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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转让合同转让方通讯地址受让方通讯地址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有效期限至年月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2022年12月受让方应当按照上述支付方式将转让费支付至转让方账号或以现金方 式支付给转让方。转让方开户银行、开户名称和账号如下: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4.涉及多个专利权人共有标的专利的转让费用的分配方案,应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单选):(1)专利权人分配比例为即元;专利权人分配比例为即元;专利权人分配比例为即o(2)共有标的专利的专利权人通过自行协商方式,另行约定标的专利 转让费用的分配方案。(3) 第四条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及处置办法1 .在本合同签署前,转让方已经实施标的专利的,双方
2、同意按照以下第 项所示规定处理(单选):(1)转让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立即停止实施该专利。(2)转让方仅可在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前已有的实施范围内实施该 专利。2 .在本合同签署前,转让方已经许可他人实施标的专利的许可合同,双方 同意按照以下第项所示规定处理(单选):(1)转让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由受让方承受。10(2)转让方应在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前终止全部许可他人实施标的 专利的许可合同。(3) 第五条过渡期条款针对每一项标的专利,自本合同签署日起,至专利管理部门登记公告转 让专利之日止(“过渡期”),双方达成以下 所示安排(可多选):(1)针对标的专利,转让方向受让方授予一项
3、 区域内、(可分许可的/不可分许可的)、(独占/排他/普通)许可,受让方有权以合适的方式自行利用和实施前述标的专利。(2)由(转让方单独/受让方单独/双方共同/)负责 维持标的专利的有效性,如办理专利年费、续展费、行政审查意 见和无效请求的答辩以及无效诉讼的应诉。(3)维持标的专利有效性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利维持的 年费、续展费、行政审查意见和无效请求的答辩以及无效诉讼所 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单独/受让方单独/双方共同/)承担。(4) 第六条 保密条款1.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信息(“保密信息”)以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单选):(1)保密信息是指一方(以下简称“披露方”)以口头、书面或其他
4、方 式直接或间接向另一方(以下简称“接收方”)披露的所有信息; 该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各条款的具体内容、本协议的签署1!及履行情况(不包括经双方协商同意后通过专利转让登记等方式 所公开的信息)以及披露方所披露的技术资料和其它与财务、商 业、业务、运营或技术相关的非公开信息。保密信息不包括:(1)非因接收方的披露而为或成为公众所知的 信息;(2)在披露方披露以前,已为接收方正当知晓的信息;(3) 接收方从第三方处合法获取的信息,且不违反任何保密限制或保 密义务;以及由接收方或代接收方独立开发而未使用任何保 密信息或者违反接受在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的信息。(2) .除非获得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本
5、合同另有约定,(1)接收方应严守披 露方的保密信息,并采取一切必要保密措施和保密制度予以保护;(2) 接收方不得以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外的任何目的使用保密信息;(3)不得 向任何接收方之外的第三方披露或泄露本合同下的保密信息。2 .接收方只能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义务或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其权利而 使用任何该等保密信息。3 .接收方只能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义务和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其权利的 必要范围内,向(关联方/雇员/董事/代理/承包商/咨询人/顾亚二也仅在需要知道的范围内披露披露方的保密信息,上述人员必 须与接收方签订保密协议并遵守与本条规定相符的保密和不使用义务。4 .本合同执行完毕或因故终止、变更的
6、,接收方应立即将披露方的所有保 密信息归还披露方或销毁,同时,接收方应向披露方提供由接收方授权 代表签署的关于返还或销毁的书面证明。第七条陈述与保证1.转让方特此作出以下第 所示的陈述与保证(可多选):(1)截至本合同签署日,转让方拥有转让标的专利或披露交付资料的 完整权利。(2)标的专利不附带将会影响或限制本合同项下的转让方转让的任 何权利负担,且不存在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将影响或限制其 在本合同项下的转让。(3)受让方根据本合同对标的专利的实施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 权利。(4)转让方并未收到有关任何主张、起诉、诉讼或法律程序的任何通 知或威胁,并未知晓或有理由知晓任何信息,将会:(a)
7、导致任 何标的专利的任何权利要求无效或不可执行;或(b)导致标的专 利中包括的任何专利申请的任何权利要求未能被授予或与其目 前申请的范围相比受到严重限制或局限。(5) 第八条 技术进出口管制(选填)双方均已就本合同项下的标的专利的进出口管制情形尽到审慎调查义 务,同意本合同项下标的专利属于以下第 种情形并履行相应义务(单选):(1)本合同项下的标的专利不属于进出口国禁止进出口的技术,也不 存在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相关国家法律关于技术进出口 管制规定的情形。(2)本合同项下的标的专利属于进出口国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双方应 秉承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互相配合,及时依 法办理相关进出
