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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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引号:000000-10-2017-007638分类:市委市政府文件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日期:2017-08-01名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方法的 通知文号:深府办规2017 1号主题词: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方法的通知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2017-08-01【字体:大中小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方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2日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1)型和坝高超过15

2、米的小(2 )型水库应当设置大坝变形和渗压监测设施,供水水库还应当设置水质监测设施。第二十七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小型水库工程基本情况、建设改造、运行维护、检查观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等技术档案,对 存在问题或者缺失的资料应当整改补漏。第二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小型水库维修养护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小型水库业主单位、水库管理单位的工作 人员开展技术指导与培训。第二十九条小型水库大坝实行三级安全责任制度。区人民政府 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内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的政府 责任人,水库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为所属小型水库大 坝安全的业主单位(主管部门

3、)责任人,水库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 所管理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的管理单位责任人,逐级明确具体责任,按 照职责要求做好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工作。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上报,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条小型水库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 应当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当每隔6年进行一次。运行中 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出现影响安全 的异常现象后,应当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第三十一条水库业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小型水库大坝安全 鉴定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坝高30米及以上大坝安全鉴定的 审定;区水行政主

4、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其他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审 定,并将鉴定结果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对鉴定为三类坝、二类坝的小型水库,水库业主单 位应当对可能出现的溃坝方式和对下游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 采取除险加固、降等或者报废等措施予以处理。在处理措施未落实或 者未完成之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确保水库安全。国有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所需资金根据水库权属列入市、区人民政 府财政专项资金或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其他非国有的小型水库除险 加固所需资金由水库业主单位落实。其中,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的可以申请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第三十三条水库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所管理小型水库

5、的 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或者由其委托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和发布,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 市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应急组织体系中涉及 的相关单位与人员变化情况每年汛前开展一次例行修订,报区人民政 府或者由其委托的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和发布,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和市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当水库大坝工程安全状况、运行条件变化时, 应当及时进行修订,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或者 由其委托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和发布,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防 汛指挥机构备案。第三十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所管理小型水库的调度规程,报区

6、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 市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当小型水库调度任务、运行条件、调度方式、大坝工程安全状况 发生重大变化,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对水库调度规程进行修 订,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防汛指挥机 构备案。第三十五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订所管理小型水 库防汛预案,报区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报市防汛指挥机构备案。第三十六条小型水库按照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和防汛预案下泄洪水时,下游有关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相关安全工作,配合做好预警、转移撤退、分洪等工作,把影响和损失减少到最小程 度。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小型水库下游的行洪通道内

7、设障阻水和垦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小型水库下游行洪通道进行整治,保障小型水库下游通道行洪安全。第三十八条国有小型水库禁止租赁、承包,已租赁、承包的要依法解除或者到期终止租赁、承包关系。其他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影响水库防洪调度、洪调度、除险加等安全管理工作。租赁、承包后的 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责任仍由水库业主单位和水库管理单位承当,水库承租人应当协助水库业主单位和水库管理单位做好水库安全运行管理有关工作。第五章附那么第三十九条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小型水库管理或者保护范围内从事本方法禁止活动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 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分。第四十条

8、水库业主单位和水库管理单位未按照本方法开展工 作,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导致所管理的小型水库管养不 到位,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 责令整改,水库业主单位或者水库管理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监察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二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深府办200819号)同时废止。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保障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

9、行,发 挥小型水库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方法广东 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小型 水库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管理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及以 上、缺乏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 )型水 库。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及以上、缺乏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1) 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及以上、缺乏100万立方米的为小(2 ) 型水库。本方法所称水库业主单位,是指水库的产权所有者或者受政府委 托行使小型水库业主职权

10、的部门,包括拥有水库产权的企、事业单位, 以及受政府委托行使小型水库业主职权的规划国土、环保、水务、农 业、林业、城管等相关部门和相关街道办事处等。本方法所称水库管理单位,是指水库业主单位成立或者委托的专门管理所属水库的单位,包括水库管理处(所)、街道水务中心(所)、街道农林水管理中心、街道市政管理中心和其他有关负责管理水库的 企、事业单位等。本方法所称国有小型水库指以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受政府委托行使小型水库业主职权的部门为业主单位的小型水库。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对本辖区内小型水库的安全负总责,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管理工作, 根据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组织

11、小型水库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 应急处置,并向社会公布小型水库业主单位。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小型水库的行业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水库监管职能。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含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辖区 内小型水库的行业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辖区内水库业主单位、水库 管理单位开展/型水库管理工作,催促辖区内水库业主单位落实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开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农业、林业、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小型水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 作。小型水库涉及跨区的管理、审批、执法等事项可报市级有关部门协调办理。第六条水库业主单位负责所属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确定小

