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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安全保护措施与事故报告规定工程安全保护措施与事故报告规定1一般规定承包人除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外,还应遵守有关指导安全、健康与环境卫生方面的法规和规范,并应提供相应的安全装置、设备与保护器材及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保护现场施工和监理人员的生命、健康及安全。2安全员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现场常设一名专职安全员,该专职安全员应经过培训具有做安全工作的资格,且熟悉所施工的工作的类型。其工作任务,包括制定健康保护与事故预防措施和个人检查,查看所有安全规则与条例的实施情况。驻地管理人员一律佩证上岗,佩证内容有姓名、职务和本人照片,安全员的佩证为红色以示醒目。3安全标志(1)承包人应在本
2、工程现场周围配备、架立并维护一切必要而合适的标志牌,以为其雇员和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2)标志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a、警告与危险标志;b、安全与控制标志;c、指路标志与标准的道路标志。(3)所有标志上的文字应为英文、中文以及承包人的雇员通用的任何外文。标志上也应有图示的警告符号,并应尽可能采用国际通用的符号。(4)所有标志的尺寸、颜色、文字与架设地点,均应使监理工程师满意。4事故报告(1)凡发生危害工程或人身、财产安全、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事故时,承包人除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外应保护现场接受调查,必须立即暂停此项目和与之有关的项目的施工。(2)质量或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事故发生单位
3、)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a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在 2 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b一般质量事故:承包人应在 3 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站。c 重大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在2h内速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站和部质监站,并在 12h 内报出道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3)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a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b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
4、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c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天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e事故报告单位。(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接方式反映现场原状。(5)监理工程师视察了事故现场,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在上报事故报告、查明事故原因、消除事故产生的危害和影响之后的7天之内,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告,请求批准复工。若事故原因迟迟未能查明,监理工程师认为事故隐患尚未消除时,承包人不得复工。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并采取补救措施为止。上述事故的责任和费用按照合同条款处理。5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因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和处理事故等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不再另行计量与支付。