态 和设施安全,并在取水井周围设立防护措施和警示标识,确俣取 水井正常安全运行。第四章关停管理第十四条 取水井关停应当坚持应关尽关、先通后关、关管 并重、能管控可应急的原那么。在引江和引黄受水区及地表水能够 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不得批准开采地下水,有序关闭现有取水 井。农业灌溉深层取水井全部季节性关停或封存,无许可取水且 不符合许可证补办条件的取水井一律关停。关停范围内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取水井、消防取水井、应急 避难场所取水井等,按照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申
6、请、县市级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的程序履行审查批准手续后,可以不予关停。第十五条,取水井关停方式包括填埋、常规封存、应急封 存、热备封存和季节性关停(管控)。(一)填埋,是指撤除取水设施,采用粘土、砂石料等无污 染的材料对井筒进行永久封填,并注销取水许可证。取水井属于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予以填埋:1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开凿取水井,不符合取水许 可补办条件或逾期未补办的取水井;2 .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地下水位下降、井管破损或淤积 等原因,不具备治理条件或取水条件的取水井;3 .无应急备用需求的,已经取消地下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取水 井。(二)常规
7、封存,是指撤除取水设施,将取水井加装封闭设 施,并注销取水许可证,在未新办取水许可证前不得启用。对依 法需要关停但成井条件好、水质水量有保证的取水井可以常规封 存。(三)应急封存,是指保存取水设施,但对电源、阀门等采 取封闭措施,平时不得取水并注销取水许可证,在公共供水管网 不能保障正常供水、农业生产需应急抗旱等情况下,能随时应急 启用。取水井属于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应急封存:1 .医院、院校等公共事业单位以及化工、钢铁等特殊企业的 取水井;.地表水替代区域用于干旱年份应急抗旱的农业取水井。(四)热备封存,是指以地表水为主水源的城乡集中供水厂, 取水井需要间断性或小流量运行,以维护取水设施正常使
8、用,在因灾害、事故、污染等导致地表水源无法正常供水的情况下,随 时能够切换水源,保障供水安全。(五)季节性关停(管控),是指季节性休耕、旱作雨养、 井渠双灌区域以及补水河道两侧一定范围内的农业灌溉取水井。 保存取水设施,在休耕或有地表水源灌溉时,采取井口铅封、加 锁封闭和控电等措施予以阶段性关停。同时,制定并建立农业灌 溉取水井季节性关停(管控)管理方法,严格落实取水井启用、 停用申报制度,加强日常巡查检查,严防偷采盗采。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取水井关停原那么、范围 等,制定年度取水井关停实施计划,计划应当具体明确每眼取水 井的关停方式、关停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年度取水井关停实施计
9、划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推进 华北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审定实施。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住建、农业农村、 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年度取水井关停实施 计划和取水井关停技术要求,开展取水井关停行动,并建立取水 井关停台账。取水井关停相关信息、图片资料等应当及时录入省 取水井管理信息系统。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取水井关停验收程序,填写 取水井关停验收表,由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并留存相关档案材料。第十八条对于已经关停的取水井,符合办理取水许可、确 有需要重新启用的,要严格把关,按程序报审,经批准后方可启 用,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要求。第十九条 县、市级人民政
10、府应当于每年12月份集中开展 取水井关停工作县级自查、市级核查,市级核查报告于12月底 前报省推进华北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省推进华北 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开展抽查,督 促各地严格落实取水井关停实施计划。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巡查、核查工 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明察暗访,对非法开凿取水井、擅自 改变取水用途、超计划用水、超许可水量取水、无证取水等违法 违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对监管不力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 单位和人员责任。第二十一条 县、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已关停 的取水井,定期开展“回头看”,严查应关未关、明关暗用、停 而复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辖区 内的取水井运行和安全情况进行监督,重点检查日常管护责任制 度落实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指导、催促、监督相关 责任人进行整改。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应急 封存、季节性关停(管控)取水井的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启 用申报、用后封闭”等措施,确保可管控能应急。第六章附那么第二十三条市级人民政府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第二十四条 本方法由河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取水井管理方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