8、口审批等手续。(3)本合同项下的标的专利属于进出口国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双方应 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互相配合,及时依法办理合同登记管 理等手续。(4) 13第九条 专利权维权转让方享有的对标的专利转让合同登记完成前发生的标的专利侵权行 为进行维权的权利,在标的专利转让合同登记完成后由(转 让方/受让方)承受。第十条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处理过渡期内,转让方的专利权被生效无效决定宣告全部无效时,双方同意 按照以下第一项所示规定处理(可多选):(1)关于转让费返还与否的处理。在本合同生效后,标的专利的专利 权被宣告无效时,如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转让方无恶意给受 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不向受让方返还
9、已支付的转让费,受让 方也不返还本合同第三条所述的全部资料、支付未支付的转让费, 否则转让方应返还已支付的全部转让费,受让方应返还本合同第 三条所述的全部资料且无需支付未支付的转让费。(2)关于无效或诉讼的答辩及费用。他人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提出请求宣告标的专利的专利权无效,对该专利权宣告无效或对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的决定(对发明专利)不服向人民法院 起诉时,在本合同生效后,由受让方负责答辩,并承担由此发生 的请求或诉讼费用,对于受让方在合理范围内要求转让方提供的 协助,转让方应当予以配合。(3)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 .本合同任何一方均无需因超出其合理预见、控制、克服或避免的原因导
10、致其违反或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承担责任,这些原因可能包括禁运、战争、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恐怖主义行为、叛乱、 骚乱、内乱、罢工、停工、流行性疫病或其他劳资纠纷、火灾、洪水、 地震、或者其它自然事件,或任何政府当局或另一方的作为、不作为或 延误(“不可抗力事件” )o.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一项所示规定处理(可多 选):(1)任一方在得知不可抗力事件后应立即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该等通 知包含不可抗力的细节、程度、影响以及 等。(2)任一方在得知不可抗力事件后应及时尽一切必要合理的努力采 取适当措施减轻损失。(3)若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一方无法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11、, 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关于合同不能履行 的书面证明且该证明需要明确表明该一方确实不适合履行本合 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在另行确认的时间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之内 容。(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违反或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持续一日以上,则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对于不可抗力事 件造成本合同的终止,任何一方均不向另一方承担任何责任。(5) 第十二条违约与损害赔偿如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义务,则违约方应对守约方因此 遭受的任何和所有损害和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转让方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的,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受让方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的,应当承担15的违约责任。第十三条
12、税费双方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各自独立承担法律对其所规定的各项纳税 义务。第十四条争议解决.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项确定本合同所适用法律(单选):(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本合同属于涉外专利转让合同,双方同意适用 国/土也区(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署地、某个中立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双方 所在地法律)法律。1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 成的,任何一方可采取以下第种方式处理(单选):(1)提请 进行调解处理;(2)向(转让方所在地/受让方所在地/本合同 签署地/本合同履行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