12、型 水库管理单位,制定水库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催促水库管理单位履行 职责。水库管理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管理制度要求,制 定水库相关运行管理制度,开展小型水库日常安全管理和工程维护工 作,报告小型水库有关情况。第二章管理保护第七条水库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大坝注册登记工 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为业主单位的小型水库大坝注册登 记材料;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辖区内其他小型水库大坝注册登 记材料,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全市小型水库的功能确定和发 布。小型水库的原有功能发生变化,由水库业主单位报区水行政主管 部门审核,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确定和

13、发布。以供水为主要功能的水库应当加强保护,保障水质安全;以防洪、 生态、景观等为主要功能的水库可依法进行适度开发、开放,提高水 库生态资源的利用水平。第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据以下标 准并结合实际情况划定我市国有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报市政 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一,型水库管理范围。工程区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50100 米,挡水、泄水、引输水等建筑物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3050米。库 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收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二)小型水库保护范围,按照水库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外延进行 划定。工程区:主体建筑物不少于100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 50米。

14、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收线以上至第一 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第十条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已划定管理范围的小型水库土地整 备工作,管理范围界线和权属清晰的小型水库,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 责依法确定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第十一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一)兴建可能影响水库工程安全、正常运行、日常管理、抢险抢修和开发利用规划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围库造地、覆盖水面、增加设置排污口、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水及污染物和兴办禽畜养殖场等污染水源的行为O(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者管道上掘口、阻水、挖洞等可能危害水库工程安全的活动。(四)倾倒土、石、

15、矿渣、垃圾等废弃物。(五)在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等。(六)损毁、破坏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七)在工程区打桩、盾构、挖洞、堆填等其他有碍水库工程安 全运行的行为。第十二条在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库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堆放或者排放污染物等 活动。第十三条水库管理单位负责巡查、发现和制止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及时报告给所在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同时报水库业主单位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规划土地监察 部门负责组织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撤除违法建筑。第十四条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的规划、用地 手续时,凡涉及

16、小型水库管理范围线内土地或者水域的工程,须要求 工程建设单位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小(1)型水库和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业主单位的小(2 )型水库的,征求市水行政主管 部门意见;涉及其他小(2 )型水库的,征求相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意见。第十五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小型水库水源保护工作,对供 水水库,应当在工程管理范围设立标志、界桩,实施封闭管理,严禁 从事污染水体的经营性养殖、种植和其他活动。第十六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注重生态保护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 相协调,积极开展水源涵养林、水库消落区、库滨带生态湿地等建设 工作,有效防治库区水土流失,切实做好水资源保护与水生态修复工 作。第十七条小型

17、水库到达降等或者报废条件的,水库业主单位按 照水库降等与报废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小(1)型水库和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业主单位的小(2 )型水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其他小(2 )型水库报相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运行维护第十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小型水库运行维护相关规 范,指导开展小型水库运行维护工作。第十九条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行小型水库专业化、集中化管理 模式,可以按区域或者水系对多个小型水库实行集中管理,可以聘请 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条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按相关规范申报小型水库的运行管 养经费,由水库业主单位负责落实,其中,

18、受政府委托的小型水库由 该级政府负责落实。第二十一条小型水库应当配备不少于200平方米的管理用房和 100平方米的防汛物资仓库,由水库业主单位负责在水库管理范围内 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水务、建设等有关部门对于在小型水库管理范 围内建设管理用房和防汛物资仓库的可以简化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配备技术人 员、管养人员和安保人员。第二十三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职责、调度运用、巡视 检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水库水位、渗流、 主要建筑物工况和水质等,做好工程、水质安全的检查记录、分析、 报

19、告和存档等工作。发现水库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 水库业主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汛期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第二十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对水库大坝、溢洪道、放水涵闸、启闭设备及备用电源等加强维修养护,保持大坝坝体外表完 整、溢洪道完好、放水涵闸畅通、备用电源可靠,保证闸门及启闭设 备运行正常。第二十五条水库业主单位负责催促水库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 开展小型水库大坝病虫害防治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小型水库大坝病虫害防治监督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水库业主单位和水库管理单 位开展小型水库大坝病虫害防治工作。第二十六条水库管理单位要重视小型水库管理设施的建设与维 护,配备满足水库正常运行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工程管理设施、通 讯设施和监控设施,以及水位、雨量、渗流量等自动化监测设施,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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