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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光明区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光明区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 强化和规范光明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居住和使用安 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深圳市房屋安全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实 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光明区行政辖区内建成并投 入使用的房屋安全和建筑幕墙安全的管理及其监督活动。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和电梯、燃气、供水、供电等专业 设施设备的使用和安全管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执行。法律、法规对军队、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团体等机构 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屋及 建筑幕墙的安全隐患
2、排查、巡查、安全鉴定、安全隐患防 治、应急处理与抢险救援管理。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 地管理、主体责任的原则。全的房屋,巡查主体可根据房屋危险情况制定实施专项巡 查监测技术方案。第二十条网格员、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房屋安全管理工 作人员、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机构工作人员或物业服务企业 工作人员等巡查人员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告知房 屋安全责任人并上报街道办事处,相关巡查隐患处理程序 由区主管部门在房屋安全巡查工作指引中明确。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及隐患治理第二十一条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依照“信息获取、检查 (鉴定)确认、监督处理”的程序进行。房屋安全的初步信息通过街道办事处组织的房
3、屋安全 巡查、房屋排查、房屋安全责任人的日常检查报告及其他 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或举报、网络舆论、媒体报道等方式获 取。第二十二条 在接到房屋安全隐患的报告、举报或者投 诉后,街道办事处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核查,并组织专业 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查勘,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可聘请专 家或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查勘。对于房屋存在即时倒塌危险 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危害公众安全的,街道办事处会 同区主管部门立即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查勘。组织房屋现场查勘时,查勘专业人员应不少于二人,查勘结束后应如实填写深圳市光明区房屋安全检测鉴定 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查验情况记录表。第二十三条经现场检查发现房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 的,街道办事处
4、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房屋安全隐 患治理告知书,督促其进行治理,并可通过张贴告示、 设立警示标识等方式对房屋安全隐患信息予以公示。发现房屋存在需按规定检测鉴定情形的,街道办事处 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通知 书,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限期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及 时采取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 单独或者会同第三方责任主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一)房屋改建、扩建或者增加使用荷载的;(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三)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的;(四)房屋遭受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碰撞等事 故,或者因地下工程施工,
5、或者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导 致房屋结构损伤、严重腐蚀、裂缝变形的;(五)既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报告结论为需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六)其他依法需要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情形。第二十五条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由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 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房屋可能危及相邻权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相邻权 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检测鉴定。房屋安全责任 人拒不委托的,相邻权人可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投 诉,街道办事处受理投诉后,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予以处理。第二十六条房屋安全情况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分类:(一)鉴定机构应当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行业 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
6、25 2016)等规范,将 房屋鉴定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二)排查机构应当依据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 隐患排查技术标准(SJG41-2017)等规范进行既有房屋 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将房屋排查结果分为A、B、C三类;C 类房屋根据房屋的危险程度和处理方式不同划分为C1、 C2、C3三类。第二十七条房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责任 人应按照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排查报告)中的处理建 议对房屋进行处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经检测鉴定处理意见为应当观察使用或者处理使用的 危险房屋,未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用于出租或者生产经营性活动;经检测鉴定处理意见为应当停止使用或
7、者整体拆除的 危险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出租或者生产经营性 活动。第二十八条经检测鉴定为危险房屋和排查为C3类房屋 的,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在建筑显著位置镶贴铭牌,注明 房屋须停止使用或处理使用,采取拆除措施后或修缮后可 收回铭牌。各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定期巡查、检查及结果录入台账 工作职责,对按规定采取清空拆除或修缮的房屋,需收回 铭牌。第二十九条房屋安全责任人阻挠或变相阻挠街道办事 处镶贴铭牌,故意损毁、拆除铭牌,以及其他因房屋安全 责任人没有尽到警示义务而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 由房屋安全责任人依法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拒绝、阻 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
8、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第三十条房屋安全责任人限期内未整治或采取措施 的,街道办事处应再次督促协调房屋安全责任人开展整 治,房屋安全责任人仍未按规定采取措施的,街道办事处 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视具体情况进行妥善处置。第三十一条房屋安全责任人应按房屋结构安全检测 鉴定报告的处理意见对危房进行处理,对有即时危险的 房屋应立即采取应急排险措施。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 载能力、出现房屋倒塌等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由辖区街 道办事处会同区主管部门紧急疏散人员,封锁危险场所, 划定警示区域,并报区人民政府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 援。第三十二条区主管部
