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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鞍山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方法(送审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我市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加快推 进数据要素市场化培育,充分挖掘公共数据的潜在价值,提 升数据开放赋能信息技术企业能力,推动数字经济开展,依 据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方法(省政府令第299号)、 安徽省大数据开展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的公共数据,是指本市政务部门及 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数据开放主 体)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采集 和产生的各项数据。本方法所称的公共数据开放,是指数据开放主体通过公 共数据开放平台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以下简称
2、数据利用主体)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进行社会 化开发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第三条 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全市公共数据开放工 作,负责指导、监督、组织全市公共数据的归集、清洗、开 放和利用工作以及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维 护。数据开放主体提供公共数据开放服务,负责本单位公共 数据汇聚、开放、利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公共数据开放目录第四条 公共数据开放实行统一数据目录管理。公共数 据开放目录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基础上进行编制,是数据开 放、利用的基础。第五条 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应当明确数据的元数据、开 放属性、开放方式、安全级别、使用条件、更新周期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以及 其他不宜提供给数据利用主体的公共数据属于不予开放类; 需要按照特定条件提供给数据利用主体的公共数据属于有 条件开放类;其他公共数据属于无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不予开放或者有条件开放的,应当有法律法规 或者国家有关文件作为依据。非涉密但是涉及敏感信息的公 共数据,依法经过脱敏、清洗、加工或者相关权利人明示同 意开放的,可以根据使用条件和适用范围有条件开放或者无 条件开放。第六条数据开放主体应当编制本单位公共数据开放 目录,并提交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形成全市公共数据 开放目录。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对公共数 据的开放建议,编制形成我市公共数据开放需求清单
4、,经与 数据开放主体确认后,纳入全市公共数据开放目录范畴。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开放目录清 单动态调整机制,对开放范围外的公共数据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因情况发生变化而可以开放的,应当及时纳入开放范围。第三章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第七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 数据开放平台,为公共数据开放提供渠道和支撑。各数据开 放主体应当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提供数据开放服务。部门 已建成的数据开放渠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统一纳入到我市 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中,各县区原那么上不再单独建设本级公共 数据开放平台。第八条 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公共数据开放相 关技术规范,各数据开放主体按照规范做好数
5、据对接工作, 确保公共数据结构完整,并及时更新。第四章公共数据开放第九条公共数据开放方式,公共数据可以通过以下方 式开放:(一)下载数据;(二)接口调用数据;(三)以算法模型获取结果数据;(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具体开放方式根据公共数据开放属性确定。第十条有条件开放类的公共数据,数据开放主体应当 依托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向符合条件的数据利用主体开放。无 条件开放类的公共数据,数据利用主体可直接通过数据开放 平台获取。有条件开放类的公共数据,数据利用主体应当通过公共 数据开放平台向数据开放主体提交数据开放申请,说明申请 用途、应用场景、安全保障措施、使用期限等。数据开放主 体应当
6、及时对数据开放申请进行评估,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 由,同意的应当签订数据利用协议,并报数据资源主管部门 审查。通过审查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开放公共数据;未通 过审查的,不予开放。第十一条 数据利用协议应当约定以下内容:(一)拟使用数据的清单、用途、应用场景、安全保障 措施、使用期限以及协议期满后数据的处置;(二)数据利用主体应当向数据开放主体反应数据使用 情况,使用公共数据形成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知识产权、 数据服务、应用产品等成果的,应当在成果中注明数据来源, 并及时在公共数据开放平台进行发布;(三)未经同意,数据利用主体不得将获取的公共数据 用于约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传播所获取的公
7、共 数据。第五章公共数据利用第十二条 建立由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企业、 相关部门的专家组成的公共数据开放专家委员会,负责研究 论证公共数据开放中的疑难问题,评估公共数据开放、利用 风险,对公共数据开放工作提出专业建议。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通过 公共数据平台开放自有数据,提供数据服务,实现跨行业、 跨部门的数据共享,促进政企数据交叉分析、关联分析和融 合应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公共数据开展科学研 究,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发挥公共数据的社会价值和经 济价值。第十四条 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 门,通过政策引导、政府购买服务、社会资本引入、应用
8、模 式创新、数据开放应用竞赛、优秀案例推广等方式,推动“政 企产学研”协同开展,营造良好的数据开放气氛。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将对社会价值、市场价值显著的公共 数据开放应用案例统一在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进行示范展 示,并将利用公共数据形成的成果用于政府部门工作中。第六章公共数据安全第十五条 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保密、公 安等部门建立本市公共数据开放的安全管理体系,协调处理 公共数据开放重大安全事件,指导数据开放主体制定本单位 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数据安全审查和 应急演练。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建设运维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 度,确定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公共数据开放服 务
9、安全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开放系统安全可靠运 行。第十六条 数据利用主体应当按照公共数据开放平台 管理制度要求和数据利用协议的约定,在利用公共数据的过 程中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按照公共数据分级分类和信息安全 等级保护以及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部门公共数据 开放安全审查流程,未经审查的数据不得开放。第七章监督保障第十七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数据开放沟通 协调机制,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公共数据的目录编制、数 据归集、共享开放等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作为信息化工程立 项、审查验收及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管理 工作制度,入驻线上“政务数据大厅”的首席代表及工作人 员负责本部门公共数据开放工作,人员变更时,应及时书面 报送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八章附那么第十九条 本市区域内公用事业单位涉及公共属性的数 据开放,适用本方法。水务、电力、燃气、通信、公共交通、 铁路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涉及公共属性的数据,参照适用本 方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