13、变更与终止.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份,另有一份用于专利转让合同登记、一份用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 .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或变更必须由双方书面签署同意。16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书 面通知违约方要求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违 约方在收到书面通知日内仍未履行相关义务,那么守约方有权书面 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合同。3 .各方确认,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中提及的任何文件组成了双方之间就本 合同项下合作事项而达成的完整的合同,且本合同取代了双方在之前 就该事项所达成的或存在于双方之间的所有口头
14、或书面的安排、合同、 草案、保证、陈述或谅解。第十六条其他(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本合同附件及签署页)17(本页无正文,为专利转让合同的签署页)受让方签章转让方签章转让方法人代表签章转让方法人代表签章受让方法人代表签章1818转让方名称(或姓名)(签章)法人代表(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联系人(签章)住所 (通讯地址)电话电挂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受让方名称(或姓名)(签章)法人代表(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联系人(签章)住所 (通讯地址)电话电挂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中介方单位名称(公章)年 月 日法人代表(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联系人(签章)住所 (通讯地址)电话电挂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19本
15、专利转让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月日(“签署日”)在(“签署地”)签订:转让方:(转让方”)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邮箱:受让方:(“受让方”)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邮箱:转让方、受让方单独称“一方”,合称“双方”。鉴于:(1)转让方为标的专利(定义见第一条)的权利人。(2)受让方基于对标的专利的了解,希望获得该等标的专利的全部知识产 权。(3)转让方同意将其拥有的标的专利转让给受让方。经过平等协商,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20附件一补充名词和术语21附件二标的专利清单专利名称专利申请号申请日授权日权利人专利类型当前法 律状态22附件
16、三交付资料清单交付资料交付流程验收标准23附件四技术服务清单技术服务内容提供形式验收标准24专利转让合同签订指引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12月25专利转让合同签订指引合同封面合同需要列明合同双方必要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和地址;需要填写 合同本身的相关信息,包括签订地点、签订日期、有效期限等;若合同标的 仅涉及一件专利,可以在封面明确合同的标的专利的相关信息,包括发明 创造名称以及专利号/专利申请号,以便将合同的标的予以固定。前言(鉴于条款)鉴于条款需要简单介绍合同双方的合作背景,包括双方基于何种目的 希望就本项目达成合作意愿。在模板基础上,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 一步进行补充,可考虑的内容包
17、括但不限于标的专利的形成背景、标的专 利的实施前景等。第一条名词和术语(定义条款)定义条款需要对合同中出现的专有名词或术语进行定义,目的就是对 这些术语的具体含义进行清楚界定,以避免合同双方在签订及后续履行合 同的过程中出现理解上的分歧。通常而言,可能涉及定义的名词或术语包 括“标的专利”、“标的产品”、“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第二条标的专利的转让为保证合同效力,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标的专利,避免使用“一切权利”等 模糊约定,防止多重法律关系发生混同,从而保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清晰 明确,如“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标的专利的全部知识产权和以标的专利为优 先权申请的标的同族专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国
18、家知识产权局转让登记之日起生效, 故受让方于转让登记手续生效之FI取得标的专利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关权益。 非必要条件下,双方尽量避免约定”附条件生效”条款,如约定合同自转让方 交付专利证书、受让方交付转让费后正式生效,以免因条件未成就导致合 同不生效。第三条 交付资料26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签订专利转让合同时明确具体地规定相 关资料的交付内容,特别是要注意判断仅交付合同所列举的专利文件和资 料是否能够实现合同目的(尤其是在标的专利为发明或实用新型时,需考 虑配方、工艺、图纸或相关技术秘密是否应当被列入交付内容,外观设计则 通常不涉及技术秘密相关内容),同时要保证合同各条款有关交付范围的表 述的
19、一致性,避免条款之间的矛盾。如果仅转让部分份额的专利权,合同中 应有明确的条款对份额进行约定,从而防止未来就专利归属发生争议。双方在签订专利转让合同时要尽量在合同中对交付资料的交付时间 (明确日期或明确的时间段)、地点和方式(纸质交付或其他形式)以及对 附随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如果有)进行明确规定,避免模糊和歧义条款,从 而防止未来发生争议。具体而言:1 .交付时间双方在专利转让合同中可根据自身情况,约定于转让合同生效后的一 定时间内(如7日内)交付全部资料,或以转让手续合格为分界,分 批交付约定的资料。如双方未对交付资料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按照 合同有关条款与交易习惯亦无法确定的,可能会被法院