9、门每半年汇总一次辖区内未治 理、未解危的危险房屋信息,并在区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进 行发布,同时书面通知区应急管理、教育、公安、民政、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违规出租未治理、未解危的危险房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规定对在未治理、未解危的危险房屋内从事经营性活动 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生产经营或者公益事业场所的房屋为危险房屋的,区 教育、公安、民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不得办理相 关证照或者登记、备案手续。第五章房屋安全应急处置与抢险救援第三十三条房屋存在以下险情的,需立即进行应急处 置,以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确保
10、公共安全。(一)通过房屋日常检查、安全巡查、房屋排查、鉴 定报告等发现房屋存在明显倾斜、梁柱墙存在明显裂缝和 变形等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的,存在即时倒 塌危险的;(二)因擅自拆改结构、撞击、爆炸、火灾、地下施 工等第三者外力因素导致房屋存在即时倒塌危险的;(三)因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导致房屋存在即时倒 塌危险的;(四)其他需立即进行应急处置的情形。第三十四条房屋发生倒塌、坍塌及人员伤亡等重大险 情,险情所在街道办事处应按程序启动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并及时报区应急管 理部门和区主管部门。第三十五条发生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时,房屋安全责任 人或其他知情人应立即向
11、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报告,街道办 事处接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开展先期应急处置 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区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六条街道办事处接报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 社区工作站等部门采取以下先期应急处置措施:(一)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二)掌握建筑物内人员及去向情况并紧急疏散和撤 离危房内及周边可能受影响群众;(三)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示区域,禁止无关人员 进入;(四)立即组织房屋安全应急专家现场提供应急处置 技术支持;(五)其他合理且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三十七条房屋存在重大险情,需立即启动房屋安全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区主管部门接报后,应当立即按照 区房屋安全应急预
12、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按规定向上级 部门报告抢险工作进展情况。第三十八条房屋安全应急突发事件处置完成后,街道 办事处负责现场收集、整理应急处置及救援工作的记录、 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处 置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 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处置结束后一个月 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区主管部门。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房屋安全,是指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二)房屋结构,是指由基础、墙体、柱、梁、板等 连接而构成的能承受作用的平面或者空间体系。(三)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承载
13、能力和整体稳定性 等的安全性以及适用性和耐久性等的使用性所进行的调 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价等一系列活动。(四)应急鉴定,是指为应对突发事件,在接到预警 通知时,对建筑物进行的以消除安全隐患为目标的紧急检 查和鉴定,或者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建筑物的破坏程度 及其危险性进行的以排险为目的的紧急检查和鉴定。(五)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 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 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六)建筑幕墙,是指由玻璃、石材、金属板及人造 板等板材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 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 的建筑外围护墙
14、。(七)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 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 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 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 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 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的危险房屋包括采用危险房屋 鉴定标准评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采用深圳市既有 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标准排查为C3类的房屋。第四十一条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及本实施细则未做规定 的,按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 执行。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2
15、年n月13日起施行,有效 期为三年。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区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 是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 责:(一)定期组织辖区内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安全和幕 墙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定期对各部门房屋安全巡查工作开 展督查;(二)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三)组织制定区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 专业抢险队伍和房屋安全应急专家库,指导和督促街道办 事处开展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和处置工作;(四)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备案及检测 鉴定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五)开展房屋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六)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信息管理,并定期对房 屋安
16、全信息进行统计、发布;(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区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单位对房 屋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行政执法。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在区政府领导下落实属地管理责 任,指定专职人员对所辖区域的房屋安全实行网格化、常 态化管理,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对房屋安全责任人进行登记,并按要求在 市、区房屋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录入、更新房屋安全信息, 对辖区已拆除房屋信息于一个月内更新;(二)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进行检查修缮、检 测鉴定和安全隐患治理;(三)督促社区工作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开展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四)建立辖区房屋安全管理机制,组织辖区
