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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深圳市育儿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构建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营造生育友好环境,实现“幼 有善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 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 30号)和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 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21) 30号,以下简称省 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补贴对象(一)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享受由政府发放的育儿补贴:1 .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并办理 生育登记。2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具有深圳市户籍,且该对夫妻所生育的 子女已在深圳市公安部门办理
2、户籍登记。(二)计发时间1 .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零时后出生且在深圳市公安部门办 理出生入户的,自该子女出生当日起计发育儿补贴,截至该子女 满3周岁之日止发;办理出生入户后,可申请一次性生育补贴和 逐年发放的育儿补贴。2 .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未满3周岁的子女,可申请逐年发放 的育儿补贴,自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计发,截至该子女满3周 岁之日(未满3周岁不足1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止发。3 .户籍从市外迁入深圳市的,可申请逐年发放的育儿补贴, 自该子女户籍迁入深圳市当日起计发,截至该子女满3周岁之日 (未满3周岁不足1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止发。(三)子女数计算原则按照一对夫妻生育存活子女的数量计算
3、,双胞胎、多胞胎按 子女个数分别计算,超过3个子女的按第3个子女的标准计算。 再婚夫妻生育子女的,按本次婚姻实际生育子女的数量计算;如 与原配偶有生育行为且子女未满3周岁的,该子女按上次婚姻生 育子女的数量计算。二、补贴标准本办法所称育儿补贴,包括一次性发放的生育补贴和逐年发 放的育儿补贴两种类别。按照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采取以下发 放方式:(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办理出生入户后发放一次性生育 补贴3000元,另外每年发放1500元育儿补贴,直至该子女满3 周岁。(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办理出生入户后发放一次性生育 补贴5000元,另外每年发放2000元育儿补贴,直至该子女满3 周岁。(三)生
4、育第三个子女的,办理出生入户后发放一次性生育 补贴10000元,另外每年发放3000元育儿补贴,直至该子女满 3周岁。育儿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各区财政年度预算,市、区财政各承 担50%,市级承担部分通过次年体制结算返还。三、补贴申请和资格确认(一)申请程序育儿补贴政策按照居民自主申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准审 批的原则实施。1 .申请对象。夫妻双方均为深圳市户籍居民的,可由任意一 方申请;夫妻双方只有一方为深圳市户籍居民的,由具有深圳市 户籍的一方申请;离婚的、丧偶的由抚养该子女的一方申请;夫 妻双方死亡的由该子女的监护人申请。2 .申请时间。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申请领取一次性生育补 贴的,应当在该
5、子女办理完出生入户手续后的6个月内,向该子 女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申请;申请领取育儿补贴的,应当在该 子女每满1周岁后的6个月内,向该子女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 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资格。3 .申请方式。可以采取现场申请、网上申请两种方式。现场 申请的,申请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和大一寸免冠近照1张,到该子 女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按要求填写并提交深圳市 育儿补贴申请(变更)表(附件1-1,以下简称申请表); 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中“深圳市育儿补贴信息系统”申请的,需 按系统提示上传相关材料原件的扫描件。(二)资格确认L受理。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受理申请,接到申请后,通 过广
6、东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和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对申 请对象的户籍登记和迁移信息、结婚证、广东省生育登记凭证、 出生医学证明、离婚证、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 丧偶人员提供的已故配偶的死亡证明、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或银行卡账户等材料进行审核,夫妻双方只有一方为深圳市户籍 居民的,另一方需提交在户籍地是否享受过育儿补贴的证明材料。 申核材料齐全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应当予以受理。申核材 料不齐全或者无法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获得审核资料 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 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4 .初审。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7、后对申请 材料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加 具意见,并通过“深圳市育儿补贴信息系统”上报街道办事处;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回复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疑点的,可 以进一步向申请人或者有关部门核实,核实时间不计入初审时间, 但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5 .审批。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深圳市育儿补贴信息系统” 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初审材料的审核并加具意见。对不符合条 件、材料不齐全或者存在疑点的,应当退回社区工作站(居委会), 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应当书面回复当事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进 一步核实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 认通过,并按月汇总生育补贴和育儿补贴统计
8、表(附件2,简称 统计表),将统计表上传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区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对申请对象有疑问的或者有特殊情况的,应当进一步予 以核实。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申请对象名单按季度汇总后,于 每季度(3、6、9、12月份)的5日前上传至市卫生健康行政部 门。6 .进展情况查询。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可凭本人姓名、身 份证号等相关信息在“深圳市育儿补贴信息系统”上查询育儿补 贴申请的相关进展情况。四、补贴发放(一)生育补贴。采用一次性发放的方式进行发放。申请对 象在该子女办理完出生入户手续后的6个月内,向该子女户籍所 在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审批并报区卫 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后,
9、街道办事处在审批次月将一次性生育补 贴发放到申请对象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银行卡账户中。(二)育儿补贴。采用按月计算、每满1周岁发放1次的方 式进行发放。申请对象在该子女每满1周岁后的6个月内向所在 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审批并报区卫生 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后,街道办事处在审批次月将该年度的育儿补 贴发放到申请对象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银行卡账户中。五、补贴的变更及终止(一)户籍在市内迁移的,由迁入户籍所在地发放育儿补贴。(二)户籍由市外迁入本市的,申请对象在该子女满1周岁 后的6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提出发放育儿 补贴申请。在原户籍地已享受相关育儿补贴
10、的,不得重复申请。(三)户籍迁出本市的,申请对象应当在迂出一个月内向原 申领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报告,自迁出次月起停止计发育儿补 贴。(三)享受育儿补贴子女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计发育 儿补贴。(四)申请对象需变更发放的社保卡金融账户或银行卡账户 等相关资料的,持相关变更证明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 (居委会)提交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由社区工作站(居委 会)在“深圳市育儿补贴信息系统”内予以变更并上报。六、部门职责(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职责1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育儿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全面管理 和监督检查,并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按年度审核汇总各区上一年度育儿补贴资金
11、发放情况,按市区各 负担50%向市财政局申请育儿补贴市级补助资金。2 .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育儿补贴资金的预算和决 算,并于每年向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 育儿补贴资金预算。3 .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育儿补贴申请对象的备案管理 和育儿补贴资金的督促指导工作。4 .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计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每年1 月20日前报送生育补贴和育儿补贴统计表(附件1-2)至市 卫生健康委。(二)财政部门职责1 .市财政部门监督育儿补贴资金使用总体情况;根据上一年 度育儿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按市区各负担50%安排市级补助资金。2 .区财政部门负责核定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编制的育儿补
12、 贴资金预算,将所需育儿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三)街道办事处职责1 .负责育儿补贴的审核和报备工作。2 .负责育儿补贴档案管理工作,档案资料一户一档,由街道 长期保存。3 .指导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做好受理和资料初审工作,并 及时收集报送。4 .负责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办理育儿补贴的具体发放事 宜。(四)社区(居委会)工作站职责1 .负责育儿补贴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2 .负责育儿补贴申请(变更)表的收集汇总工作。七、相关责任(一)育儿补贴发放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 单位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发放育儿补贴的。2,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育儿补贴的。3.收受贿赂,帮助申请人骗取育儿补贴的。(二)申请对象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瞒实情,骗取或者冒领 育儿补贴的,取消其申领资格,由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追回已领 取的育儿补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八、附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 释。附件:1-1 深圳市育儿补贴申请(变更)表1-2.生育补贴和育儿补贴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