20、认为不构成迟 延履行,进而对一方权益产生影响。2 .交付方式和地点交付方式并不仅限于面交、快递与电子邮件,转让方与受让方可自行 约定所有能够确认受让方收悉的交付方式。若合同中未约定技术资料 交付有指定的形式,法院一般会根据交付技术资料的真正用意,通过 判断实际的交付形式是否使受让方顺利获取该项专利技术,来判断转 让方是否履行了交付义务。交付地点方面,双方可选择受让方所在地 或其他双方约定的地点。3 .交付资料的验收受让方对交付资料的验收义务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其重点在于验收的 期限与采取行动的期限。双方应首先考虑对前述期限自行约定,以避27免因采“合理期限”的表述而产生的争议。受让方可以自行验收
21、也可以 委托独立第三方进行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情况,双方应约定此种 情况下双方的权利义务,例如允许补救的次数、是否允许终止合同、 验收费用的承担、验收报告的签署等。由于专利转让自登记公告后生效,故双方应对登记手续的办理进行约 定,避免因各种原因而导致专利转让延迟。例如,可约定由转让方在 转让合同签署之日后7日内向专利管理部门递交标的专利的转让变更 登记申请,并对该变更登记申请尽最大商业合理努力。为避免疑问, 双方还可对“最大商业合理努力”进行列举。此外,为确保双方的权利义 务关系对等,另一方同样负有配合办理登记的义务。第四条技术服务与培训(选填)在很多情况下,受让方获得转让方的专利及技术资料
22、后,并不能立即 独立实施该等技术,而仍然需要依靠转让方提供一定的人员培训和技术指 导。因此,在转让合同中,受让方通常会对转让方提供技术协助的义务做出 约定(通常而言,在标的专利为发明或实用新型时,需要技术服务或培训的 可能性相对较高,在标的专利为外观设计时,相关需求相对较低)。转让方 还可就相关技术资料的转移与受让方约定一定的费用,但是倘若双方在转 让费中已经将技术资料的转移涵盖其中,也就无需另设该种付款安排。此外,受让方可能会要求转让方承担对技术协助结果的责任,例如约 定转让方应当对受让方成功制造出标的产品或达到特定生产效率和质量做 出承诺或保证。此种情况下,转让方应当尤其注意条款的措辞表述
23、,在已充 分合理履行己方义务的前提下尽量避免承担过多的责任。第五条 转让费及支付方式根据双方之间的商业安排以及标的专利和范围的不同,导致转让费及 支付方式会各有不同。转让费的支付方式通常为固定费用,包括一次性付 款和分期付款。少数情况下,可能会涉及里程碑费用或者提成费用。具体如 下:1 .固定费用28固定费用根据其支付方式又可以细分为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1) 一次性付款。一次性付款需要受让方能够一次性地将转让费结清, 这对受让方的资金支付能力要求比较高。(2)分期付款。分期付款可以将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利益和风险密切结 合在一起,有利于促进转让方更关心和更愿意协调受让方尽快掌 握专利技术并投产
24、,有利于减轻受让方的财务负担,对受让方提 供一定的保护。固定费用支付方式对受让方有利的一面在于受让方无需定期对其生产 或销售情况向转让方进行报告,同时,也减少了因提交专利使用情况 报告而带来的额外开支以及因转让方入场进行生产或销售情况审计而 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所带来的不利影响。2 .提成费用(1)入门费。入门费一般会约定为固定的金额,在合同签署之日后的 一定时间内支付,并且一般不会设置其他付款前提。根据标的专 利的价值,入门费的金额也会有区别。(2)销售额提成。销售额提成是指当标的产品上市销售后,由受让方 从其每月/半年/年净销售额中按照双方约定的一定比例向转让方 支付不可退还的销售额提成。由于
25、销售提成的计算与净销售额紧密相关,因此转让方通常会要 求对受让方的销售、库存等财务数据进行审计和查账。作为受让 方,其拥有该标的产品的销售数据,有义务向转让方提供该销售 数据,以及合理的支持材料,如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在 转让方认为受让方提供的销售数据存在疑问时,其有权利要求受 让方对其进行解释或提供更进一步的说明材料。有时,转让方也 可自行委派第三方财务审计机构对该销售数据进行核实。如果审 计结果与受让方出具的报告不符合,转让方还可以约定在审计不 符合标准的情况下的处理方式。相应地,对产生的额外的审计费29第一条 名词和术语(定义条款) 在本合同中,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以下术语应具有
26、如下含义:1. “本合同”“签署日”“签署地”“转让方”“受让方”“一方”以及“双方”应具有前言所规定的含义。2. “标的专利”应具有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含义。3. “交付资料”“专利管理部门”“验收标准”应具有本合同第三条所规定的含义。4. “技术服务”“培训”应具有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含义。5. “转让费” “标的产品”应具有本合同第五条所规定的含义。6. “过渡期”应具有本合同第七条所规定的含义。7. “不可抗力事件”应具有本合同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含义。8. “保密信息”应具有本合同第八条所规定的含义。9. 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术语及其含义以附件一为准。第二条标的专利的转让1.标的专利的转让本
27、合同项下的标的专利(“标的专利”)以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单选):(1)本合同项下的标的专利是指名称为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号为,公开(公告)号为 O标的专利的专利类型为用,双方也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3)利润额提成费用与由受让方从其净销售额中按照双方约定的一定比例向转让方 支付转让费不同,利润额提成费用的计算基数为受让方标的产品 的净利润额。对受让方来说,其通常希望将所有与标的产品相关 的成本从实际销售价格中扣除,从而降低销售提成的计算基数, 因此在转让合同中,转让方一定要明确销售提成的计算方式,明 确计算基数是净销售额还是非净利润额。4.国际结算方式若该合同为跨境专利转让合同,则须采用