17、网格员 开展房屋安全巡查业务培训,开展房屋安全排查和日常巡 查工作,负责危险房屋的解危督促和协调工作,对危险房 屋安全状态、治理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五)对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 行为及时送达相关文书和督促整改,并上报区主管部门;(六)根据上级部门发布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做好辖区房屋安全防范工作;(七)负责处理辖区房屋安全相关的舆论报道、举报 或投诉;(A)制定辖区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依 法处置房屋安全应急事件,落实应急各项保障措施,确保 应急工作顺利实施;(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区相关文件规定的其 他职责。第七条按照街道办事处部署,社区工作站负责组织本 辖区内网
18、格员及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开展辖区房屋安全 巡查工作,发现存在房屋结构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房 屋安全责任人和街道办事处;发现危害房屋安全的违法违 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上报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街道办 事处开展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第八条 区网格管理中心负责协助指导各街道开展房 屋、人口、法人等基础信息核查收集,配合区主管部门协 助指导街道网格管理部门按照网格综合巡查所列事项开展 房屋安全巡查业务培训。第九条区教育、卫生健康、公共物业、民政、交通运 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城市管理、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 应当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开展房屋 安全检查,按规定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
19、定,采取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做好暴雨、台风等恶劣天气期间行业内房 屋安全警戒和应急排险工作。第十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负责提供合法 产权房屋的用地面积、土地用途等信息。不动产登记中心 光明登记所负责提供合法产权房屋的权属信息、建筑面 积、使用功能并实时更新,协助指导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 房屋安全责任人进行登记。区查违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房屋安全 管理工作,对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历 史遗留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各相关单位按规定程序将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申报,区财政予以保障。区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市场监管、城
20、市管理、机关事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 责,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会同街道办事处, 在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将老旧房屋分布集中区域 优先考虑纳入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计划。第十二条房屋安全责任人依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确定。房屋权属不清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当事人(管理人)下落不明的,且房屋暂无实际使用人, 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将其纳入安全监管。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安全 管理责任:(一)按照房屋设计要求或者批准的使用功能合理使 用房屋;(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三)在房屋修缮、改造及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确 保房屋安全
21、;(四)按照规定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五)对危险房屋及时治理、解危;(六)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 检测鉴定及危险房屋应急处置等工作;(七)依法应承担的其他责任。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实行委托管 理的,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按照约 定实施,并建立相应的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实行自主管理 的,由房屋安全责任人共同承担。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受托管理单位负责对受委托管理的建筑物共有部分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维 护,按照委托约定实施房屋安全管理,并建立相应的房屋 安全管理档案;负责对发现的危害房屋安全的违法行为及 时制止并上报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负
22、责配合开展房 屋安全宣传、排查、隐患整治等工作。第三章房屋安全排查与巡查第十四条房屋安全状况检查工作主要按照以下方式开 展:(一)区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 作;(二)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房屋安全巡查工作。房屋 安全巡查包括日常安全巡查和专业安全巡查;(三)房屋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受托 管理单位开展日常房屋安全检查工作。房屋安全检查工作应当建立台账,并录入市、区主管 部门既有房屋排查信息系统,实现房屋安全的动态管理。第十五条区主管部门统筹组织街道办事处制定排查方 案,定期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对房屋安全隐患 排查工作进行督查。第十六条房屋安全巡查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安
23、全隐患、 装修改造及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等;区主管部门应 当对房屋安全巡查工作制定指引。第十七条房屋安全巡查应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 盖”的原则进行,重点巡查以下几类房屋:(一)未完成整治的危险房屋;(二)未完成整治的C类(包括Cl、C2、C3类)建 筑;(三)山边、水库边、河道边及覆盖沟渠、暗涵上的 房屋;(四)受周边地下施工、爆破施工影响的房屋;(五)正在进行加改扩建的建筑物;(六)人员密集的建筑物;(七)其他需重点巡查的房屋。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巡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街 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安全巡查,可按以下分工进行:(一)未完成整治的危险房屋,未完成整治的C1、 C2、C3类建筑,
24、山边、水库边、河道边及覆盖沟渠、暗涵 上的房屋或街道办事处认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由街道办事处自行组织属地网格员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并可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安全巡查;(二)社区工作站管理辖区的房屋,由社区工作站组 织社区属地网格员、社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开展日常 安全巡查;(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受托管理单位对受委托 管理的建筑物开展日常安全巡查,社区工作站需定期对物 业服务企业巡查情况进行核查。第十九条房屋安全管理属动态管理过程,房屋安全巡 查频率要求如下:(一)经排查机构确认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完成整治的C 类房屋、经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危险房屋,每月不少于 一次巡查;(二)人员密集的建筑物,每月不少于一次巡查;(三)山边、水库边、河道边及覆盖沟渠、暗涵上的 房屋每月不少于一次巡查,雨季汛期可结合实际加大巡查 频次;(四)A、B类建筑每年度不少于两次巡查。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前后,应对重点巡查范围内的房 屋组织开展检查。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关系到公共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