28、国际结算方式,常见有国际 汇付、国际托收、国际信用证、国际保理等。国际汇付是由受让方主动 将价款汇给转让方的结算方式,包括订货付现、见单付款、交单付现。 国际托收是由转让方对受让方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受让方收取价款 的结算方式。国际信用证是由开证银行根据开证人请求或自身需要, 开给第三人(受益人)的一种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国际保 理是指转让方根据应收账款发票和装运单据转让给保理商即可收取价 款,由保理商承担受让方不付款或逾期付款责任的结算方式,包括有 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国际汇付和国际托收下银行不对价款给予任何担保,是否支付完全取 决于买方信用,适用于双方合作关系良好的情形,
29、较为便利;而国际 信用证、国际保理下由银行或保理商承担买方违约的风险,更利于转 让方。第六条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及处置办法鉴于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对受让方所获得的权益具有较大影响,双方 应首先确认在转让合同签署前是否存在转让方已经实施标的专利,或已经 许可他人实施标的专利的情况。针对转让方已经实施标的专利的情况,双方可约定转让方在合同生效30后立即停止实施该专利,或作出另外约定,如在本合同签署前的范围内实 施该专利等。受让方应根据需求与情况,与转让方谨慎谈判,避免因已经实 施标的专利的范围不妥当而造成不利影响。双方既可以约定由受让方取得转让方在专利转让前已经许可他人实施 标的专利的许可合同中
30、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可以约定由转让方终止已经许 可他人实施标的专利的许可合同。第七条过渡期条款由于专利转让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公告后生效,故自转让合同签署 之日至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公告之日间,专利转让并未生效,此时即为过 渡期,需对此期间的专利许可、专利维持义务、费用、责任承担等进行约 定。第八条 保密条款在专利转让中,一方面,转让谈判历时长、参与人员众多(例如双方的 关联方、雇员、董事、代理、承包商、咨询人和顾问等)、交流信息广泛, 这些均使得在专利转让谈判过程中而披露的双方当事人的商业信息容易被 泄露;另一方面,在专利转让后,双方也会披露各类信息,如未公布的专利 申请、技术资料和其它财务、商
31、业、业务、运营或技术性质的信息和数据 等,而这些信息一经泄露将会对信息持有人产生致命影响。因此,在转让合 同中,双方应当就在转让谈判过程中和后续过程中所披露的何种信息为保 密信息进行定义并明确双方的保密义务。第九条陈述与保证陈述和保证条款一方面是为了确保转让方是标的专利的合法权利人, 享有标的专利的完整权利;另一方面,也确保转让合同自签署、交付后,即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本条款是转让合同正常有效实施的基础,双方可 据此结合实际情况,另行补充其认为必要的陈述和保证条款。在陈述与保证条款中,一种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受让方还会要求转让方 保证受让方实施标的专利将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否则转让方应
32、赔 偿受让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对于此类陈述保证,当事双方应当结合专利 的法律特性予以慎重考虑。不同于产品的质量瑕疵通常可以通过出售方的31自我努力予以克服或管控,专利的权利人往往很难或需要花费大量的额外 成本进行专利检索比对分析方可在一定限度上对专利是否侵犯他人权利得 出一定结论,尤其对于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而言,上述工作并非其本 职科研任务的要求,其自身可能也缺乏开展上述工作的条件,结合实践中 的相关情况而言,在具有“不侵权保证”的专利转让项目中,转让费往往也 会相应较高。第十条 技术进出口管制(选填)就技术进出口管制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 条将专利转让纳入到规制范围
33、,分为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自由进出 口三类,应当注意区分不同类别的管理要求,防止因忽略行政强制性规定 而出现合同无法履行等违约情形。在专利转让涉及技术在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之间进行交流的情形中, 除中国法律法规所设置的技术进出口管制规则外,还有可能涉及境外法律 法规的技术进出口管制要求。双方应当结合转让项目的商业目的,对相应 的权利义务(主要为确认、警示相对方技术进出口合规风险以及办理技术 进出口行政手续义务)予以安排。第十一条专利权维权对于专利转让之前的侵权行为,受让方是否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要看 原权利人与现权利人在专利转让过程中是否有明确约定,即转让合同中如 果对转让前侵权行为的诉权也
34、约定了转移,则受让方也可以受让对转让前 的侵权行为的诉权。由此可见,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必须对诉权做出明确 的转移约定,若无明确的转移约定,则未发生诉权的转让,无权提起诉讼。第十二条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处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处理的纠纷常见情形包括当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时 如何处理专利转让费产生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一般会根据专 利转让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对转让费进行处理。故为避免争议,双方应在转 让合同中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情况如何处理已支付或未支付的转让费进行 明确约定。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决定后,后续任何 一方对决定不满可能提起行政诉讼,一旦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意味着无效 决定
35、尚未生效,会出现无效决定作出,但未生效的情形。另外也可能会出现32无效决定宣告专利权的部分权利要求无效,部分权利要求有效的情形。在 条款中建议对上述可能出现的情形约定清楚。第十三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条款的作用在于免除双方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的责任,双方需 要对何为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情形之后合同的后续安排及责任损失分 担方式、合同对于不可抗力发生后的通知形式是否有特殊要求,包括通知 时限、通知的形式(例如应以书面形式等)、通知内容,以及如何及时减少 损失、何时终止合同等作出明确约定。第十四条违约与损害赔偿转让方在履行转让合同的时候,可能会存在违约行为(通常而言,转 让方常见的违约场景包括未提供或未
36、及时完整提供技术资料、技术服务、 培训以及、标的专利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利等),受让方在履行转让合同的 时候,也可能会存在违约行为(通常而言,受让方常见的违约场景包括未支 付或未及时足额支付转让费以及违反合同的保密条款,致使转让方的保密 信息泄露等),针对此类违约行为,双方可以在转让合同中设置违约条款, 要求违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并且亦可规定守约方在此种情况下享 有终止合同的权利。但对于双方而言,此类违约行为的发生可能并非其有 意为之,此种情形下,以受让方未支付转让费为例,如果受让方因此而需要 停止生产或销售产品,对其可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双方在合同 约定一个违约通知期,要求守约
37、方在此种情况下应当向违约方进行通知, 并允许违约方进行补救,只有违约方在通知期限内未采取任何补救行为的 情况下,守约方才可以行使终止合同等权利。第十五条税费(选填)在国际专利转让合同中,关于当事人各方纳税义务等事项的条款,通 常称“税费”条款。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纳税主体应当如何纳 税,完全是由对纳税主体或纳税客体有管辖权国家的法律强制性地规定的。 交易的当事人作为纳税主体,以任何形式规定自己的纳税事项,都不能排 除法律对其所规定的纳税义务。然而,在国际专利转让合同中却通常可以看到税费条款。之所以如此, 原因主要在于:(1)当事人为了避免他们之间在税费事项上所可能产生的33误解,要重
38、申法律所规定的纳税义务;(2)当事人试图以他们之间在纳税义 务事项方面所达成的协议,重新规范他们各自纳税义务的范围。严格地说, 由于上述第二种原因而在转让合同中所规定的税费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 的。第十六条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条款应当明确转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在适用法律方面,若专利转让合同不涉及涉外因素,则统一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若一方当事人为中国公民或法人,或转让行为发生在中 国,一般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若专利转让合同调整的是涉外知 识产权关系,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 十一条和第四十九条,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适用的法 律,常
39、见的有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署地、某个中立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双方 所在地法律等。争议解决方式一般分为调解、诉讼和仲裁。双方如何选择争议解决方 式,特别是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的选择上,需要综合考虑效率、灵活性、权 利救济等多方面因素。就效率而言,双方发生纠纷一般都希望尽可能在短 时间内解决,以避免投入更多的财力、时间成本。在这点上,仲裁比较占优 势。首先,仲裁的受理和开庭程序相对简单,诉讼相对复杂;其次,仲裁实 行一裁终局,裁决立即生效。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还 可上诉,并且提起上诉程序仍需时间。就权利救济而言,仲裁是一裁终局, 在快捷方便的同时,又失去了二审的监督作用,没有了当事人进
40、一步主张 权利的回旋余地(在法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相比而言,由于诉讼是二审终审,即便是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还 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救济途径相对更广。第十七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本条款的作用在于明确转让合同的生效时间,以及变更、修改、终止 合同情形下所需满足的条件,为一般合同的基本条款。第十八条其他前十七条没有包含,但需要特殊约定的内容,如其他特殊约定,包括34出现不可预见的技术问题如何解决,出现不可预见的法律问题如何解决等。35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方通讯地址被许可方通讯地址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有效期限至年月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2022年12月36本
4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一年一月日(签署日)在(“签署地”)签订:许可方:(“许可方”)通讯地址:由M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邮箱:被许可方: (“被许可方”)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邮箱:许可方、被许可方单独称“一方”,合称“双方”。鉴于:(4)许可方为许可专利(定义见第一条)的 (权利人/权 利人的委托人/分许可人)。(5)被许可方希望获得许可而实施许可专利。(6)许可方同意向被许可方授予所请求的许可。经过平等协商,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第四条 名词和术语(定义条款) 在本合同中,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以下术语应具有如下含义:1. “
42、本合同”“签署日”“签署地”“许可方”“被许可方”“一方”以及 “双方”应具有前言所规定的含义。2. “许可专利”“许可期限”“许可区域”“许可技术领域” “许可实施行 为”“许可技术秘密”应具有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含义。3. “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在约定许可实施许可专利的范围内许可 他人实施该许可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许可专利。4. “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在约定许可实施许可专利的范围内,将 该许可专利仅许可一个被许可方实施,但许可方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 该许可专利。5. “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在约定许可实施许可专利的范围内,将 该许可专利仅许可一个被许可方实施,许可方依约定不得实
43、施该许可 专利。6. “分许可”是指被许可方经许可方同意将本合同涉及的许可专利许可 给包括关联方在内的第三方。7. “许可费” “许可产品”应具有本合同第三条所规定的含义。8. “技术资料” “验收标准”应具有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含义。9. “技术服务”“培训”应具有本合同第五条所规定的含义。10. “保密信息”应具有本合同第六条所规定的含义。11. “不可抗力事件”应具有本合同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含义。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术语及其含义以附件一为准。38第五条许可的授予.许可专利本合同项下的许可专利(“许可专利”)以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单选):(1)本合同项下的许可专利是指名称为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
44、号为,公开(公告)号为 O许可专利的专利类型为(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许可专利的申请 日为 年月日。截止至本合同签署日,许可专利的状态为(已取得授权/尚在申请中)。(2)本合同项下的许可专利是指本合同附件二所列明的发明创造,本 合同项下的许可专利合计 件。(3) 2.许可的方式与范围在符合本合同的前提下,针对许可专利,许可方特此授予被许可方一项 以 (普通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 方式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该许可受限于以下条件:(1)被许可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许可期限(“许可期限”)内实施许可 专利,本合同约定的许可期限为9(2)被许可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许可区域(“
45、许可区域”)范围内实施 许可专利,本合同约定的许可区域为39(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标的专利的申请 日为 年月日。截止至本合同签署日,标的专利的状态为(已取得授权/尚在申请中)。(2)本合同项下的标的专利共 项,详见本合同附件二所示表格。(3) 本合同项下的标的专利(包括/不包括)上述专利或专利申 请在世界范围内的所有同族授权专利及专利申请。转让方同意向受让方转让标的专利,标的专利自转让方根据本合同第 三条转让登记手续生效之日转让给受让方。第三条 交付资料1.交付资料的内容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交付以下第 项所示资料(“交付资料”)(可多选):(1)转让方向标的专利所涉及的专利行
46、政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中 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部门”)递交的标的专利的全部专 利申请文件原件(电子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 要及摘要附图、请求书、意见陈述书以及代理委托书等。(2)所有专利管理部门发给转让方的所有涉及标的专利的文件原件, 包括受理通知书、中间文件、授权决定、专利证书及副本等。(3)转让方已许可他人实施标的专利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原件,包 括合同书附件(即与实施该专利有关的技术、工艺等文件)。(4)所有专利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标的专利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 原件(最近一次专利年费缴费凭证或专利局的专利法律状态登记 簿),在专利权无效请求中,专利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作出的维持 专利权有效的决定等。(5)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转让文件原件。(3)被许可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技术领域(“许可技术领域”)范围内 实施许可专利,本合同约定的许可技术领域为 9(4)被许可方应当遵守本合同第二条第4款关于分许可的约定;(5)其他根据本合同约定被许可方应当遵守的条件。3.许可实施行为针对许可专利,根据本合同取得的专利实施许可,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